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认真做好2021年我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根据《2021年浙江省卫生健康部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和《台州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2021年台州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的通知》(台卫发〔2021〕29号)等文件要求,现将《2021年路桥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路桥区卫生健康局
2021年5月10日
2021年路桥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试行)》、《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2021年浙江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等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目的
收集我区食源性疾病信息和食品中污染物及有害因素污染数据,分析危害因素可能来源,主动发现食品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为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标准制定、修订、跟踪评价以及风险预警和交流、监督管理等提供科学支持。
二、监测内容
(一)食源性疾病监测
开展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食源性疾病专项监测;对沙门氏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志贺氏菌、副溶血性弧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等食源性致病菌进行分子溯源;对沙门氏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等食源性致病菌进行耐药性监测。(详见《2021年浙江省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
(二)食品污染、食品有害因素监测
对食品中化学性污染物及有害因素、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开展常规和专项风险监测。结合需要适时安排应急风险监测。
三、监测方法
具体参见配套制定的监测工作手册(另发),并采用指定方法进行监测。
四、任务分工及要求
(一)食源性疾病监测
根据《2021年浙江省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要求开展。
(二)食品污染、食品有害因素监测
根据健康浙江考核以及省方案等要求,按辖区人口数不低于“1/千”的任务完成监测任务。为了能够保质保量完成上述目标,将监测任务按理化、微生物平均分配,详见附件1、附件2。在此基础上做好如下注意事项:
1.关于自主监测
区疾控中心在自主监测(包括食品类别、监测指标)中至少50%的内容应在近3年省方案中选取,其余内容根据实际情况自主设定;同一时间、地点/摊位采集的单份样品不能拆分作为多份样品充当数量。
2.关于样品编号
自主监测的理化部分编号为TZ-2021-LQ-0001开始,微生物编号为TZ-2021-LQW-0001开始。
3.关于数据上报
所有监测任务应在11月15日前完成并上报。省方案任务应按要求及时上报国家系统;市级主动监测、县级自主监测任务应及时上报省系统。要求国家和省系统不能有重复样品,考核是否完成辖区“1/千”按两个系统数量相加进行计算。此外,在省系统上报数据时,应在“样品备注”栏注明是“市级主动监测”还是“县级自主监测”。
五、监测结果的报告和通报
区疾控中心于2021年7月20日和2021年12月31日前,分别将2021年上半年和全年监测情况报送区卫生健康局。
(一)食源性疾病监测
医疗机构、区疾控中心应当按照《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开展信息报告与通报。
(二)食品污染、食品有害因素监测
区疾控中心原则上在完成样品监测后的2日内报送监测数据,重要隐患应在核实后2小时上报,并及时告知市疾控中心与区卫生健康局。
六、质量管理
各监测机构应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相关部门和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的统一质量控制措施和考核方案,参加上级组织的能力验证、比对及考核。
七、职责分工
(一)区卫生健康局
(1)负责组织实施路桥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积极争取区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政策和经费支持,积极推进哨点医院食源性疾病报告信息化建设。
(2)根据省、市监测方案,统筹规划辖区内医疗机构设置,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流程以及区疾控中心和医疗机构的职责分工。
(3)组织区疾控中心开展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流行病学调查,协调相关部门到事发现场予以协助。
(4)组织本地监测工作的技术培训和质量控制。
(5)负责组织辖区内监测技术机构进行督导检查。
(6)负责部门间和区域间的信息通报,及时调度辖区内各技术单位监测工作进展。
(7)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风险交流和食源性疾病防治宣传教育。
(二)区疾控中心
