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10003/2021-14956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路桥区政府 公开日期: 2021-06-17
有效性 有效 文件编号

【征求意见】关于公开征求《路桥区超标粮食处置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6-17 11:20 访问次数:

为进一步增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办公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省粮食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超标收购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粮〔2016〕36号)文件精神现将《路桥区超标粮食处置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全文发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区政府审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有关单位和个人,可在2021年4月27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的,将意见寄至:台州市路桥区商务局或区司法局,并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话方式提出意见的,请来电0576-82519391。


路桥区超标粮食处置管理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省粮食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超标收购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粮〔2016〕36号)文件精神,为更好地规范超标粮食相关处置工作,落实超标粮食监督管理责任,防止超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结合本区实际,制定超标粮食处置管理的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超标粮食处置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定点收购、分类储存、定向销售、全程监管的原则。加强超标粮食处置工作,完善超标粮食处置工作协调机制,严防超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保障粮食质量安全。

二、实施措施

(一)收购与储存

1.收购前区粮食部门根据超标粮食污染类别、危害程度等,在收购之前确定收购的区域范围、执行时间、收购库点、质量标准、收购价格等内容。

2.超标粮食实行定点收购储存。对超标粮食实行定点收购、分类专仓储存、分别处置,全程监管。对安全利用类受污染耕地生产的粮食,按前置抽样结果进行分类专仓储存,未开展前期抽样的区域,收购时应按照一车一检的要求进行快检后分类专仓储存。

3.定点收储库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对超标粮食不限收、不拒收;应当配置必要的重金属快检设备,按照粮食超标程度或者污染物含量的高低分仓集并、专仓储存;应当建立超标粮食管理档案,详细记录收购、扦样、检验、储存、销售等相关信息,妥善保存不少于5年。

4.粮食收购入库时,根据现场快检结果,对符合收购标准的粮食,按正常程序收购入库并销售;对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粮食,要实行分类专仓储存,分别处置。收购结束后,及时抽样送检,进行满仓鉴定。存储库点应加强对库存超标粮食的管理,严格执行库存粮食保管制度。

5.超标粮食收购入库后的数量由区粮食部门会同区农业发展银行共同组织验收,质量检测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

(二)扦样与检验

1.粮食收购结束后,区粮食部门和区粮食收储公司要及时开展扦样检验工作,扦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扦样人员应准确记录扦样库点、仓号(货位)、粮食品种、数量、产地、收货时间等信息,对样品的真实性和代表性负责。按规定对定点收购的粮食进行逐仓(货位)抽检或送检,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粮食检验。

2.粮食检验机构要加强内部质量控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检验方法、判定原则进行检验和判定,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可靠。

3.粮食检验机构对检验结果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未经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向社会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超标粮食检验相关材料和信息。

(三)处置与流通

1.超标粮食不得直接用于食品生产经营。超标粮食经有资质机构检验后,根据粮食超标程度或者污染物含量的高低,本着有效利用粮食资源和减少财政支出的原则,对超标粮食实行分类处置。经满仓鉴定后,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稻谷,可按正常用途收购的稻谷处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符合饲料安全标准的,可用作饲料用粮原料处置;不符合食品和饲料安全标准的,可用作非食用工业用粮原料处置;经检验无使用价值的,可采取堆肥、焚烧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

2.超标粮食实行定向销售制度。非口粮用途的超标粮食可通过网上招标或直接谈判方式进行定向销售。区粮食部门和区粮食收储公司应当根据市场情况选择定向竞价销售或者定向自主销售等方式,向区人民政府报告超标粮处置方案,批准后实施。

3.定向销售应选择规模较大、生产经营正常、信誉良好的饲料、白酒或酒精等生产企业;应依照企业加工处理能力,限制企业购买数量。合同中,应注明超标粮食用途,购买企业应签署超标粮食安全处置承诺书,严禁转让、改变超标粮食的用途。签约后三天内,应及时向区粮食部门报备案。

4.参与(或承担)超标粮食转化处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诚信守法,生产经营状况良好,近3年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将超标粮用作生产白酒、米粉、糖浆、淀粉、饲料、酒精等原料用粮的企业,还应拥有与生产加工能力相适应无害化处理设备、处理工艺和在线检验设备,无害化处理效果应通过相关监管部门认可;有仓容,能保证超标粮食单独存放;履行转化处置情况报告义务,签署安全处置责任承诺书等。

5.超标粮食销售时,销售企业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出库,销售发票上,要注明超标粮食,并在粮食出库前一天向区粮食部门报告,出库全过程拍照记录留档,并记录运输车辆信息。区粮食部门应及时向购买企业所在地粮食部门通报超标粮食销售情况。

