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路桥区卫健系统政务公开等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路桥区卫生健康局
2021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路桥区卫健系统政务公开制度
为增强卫生行政管理活动透明度,改进工作作风和施政方式,加强群众民主监督,提高卫健系统行政效能,推行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服务,特制订本制度。
一、政务公开应根据各自职责,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公开,注重实效,有利监督的原则。
二、政务公开应将社会普遍关心和涉及公众利益的有关事项,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予以监督的有关事项,且不属于保密范围的,作为公开的主要内容。
三、政务公开可以采取上墙公布、设立政务公开栏、建立政务信息网络等有效形式。
四、对经批准公开的内容,必须按规定的范围、程序,采取相应的形式进行公开。
五、局机关党委对各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对开展情况予以通报。
六、对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局机关党委投诉,区卫健局将及时给予处理。
路桥区卫生健康局财务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局本级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整顿财经秩序,规范财务行为,实施依法理财,促进廉政建设,切实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有效防范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卫生健康事业的健康发展,结合我局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一、加强财政预算管理,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各科室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准确完整编制上报部门预算,并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经批准的预算确需调整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二、严格“一支笔”审批制度。
进一步规范财务支出审批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实行支出“一支笔”审批。做到“支出按预算、开支按标准、审批按程序”,单位“一把手”不得直接分管财务工作,坚持班子集体领导下由分管财务领导“一支笔”审批的制度。重大财务事项必须经单位班子集体讨论决策后,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批,除职工工资及代扣代缴以外的正常性支出,支出3000元以下由分管财务领导直接审批,3000-30000元(含30000元)由单位“一把手”和分管财务领导研究后审批(单位“一把手”签署审核意见),30000元以上由单位班子集体研究后审批(单位“一把手”签署审核意见)。各单位在此基础上,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可适当调整审批标准,制定更加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工程项目类财务管理按照区政府《路桥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路政发〔2003〕32号)有关规定办理。
三、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或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款和罚没收入、彩票公益金和发行费、国有资产收益、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必须严格按规定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纳入综合财政预算。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取得的其他收入必须全部纳入财政专户,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加强票据管理,各单位对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罚没票据、往来资金结算票据要严格管理,严禁转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
四、加强财政资金管理。
一是严禁擅自开设单位银行账户。严格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开设账户。二是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各种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三是加强往来款项管理。往来款项要进行及时清理和结算,原则上不得跨越会计年度,不得长期挂账。单位款项原则上不得借给个人,因公事借款的,事后及时结算归还。四是加强现金结算管理。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进行财务结算。
五、严格控制经费支出。
全面树立过“紧日子”思想,厉行节俭办事,严格控制会议、接待、外出考察、等支出。要从严控制行政经费,会议、公务接待等要本着必需、从简、节约的原则,严禁随意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要严格执行规范津补贴等各项规定,不得以任何名义滥发奖金、福利和津贴等。
六、严禁设立“小金库”。
单位所有资金的收支活动必须纳入单位财务,并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记录。严禁将财政性资金或者其他公款以个人名义私存私放、设置账外账等设立“小金库”。
七、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列入部门预算或专项资金预算,没有项目预算的,一律不准采购。未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的,财务部门不得报销,并由有关部门按规定严肃处理。
八、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明晰产权关系,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对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严格按照区财政局《关于印发路桥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路财国资发〔2010〕17号)和《关于调整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权限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路财国资发〔2019〕27号)规定办理。基本建设工程完工验收后,应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并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九、健全财会人员岗位责任制。
明确单位财会人员的工作岗位设置及其职责,会计、出纳不能由一人兼任,印章和支票等必须分开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要建立严格的内部稽核和审计制度,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路桥区卫生健康局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度