(1)协助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负责各项监测工作任务的执行,做好哨点医院监测工作的质量控制,确保监测数据质量;依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以及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开展疑似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信息的核实。
(2)负责辖区内哨点医院病例信息的审核和上报工作;承担辖区内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和网络报告工作。
(3)负责辖区内监测信息的审核、报送、汇总、分析,定期形成监测技术报告。
(4)承担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技术指导和培训任务。
(5)负责辖区内承担监测工作的医疗机构单位信息和用户名的设置与维护。
(6)负责核实并及时发放食源性疾病工作经费。
(三)医疗机构
(1)成立以分管领导任组长的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门管理人员负责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
(2)规范开展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和聚集性病例的登记报告工作。严格落实食源性疾病报告首诊医生负责制和门诊登记制度。
(3)按照我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要求,规范开展病例信息登记、生物样本采集与保存等工作,并按要求及时网上填报相关信息。
(4)严格落实可疑聚集性病例和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登记报告制度,一旦发现疑似事件及时登记并报告,同时注意留存事件相关病例的生物标本。积极协助区级及以上疾控中心开展相关食源性疾病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样本采集等工作,并提供门诊登记簿(表)和病历等相应的诊疗记录。
(5)加快推进食源性疾病报告信息化建设,实现通过HIS系统自动上报食源性疾病信息。
(6)接受区疾控中心的技术指导和培训,组织开展院内培训。
(7)对就诊者开展食源性疾病防治宣传教育。
附件:1.2021年路桥区食品安全风险因素监测(理化)项目
2.2021年路桥区食品安全风险因素监测(微生物)项目
3.2021年路桥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单位名单
4.2021年路桥区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经费使用标准
附件1 2021年路桥区食品安全风险因素监测(理化)项目 | |||||||||||
任务性质 | 样品类别 | 监测项目 | 采样环节[1] | 采样数量(份) | 采样要求 | ||||||
A | B | C1 | C2 | C3 | D | E | |||||
省常规 | 蔬菜 | 16种有机磷农药残留[7] | √ | √ | 10 | 采集监测点市售商品,样品按当地消费情况分配。从农贸市场与商店采样,采样比例为2:1。 | |||||
蔬菜 | 7种菊酯类农药残留[8] | √ | √ | 10 | 采集监测点市售商品,样品按当地消费情况分配。从农贸市场与商店采样,采样比例为2:1。 | ||||||
腹足类软体动物 | 镉、总砷 | √ | √ | 10 | 采集监测点当地养殖、捕捞或市售的螺类等腹足类软体动物。沿海地市侧重海水螺类,其中东风螺(花螺)比例不低于30%;非沿海地市侧重螺丝、田螺等淡水螺类。要求头部肌肉和内脏一起收集匀浆后测定。各监测点自行检测,匀浆后分装约40g送省疾控中心留样。 | ||||||
即食海蜇 | 含铝食品添加剂 | √ | √ | 5 | 采集监测点市售商品。 | ||||||
甲壳类水产动物(海蟹除外) | 镉、总砷 | √ | √ | 10 | 采集监测点当地养殖或捕捞的虾和蟹。内陆监测点监测淡水产品,沿海监测点侧重监测海产品。虾、蟹的样品比例为1:1,沿海监测点比例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调整。 | ||||||
蔬菜 | 16种有机磷农药残留[7] | √ | √ | 10 | 采集监测点市售商品,样品按当地消费情况分配。从农贸市场与商店采样,采样比例为2:1。 | ||||||
蔬菜 | 7种菊酯类农药残留[8] | √ | √ | 10 | 采集监测点市售商品,样品按当地消费情况分配。从农贸市场与商店采样,采样比例为2:1。 | ||||||
市级专项监测 | 大米 | 镉 | √ | 10 | 在种植环节采集当地大米 | ||||||
年糕 | 脱氢乙酸 | √ | √ | 10 | 采集监测点市售商品 | ||||||
粉丝、粉条(以木薯、玉米为原料) | 柠檬黄、日落黄、苋菜红 | √ | √ | 10 | 采集监测点市售商品 | ||||||
区级自主监测 | 蔬菜 | 16种有机磷农药残留[9] | √ | √ | 50 | 采集监测点市售商品,样品按当地消费情况分配。从农贸市场与商店采样,采样比例为2:1。 | |||||
藕 | 二氧化硫 | √ | √ | 20 | 采集监测点市售商品 | ||||||
笋干 | 二氧化硫 | √ | √ | 15 | 采集监测点市售商品 | ||||||
海捕虾 | 二氧化硫 | √ | √ | 40 | 采集监测点市售商品 | ||||||
咸菜、酸菜 | 二氧化硫 | √ | √ | 30 | 采集监测点市售商品 | ||||||
新鲜菇类及干制品 | 二氧化硫 | √ | √ | 20 | 采集监测点市售商品,不包括香菇及其干制品。 | ||||||
年糕 | 脱氢乙酸 | √ | √ | 15 | 采集市售散装年糕 | ||||||
即食海蜇 | 含铝食品添加剂 | √ | √ | 15 | 采集监测点市售商品 | ||||||
炸排骨 | 亚硝酸盐 | √ | √ | 10 | 采集监测点市售商品 | ||||||