6.购买企业应在超标粮食入库前一天向当地监管部门报告。购买企业应对入库的超标粮食进行查验,索取随货同行的质量检验报告,并保存相关凭证,建立出入库统计台账和粮食质量信息档案。

7.购买企业应对超标粮食转化处置后的产品,按产品出库(厂)销售的有关规定进行逐批次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并保存销售统计台账等相关资料。对其转化后的副产品以及残渣等废弃物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8.购买企业在超标粮食全部转化处置完成前,逐月向当地监管部门报告超标粮食转化处置进度、方式、无害化处置效果、转化产品数量及流向、副产品和残渣等废弃物的处理情况等。

三、组织保障

建立由区府办、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商务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生态环境分局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超标粮食处置工作协调小组,及时协调解决超标粮食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单位职责分工具体如下:

(一)区粮食部门按照分工负责辖区内超标粮食收购储存和销售转化的监督管理,组织落实超标粮食定点收购储存、定向销售转化等工作,保存相关资料并建立工作台账。

(二)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粮食种植环节的监督管理,加强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风险管控的技术指导,规范农业投入品使用,推广科学种植技术,从源头上减少或者避免粮食超标。

(三)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严格主体责任,防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

(四)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同时对超标粮食及其副产品、残渣等废弃物无害化处置环节的环境保护进行监督管理,并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防止农用地污染范围进一步扩大。

(五)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负责落实耕地的监管责任,加强土地征收、收回、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

(六)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超标粮食收购及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处置事项(焚烧、掩埋等)的沟通与安排。

(七)区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解决超标粮食相关处置费用(含快检设备费、扦样费、检验费、收购费、保管费、集并费、技术处理费、贷款利息、价差损失以及监管费等)。

(八)区发改部门按照职责,做好超标粮食的监督管理工作。

(九)区农业发展银行负责粮食收购所需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管理。

(十)各镇(街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耕地质量保护,落实受污染耕地的安全利用和风险管控措施,负责对受污染耕地种植粮食成熟后收割、烘干、运输、交售环节的监管工作。 

(十一)区生态环境部门、区自然资源部门、区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分类施策、农用优先、预防为主、治用结合”的原则,对受污染耕地实施分类管理,注重综合施策,强化责任落实,全面推进全区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对严格管控类耕地,在充分调查、评估土壤污染程度和粮食质量安全情况的基础上,由三个部门协商确定后报区人民政府,由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划定粮食生产禁止区,不再种植粮食类作物。对安全利用类耕地,农业农村部门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农民开展种植结构调整,提出品种替代、农艺调控等有效措施,指导各镇、街道因地制宜地选择技术方案,全面落实受污染耕地的安全利用。受污染耕地种植粮食的农户要预先与所在镇(街道)及区粮食部门沟通,并签订合同,约定种植粮食的品种、去向及用途。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粮食种植期间的监督管理,积极开展粮食重金属镉含量等指标的监测;区粮食部门对本辖区内历年超标粮食生产地块相关数据进行科学分析研判,做好粮食质量安全风险关口前移监测,摸清受污染耕地种植粮食重金属含量的基本情况,以便后续处置管理。

(十二)区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粮食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信息通报机制,及时互通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发现存在超标粮食时,应当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四、监督检查

(一)对超标粮食种植、收获、收购、储存、销售及后续处置等各个环节的监管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本区块内的监管工作。对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造成超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等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监管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超标粮销售和转化处置企业应严格执行超标粮收购处置相关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1.未按照规定销售,擅自改变用途进行转让,欺报瞒报等行为;

2.不具备规定的条件而开展超标粮食转化处置业务的;

3.改变超标粮采购用途,或者未经转化直接销售的;

4.未按规定建立超标粮食转化处置台账和质量信息档案的,或者台账、档案资料缺失和不完整的;

5.未按规定开展转化产品出厂按批次检验,致使不合格产品进入市场的;

6.未按规定处置转化后的副产品以及残渣等废弃物,造成环境污染的;

7.具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粮食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管理规定,不得有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泄露信息等行为。

五、适用范围

实施意见所称超标粮食,是指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等有毒有害物质含量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要求的稻谷、小麦、玉米等原粮,重点检验指标为小麦呕吐毒素含量指标;早、晚稻重金属镉含量指标等。超过食品安全指标限量的大米、食用粉等成品粮以及大豆、油料、食用植物油的转化处置,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信息来源: 路桥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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