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增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办公质量,现将《路桥区2015-2019年度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发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区政府审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有关单位和个人,可在2021年4月2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的,将意见寄至:台州市路桥区农水局或区司法局,并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话方式提出意见的,请来电0576-82519391。
路桥区2015-2019年度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项目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项目实施管理细则的通知》(农办渔〔2017〕68号)、《浙江省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更新建造实施方案》(浙海渔计〔2017〕15号)等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根据农业农村部、省厅下达我区2015-2019年更新建造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任务,对纳入国家捕捞强度控制范围的海洋捕捞渔船实施更新改造,按照渔民自愿、政府引导、财政支持、先建后补的原则,通过淘汰老旧、木质渔船和对海洋资源破坏较重的作业类型渔船,对更新改造“安全、节能、经济、环保、适居”的海洋标准化捕捞渔船进行补贴,调整海洋捕捞作业结构,提升渔船安全性能,促进海洋捕捞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补助期限
2015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在2015年10月1日以后开工建造且在2019年12月31日前建造完工并取得渔船相关证书证件(开工建造以渔业船舶检验部门下达的开工令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为准)。
三、补助条件和范围
(一)补助对象
纳入国家海洋捕捞渔船数据库管理、证书证件齐全有效,并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更新改造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合法建造的、船籍港为路桥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区外购置渔船除外)。更新改造渔船重点是:
1.老、旧、木质渔船(老旧渔船的认定参照《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船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7〕11号);
2.装备落后、安全、节能和防污染性能较差的渔船;
3.双船底拖网、单锚张纲张网(帆张网)、单船大型有囊围网(三角虎网)等对海洋渔业资源破坏比较严重的作业方式渔船。
(二)补助条件
更新改造渔船应符合以下条件的,方可申请补助资金:
1.依法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2.必须是2015年10月1日以后开工建造且在2019年12月31日前建造完工并取得渔船相关证书证件(以渔业船舶检验部门下达的开工令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为准)。
3.新建造渔船的功率指标不得超出更新淘汰渔船船网工具指标,超出部分可通过合并其他合法渔船方式补齐。
4.纳入更新改造补助范围的海洋捕捞渔船,只能获得一次更新改造补助。
5.2017年7月1日以后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拟列入更新改造项目计划的渔船,应为国家和省级渔业部门公布的标准化船型,或者符合标准船型参数要求。
6.渔船所有人出具更新改造项目承诺书(附件3)。
7.40米以上(含40米)的钢质渔船和24米以上(含24米)的玻璃钢渔船必须加装制冷系统(包括压缩机、冷凝器、蒸发盘管和储液罐等)。
(三)下列情况不纳入补助范围
1.更新改造的海洋捕捞渔船材质应为钢质或玻璃钢,木质、钢丝网水泥等材质的渔船不纳入补助。
2.更新改造为双船底拖网、单锚张纲张网(帆张网)、单船大型有囊围网(三角虎网)渔船的不纳入补助。在2018年8月1日之后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书》建造的拖网渔船不纳入补助。
3.已减船转产或纳入减船转产计划的船舶,其所有权人再购置海洋捕捞渔船进行更新改造,也不得将其作为其他更新改造渔船船网工具指标不足部分的来源。
4.以大中型渔船(船长12米及以上)和小型渔船(船长12米以下)船网工具指标相互转换的方式更新改造的渔船不纳入补助。
5.以合并小型渔船船网工具指标的方式更新建造的渔船不纳入补助。
(四)以下情形不予受理
1.更新改造渔船取得相关证书证件后擅自改变渔船主尺度、主机型号及功率、作业方式的不予受理。
2.渔船发生碰撞、自沉等海损事故造成渔船灭失的自灭失之日起12个月内可申请渔船更新改造项目,逾期不予受理。
(五)以下情形应追回补助
1.对已领取更新改造补助的渔船,自渔船渔业捕捞许可证发证日期起(区内买卖渔船以重新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之日起)五年内发生买卖情况,须退回补助资金。
2.对已领取更新改造补助的渔船,自领取之日起五年内违反禁渔期规定从事捕捞生产受到处罚的,须退回补助资金。
3.对已领取更新改造补助的渔船,自领取之日起五年内违反非法捕捞构成犯罪的,须退回补助资金。
(六)其他规定
1.渔船买卖以持证人变更为依据。
2.在本方案出台前,已过户的渔船由现持证人申请,并提供买卖合同、双方申请补助承诺书(附件8)或公证书。
四、补助方式
以“以奖代补”形式进行补助。
五、补助标准
根据2015-2019年度下达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补助标准为《台州市路桥区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造价评估意见书》(温海泰〔2019〕9号、温海泰〔2020〕13号,见附件1)中建造完工当年度各档渔船评估造价的9%,且不超过农业部办公厅(农办渔〔2017〕68号)文件规定的分档补助标准上限。
六、申报材料及程序
(一)申请材料
(1)《浙江省20××年国家海洋渔船更新改造项目申请表》(附件2);
(2)《浙江省国家海洋渔船更新改造项目申请人承诺书》(附件3);
(3)《浙江省20XX年国家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项目资金拨付申请单》(附件5);
(4)申请人法人资格证明文件或企业营业执照,申请人为个人的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5)农业部或省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复印件;
(6)《渔业船舶船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渔船建造开工令复印件;
(7)渔船建造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申报程序
1.资格公示。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将拟列入补助的渔船名录在相关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2.申请。资格公示无异议后,渔船所有人按照本方案有关要求将所需申报材料提交渔业公司,提出更新改造补助申请。
3.审核。各渔业公司负责镇初审申请资料,各渔业镇负责审核申请资料,经核实无误后,进行登记造册(附件4),报送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进行复核。
4.现场勘验。由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渔船所属镇等组成现场勘验小组,对是否船证相符,是否符合国家和省级渔业部门公布的标准化船型,或者标准船型参数要求进行现场勘验,并出具《现场勘验报告》。
5.验收。由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渔船所属镇等组成验收小组,对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项目进行验收。
6.发放公示。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将拟发放的渔船补助资金情况在相关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7.发放。发放公示无异议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会同区财政局下达补助资金文件,将更新改造补助金划入享受补贴对象的银行账户。
各有关镇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落实人员、明确责任,把好更新改造渔船补助申请审核关,严防虚报冒领,保证项目的真实性和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