1、 局机关的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使用科室应指定专人对固定资产实施管理,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即:局办负责总账、一级明细核算和实物(二级)明细账,使用科室要设专人负责对本处室固定资产的管理,并建立台账(卡)。
办公室对局机关的固定资产有权进行合理调配,充分发挥其资产使用效率;对一些贵重仪器设备实行专人负责制,指定专人管理。
2、 建立清查核对制度。固定资产清查核对工作每年进行一次,逐一盘点核对。发现余缺应及时作出记录,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办理报批手续,待批准后调整账、卡,保证账账、账卡、账物三相符。
3、 固定资产的购置程序。各科室要遵循勤俭节约的原则,对开展工作必需配备的设备需提出书面购置申请,经科长同意后送局办公室。局办公室按照合理配置,需要与可能,提出采购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后根据资金安排的可能,分轻重缓急,逐步解决。
4、 各科室或使用人凡申请报损、报废固定资产的,必须详细说明情况和报损、报废原因,填写“固定资产报损(废)申请表”,并请有关人员鉴定或证明,按审批权限由科长和局办公室审核,经局领导批准后,才能据以销账。
5、 固定资产如对外无偿或有偿调拨,需经局领导批准,其调拨手续及作价统一由局办公室办理。
6、 固定资产一般不予出借,确需出借时,需经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办理借用手续并注明归还日期,管理部门应经常检查借据,按商定的归还日期催促归还。出借的固定资产在借用期满收回后,管理人员要与借用单位共同校验,保证完好无损。对借用的固定资产,如有损坏必须赔偿。所收取的租金收入应全额上缴入账。
7、 由于使用人或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或保管不当,致使固定资产被窃或遗失,或违规采购,造成资产损失的,应查明责任,分清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赔偿经济损失或行政处分。
路桥区卫健局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
“九不准”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严肃行业纪律,促进依法执业、廉洁行医,针对医疗卫生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制定以下“九不准”。
一、不准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
严禁向科室或个人下达创收指标,严禁将医疗卫生人员奖金、工资等收入与药品、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
二、 不准开单提成
严禁医疗卫生机构在药品处方、医学检查等医疗服务中实行开单提成的做法,严禁医疗卫生人员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医药产品等收取提成。
三、不准违规收费
严禁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项目、分解项目收费或擅自提高标准加收费用,严禁重复收费。
四、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
严禁医疗卫生机构内设部门和个人直接接受捐赠资助,严禁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严禁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严禁将捐赠资助资金用于发放职工福利,严禁接受企业捐赠资助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五、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
严禁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严禁参与医药产品、食品、保健品等商品推销活动,严禁违反规定泄露患者等服务对象的个人资料和医学信息。
六、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
严禁医疗卫生人员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为商业目的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的用量信息,或为医药营销人员统计提供便利。
七、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
严禁医疗卫生人员违反规定私自采购、销售、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
八、不准收受回扣
严禁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
九、不准收受患者“红包”
严禁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加强对上述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视情节轻重、造成的影响与后果,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或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或失职渎职的,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路桥区卫健局关于医务人员
“十条禁令”的规定
一、严禁开大处方、滥检查和接受任何形式的回扣、提成;
二、严禁收受患者及亲属的“红包”、物品和接受其宴请;
三、严禁为医药代表“统方”;
四、严禁使用未经批准、不合格的药品和器械;
五、严禁超范围执业和出具虚假医学证明;
六、严禁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七、严禁漏报、瞒报、迟报重大医疗事件和疫情;
八、严禁泄露病人隐私;
九、严禁诊疗过程中出现闲聊、玩游戏、网购、炒股等与诊疗行为无关的行为;
十、严禁工作日饮酒或酒后上岗。
对违反“十条禁令”行为的人员将予以查处,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除给予党、政纪处分外,坚决依法停止其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对违反规定的医疗卫生单位,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各类评先资格等,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路桥区卫健局机关干部职工及医疗卫生
单位局管干部考勤请假制度
为严肃工作纪律,端正工作作风,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保证全系统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特制订本制度。
一、 严格遵守单位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
二、 严格执行请假制度。
(一) 请假类别
1、 凡请病假、事假、婚假、丧假及产假等假期的,由本人以书面报告办理请假审批手续。
2、 凡公事出差的,需根据上级有关部门通知或本单位指派出差、参加会议、业务培训及学习考察等公务活动,凭文件或通知请假。
3、 凡请年休假的,局机关干部职工和医疗卫生单位正职局管干部需报局长批准;医疗卫生单位副职局管干部需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局长批准。休假一般在10月底前安排,假满后要销假,局办公室文书室凭请假条作好登记。
(二) 请假审批权限和程序
1、 局机关一般干部职工请假,在2天以内(含2天)由所在科室负责人批准;中层干部请假,在2天以内(含2天)需经分管局长批准;局机关干部职工请假3天以上(含3天)需经局长批准;局班子成员请假,需经局长或分管区长批准。
2、 医疗卫生单位正职局管干部请假,需经局长批准;副职局管干部请假, 2天以内(含2天)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请假3天以上(含3天)并在一周以内的需经分管局长批准,请假一周以上的需经局长批准。
3、 请假时要逐级请假,准假后还应与科室其他同志安排好衔接工作。
(三) 处罚规定
