为进一步增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办公质量,现将《台州市路桥区初创期科技企业贷款贴息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全文发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区政府审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有关单位和个人,可在2021年5月18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的,将意见寄至:台州市路桥区金融工作中心,并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话方式提出意见的,请来电0576-80252006。
台州市路桥区初创期科技企业贷款贴息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和引导作用,加大对科技创新的金融支持,解决初创期科技企业的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积极构建具有活力的科技创新生态环境,根据《台州市路桥区数字赋能初创期科技企业金融服务试点方案》(路区委办发〔2021〕2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次贴息工作实行政银联动模式,由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需要遴选合作银行,鼓励合作银行创设初创期科技企业专属信贷产品,开展精准金融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贷款,是指合作银行向企业发放的用于支持企业科技创新、产品开发、生产销售的流动资金贷款。
第四条 设立贴息工作联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区金融工作中心、区财政局、区科技局、区人社局等相关部门组成,加强对贴息工作的审核把关。
第二章 贴息对象
第五条 本次贷款贴息对象所称的初创期科技企业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路桥区域内合法正常经营;
(二)经营期限不满10年(120个月),上年度企业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销售收入不超过1亿元;
(三)企业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符合路桥产业发展导向。
(四)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具有大学以上学历的从业人员占比不低于30%(或科研人才占比不低于10%),拥有有效专利1项及以上。
第六条 具备第五条(一)至(四)项条件,同时具备以下资质之一的企业,可直接认定为初创期科技企业享受本办法的财政贴息。
(一)纳入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录信息库的企业;
(二)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三)台州市“500精英计划”创业企业及 “南官英才”企业;
第七条 本着优化存量,招引增量的原则,通过招商引资引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视同为初创期科技企业享受本办法的财政贴息政策。
第三章 贴息标准
第八条 对初创期科技企业首笔贷款及新增贷款按照实际放款金额给予金融机构1.5%的财政贴息(首贷标准:企业第一次取得融资,之前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没有融资记录。新增贷款:从试点方案试行之日起(2021年3月1日)企业原总授信额度外的新增部分)。
第九条 贷款贴息由合作银行发起申请,同时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借款企业需符合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条件;
(二)银行实际贷款利率不超过5.5%。
第十条 同笔贷款最长贴息期限不超过二年,单户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贷款贴息自2021年3月1日起计算。
第四章 贴息程序
第十一条 银行申请财政贴息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贴息申请表;
(二)贷款合同、银行放款凭证、结息凭证等;
(三)承诺函;
(四)其它贴息对象的佐证资料。
第十二条 由区金融工作中心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金融机构提交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审核结果提交贴息工作联审领导小组会审通过,最后根据资金拨付相关规定流程,进行统一拨付。
第十三条 合作银行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区金融工作中心会同相关单位对资料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如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全部贴息补助,同时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章 部门职责
第十四条 区金融中心牵头做好贴息政策的组织和实施工作。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合作银行提供的申报资料进行审计,同时加强与各部门的沟通与共享,并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区科技局对照第六条(一)(二)项要求做好区内初创期科技企业的名单梳理工作,并协同做好相关政策宣传工作。
第十六条 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区人社局负责第六条第(三)项企业名单梳理工作,并协同做好相关政策宣传工作。
第十七条 区投促中心负责第七条企业名单梳理工作,并协同做好对外宣传工作。
第十八条 区市场监管局协同区科技局、区人社局、区投促中心等相关单位做好企业注册地、经营年限、专利权等条件认定。
第十九条 区财政局做好贴息专项资金的保障,加强对资金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贴息资金列入区数字赋能初创期科技企业金融服务试点专项资金项目,由区财政统筹安排,并按实结算。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