湿粗米线 | 含铝食品添加剂 | √ | 20 | 采集夏季监测点市售商品 | |||||||
黄咸菜 | 柠檬黄,日落黄 | √ | √ | 10 | 采集监测点市售商品,从农贸市场采样。 | ||||||
合计 | 340 | ||||||||||
说明: | |||||||||||
1. 采样环节中A为种养殖或屠宰或收购环节,B为生产加工环节,C为流通环节(C1为商店,C2为农贸市场,C3为网店),D为餐饮环节,E为口岸。 | |||||||||||
2. 16种有机磷农药残留:乙酰甲胺磷、氧乐果、水胺硫磷、三唑磷、灭线磷、氯唑磷、久效磷、甲基异柳磷、甲基对硫磷、甲拌磷、甲胺磷、对硫磷、毒死蜱、敌敌畏、乐果、杀扑磷。 | |||||||||||
3.7种菊酯类农药残留:氯氰菊酯、氯氟氰菊酯、联苯菊酯、甲氰菊酯、氟氯氰菊酯、溴氰菊酯、氰戊菊酯。 |
附件2 2021年路桥区食品安全风险因素监测(微生物)项目 | ||||||||||||
性质 | 食品类别 | 食品品种 | 预计完成数量 | 监测项目 | 采样环节 | 采样要求 | ||||||
A | B | C1 | C2 | C3 | D | E | ||||||
市级主动监测 | 地方风险食品 | 熟肉制品 | 20 | 大肠埃希氏菌计数、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定性和定量)、金黄色葡萄球菌(定量)、沙门氏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 | √ | √ | √ | √ | 包括淘宝店铺等现做现发类即食熟肉品;盒马鲜生、7fresh 等新零售业态制做的熟肉制品。每季度开展一次。 | |||
地方风险食品 | 中式凉拌菜 | 20 |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定性和定量)、金黄色葡萄球菌(定量)、沙门氏菌、小肠结肠炎耶尔森菌 | √ | √ | √ | √ | 每季度开展一次。 | ||||
区级自主监测 | 水产及其制品 | 双壳贝类(海产品和淡水产品) | 30 | 诺如病毒、甲肝病毒 | √ | √ | √ | 每季度开展一次。 | ||||
地方风险食品 | 熟肉制品 | 40 |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定性和定量)、金黄色葡萄球菌(定量)、沙门氏菌、副溶血性弧菌 | √ | √ | √ | √ | 仅监测散装熟肉制品,不包括凉拌熟肉制品, 每季度开展一次。 | ||||
水产及其制品 | 鲜、活海鱼 | 50 | 异尖线虫 | √ | √ | 采样时间为第二、三季度。 | ||||||
水产及其制品 | 螺(活、鲜、冰鲜等) | 40 | 创伤弧菌、副溶血性弧菌、霍乱弧菌 | √ | √ | √ | 采样时间为第二、三季度。 | |||||
地方风险食品 | 含蛋冷加工糕点、寿司 | 30 |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定性和定量)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定量) | √ | √ | √ | 含蛋冷加工糕点仅监测货架销售产品,如三明治、汉堡包、裱花蛋糕等;含蛋冷制作糕点和寿司比例为3:1,采样时间为第二、三季度 | |||||
冷冻饮品 | 冰淇淋、雪糕等(不包括食用冰) | 30 |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定量)、沙门氏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定性和定量) | √ | √ | √ | √ | 预包装和散装的样品量比例约为2:1。采样时间为第二、三季度。 | ||||
肉与肉制品 | 冷冻禽畜肉 | 40 | 新型冠状病毒 | √ | √ | √ | √ | 结合疫情和相关规定开展 | ||||
水产及其制品 | 冷冻水产品 | 40 | 新型冠状病毒 | √ | √ | √ | √ | 结合疫情和相关规定开展 | ||||
合计 | 340 | |||||||||||
说明: | ||||||||||||
1. 采样环节中A为种养殖或屠宰或收购环节,B为生产加工环节,C为流通环节(C1为商店,C2为农贸市场,C3为网店),D为餐饮环节,E为口岸。 | ||||||||||||
2. 所有食品中分离的沙门氏菌必须上报具体的血清型,肠杆菌科鉴定到具体菌种,弯曲菌鉴定到种;副溶血性弧菌、小肠结肠炎耶尔森菌必须报告毒力基因检测情况。 | ||||||||||||
3. 对所有沙门氏菌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分离株进行分子分型,具体要求见《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工作手册》。 |
附件3
2021年路桥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单位名单
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单位:恩泽医疗中心(集团)恩泽医院、恩泽医疗中心(集团)路桥医院、台州博爱医院、路桥区中医院、路桥区第二人民医院、路桥区第三人民医院、路桥区妇幼健康服务中心、路桥区南方妇产医院、各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单位:恩泽医疗中心(集团)路桥医院
食品污染、食品有害因素监测单位:路桥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附件4
2021年路桥区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经费使用标准
项 目 | 经费标准(单位:元) |
采样和登记费 | 10元/例 |
病例信息上报费 | 5元/例 |
样本结果上报费 | 5元/例 |
实验室医生检验费 | 10元/例 |
实验室医生疑似阳性样本鉴定费 | 20元/例 |
食源性疾病监测实验用品耗材购买费 | 70元/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