1、 凡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岗缺席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2、 凡违反本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做出检查,或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予以一定数额的经济处罚。
路桥区卫健局信访工作制度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检举、投诉、申诉的权利,促进信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制定本局信访工作制度。
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医疗卫生单位在行使行政职能或执业活动中损害其合法权益,或认为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其他事项,可以向局检举、投诉、申诉。
二、 局政策法规与监督科为本局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信访件受理、交办、转办、催办、归档工作。
1、政策法规与监督科设立局信访件办理登记本,对群众来信、来电进行登记,填写信访件阅办单,送局分管领导阅示后,交有关科室办理或转有关单位办理。
2、局分管领导接访来访人员,由政策法规与监督科工作人员协助接访工作,记录有关接访事项及内容。各职能科室应认真做好群众直接对各科室的来信、来电、来访工作。
三、 群众来访要热情接待,耐心地听取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意见,并做好笔录。能答复的迅速作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做好解释工作,请示领导后或深入调查了解后作出答复。
四、 群众来电话反映问题和意见,必须细心接听,询问清楚有关情况,如实记录电话内容。反映问题不属本科室处理的,将电话记录转有关科室处理。
五、 群众来信反映问题涉及本局或医疗卫生单位的,由办理科室深入调查研究,并作出答复。
六、 实行信访件承办责任制。各科室科长(主任)为承办责任人,负责信访件的办理、答复、反馈、归档工作。各职能科室处理一般信件,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对来信来访反映问题比较复杂,需调查取证才能处理的,可适当延长处理时间,但必须对投诉人做好解释工作。反映问题需按法律法规处理的,按法定程序办。
七、 局政策法规与监督科会同办公室做好信访件的督办、催办工作,每季度对信访件处理结果进行一次检查,对迟迟不作处理(答复)的,发出催办通知催促其办理,并将有关情况向局党委会报告。
路桥区卫健局保密工作制度
一、国家密级以上文件要专人保管,专柜存放。管理人员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经核对无误后,双方签字,领导监交。
二、收文要及时登记,分送阅办,阅后及时收回,不在办公室过夜。要妥善保管,防止在传阅过程中遗失,如发现丢失,要及时报告,认真追查。上级机关规定要清退的文件,应按期逐份清退。
三、节假日要有人值班,确保密件安全。
四、凡有标明密级的文件、资料、各种举报信件,要按规定严格传阅范围。未经制发或上级机关批准,不得自行复制、摘抄、转载、汇编,不得任意扩大传阅范围。
五、复印机、传真机等在复印、打印、传输密件时,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出现失密、泄密。
六、拟制密级以上的原稿件、复写纸、磁盘等,凡需保存的应按正式密件进行管理,无保存价值的应及时销毁。
七、寄送有密级的文件资料、刊物必须经机要投递或专人递送。
八、各级人员不得携带密件外出,因工作需要的必须经本单位领导或保密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九、不准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国家秘密。
十、严禁向废品收购部门或个人出售秘密文件资料和内部刊物。
十一、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路桥区医共体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医共体财务管理,提高财务服务和管理能力,推进区域医共体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区域医共体财务管理实施意见》以及有关财经法规、政府会计制度等要求,制定台州市路桥区医共体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路桥区范围内的区域医共体(不包括社会办医疗机构牵头的区域医共体)。
第三条 区域医共体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的方针,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家、医共体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保持医共体的公益性。
第四条 区域医共体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科学合理编制预算,真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经济管理,实行成本核算,强化成本控制;实施绩效考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加强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五条 区域内各医共体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核算、统筹运营”的财务管理体制。实施集团化管理、一体化运营,对本医共体内成员单位的财务工作进行统一管理,统一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收支核算,完善内控制度建设。
第六条 区域内各医共体主要负责人是医共体财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财务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三级以上公立医院牵头的医共体应设置总会计师岗位,协助医共体主要负责人管理医共体财务工作。总会计师须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暂不具备条件设置总会计师的医共体,要明确分管工作的领导。
第七条 区域内各医共体牵头单位分别设立财务管理中心,财务管理中心在医共体党委领导下,对医共体内部成员单位的所有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收支、会计核算、预算管理、成本管理、会计监督、内部控制等。
第八条 区卫健局设立区医共体财务监督管理中心,在局党委领导下,负责对所有医共体的财务收支进行会计监督,并对民营医院牵头的医共体成员单位的有所财务管理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收支、会计核算、预算管理、成本管理、会计监督、内部控制等。
第九条 区域内各医共体财务管理中心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财务会计岗位,配备专业人员。财务管理中心主任原则上应具有会计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成员单位设置报账员,报账员由财务管理中心统一调配、管理。
第十条 区域内各医共体牵头单位分别设立专门的预算管理委员会,实施统一、全面的预算管理。预算管理委员会在医共体党委领导下,主要负责组织审查医共体预算管理制度、预算和决算草案,研究协调预算管理重大问题等工作。预算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医共体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医共体有关领导、总会计师、成员单位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等组成。
第十一条 区域内各医共体要建立健全包括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决算、分析和考核等一整套预算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和工作程序,明确管理内容和工作要求。财务管理中心根据年度工作目标,负责编制成员单位年度预算草案和医共体总预算草案,经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查、医共体党委会审议后上报区级卫生健康部门。医共体要严格预算刚性约束,经批准下达的预算,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预算编制程序办理调整预决算。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医保部门下达的各医共体预算指标,除有指定使用单位或人员的项目资金外,其他预算资金原则上可由各医共体根据资金清单统筹安排和使用。各医共体制定医共体统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牵头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成员单位资金。区域内各医共体要加强预算执行分析和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三条 根据集中管理、分户核算的要求,全区医共体内各成员单位使用统一财务软件,实行财务集中会计核算。根据规定执行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保证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四条 各医共体建立包括医共体财务报告、医院汇总财务报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汇总财务报告、各成员单位财务报告等在内的“一本账”报告体系,做好医共体改革与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衔接。各汇总报告的编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医共体经机构编制部门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批准后由医共体开设单位零余额账户和基本存款账户。零余额账户主要用于财政预算资金的支付和清算,基本存款账户主要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医共体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批准后可由医共体牵头医院开设单位零余额账户和基本存款账户。各成员单位保留原银行基本账户继续使用,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等。其他账户按规定撤销。医共体开设银行账户具体事宜按照区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同时须按财政部门规定规范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
第十六条 医共体内牵头单位和各成员单位原资产、负债、净资产归各成员单位所有,原负债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第十七条 医共体内各成员单位按原渠道合理组织收入,所有收入必须全部纳入财务管理中心统一核算和管理。各医共体加强收入控制和票据监管,微信、支付宝、健康一卡通等各类电子收费、智慧结算应开通“自动转存”功能,定日定时转入基本账户。设置双人定期对账制度,规范收入程序并严格执行。
第十八条 医共体牵头单位下派医师驻点执业期间所产生的医疗收入由医共体党委会讨论确定记入相应单位业务收入,原则上记入驻点单位业务收入统一核算。
第十九条 医共体实施统一的支出管理。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结合医共体特点,制定医共体各类支出标准,资金支出实行统一审批制度,分级管理。明确审批流程、审批人员、审批权限。可采取按用款性质不同制订分类分项目资金额度授权审批,对于重要重大的资金支付业务,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
第二十条 日常公用支出按所属成员单位列支,不得转移支出。医共体内人员工资、奖金等由医共体统一核算发放,按在岗单位列入相应单位支出。牵头单位下沉人员的下沉劳务费原则上由牵头单位统一发放,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医共体成本核算体系,实施全成本核算。完善医共体总成本、医疗成本、公共卫生成本、科室成本、项目成本和病种成本等核算工作。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药品、器械、低值易耗材、卫生材料、其他材料、办公用品、后勤物资等由医共体牵头单位统一组织采购、调配、使用、处置、清查等管理。医共体内部建立资产共享使用管理制度,成员单位资产在医共体内统筹使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成员单位调拨使用资产,根据资产管理权限审批后实施,并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牵头单位不得向各成员单位以任何名义收取调拨手续费、管理费等各种附加费用。
第二十三条 各医共体按照基本建设会计制度的规定,认真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财务核算和资金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挪用、移用建设资金,不得弄虚作假,套用、借用各种名义列支与本项目无关的支出,超标准、超范围开支的费用不得列入项目投资。项目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文件规定,做好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工作,并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二十四条 各医共体建立健全价格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统一负责医共体价格管理工作。按规定做好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维护,规范医疗服务项目价价的申报、执行、调整和公示,医共体内相同性质单位相同内容的服务项目,设置统一价格。建立内部价格自查自纠机制,定期不定期开展自查自纠。
第二十五条 各医共体强化绩效考评意识,在落实财政资金绩效管理的基础上,逐步将纳入医共体预算管理的各项资金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建立内部绩效管理体系,对医共体成员单位实行绩效目标考核。绩效评价结果与医共体项目安排、资金分配和薪酬待遇挂钩。
第二十六条 各医共体要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医共体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采购、行政审批、基建工程等,医共体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需经医共体党委会集体讨论。建立“五不直接分管”和“三重一大”制度。将财务管理融入业务活动中,建立定期评估,定期开展医共体内部财务监督和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卫生健康局计划财务与绩效评价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路桥区卫健局机关首问责任制度
一、首问责任制,是指服务对象到机关办事或打电话(含举报、投诉、咨询、查询等),接受询问的首位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负责解答、办理或移交经办科室办理的制度。
二、首位接受服务对象询问的机关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三、属于首问人职责范围的,应热情礼貌地按有关规定给予服务对象及时办理。一时不能办结的,要“一次性告知”有关办理的事项、需要补充或携带的材料以及如何办理等,并耐心解答对方的询问。
不属于首问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科室职责范围的,应将服务对象引见到具体经办人。当具体经办人不在时,首问人应先接下来,并记下服务对象的联系电话,再及时交经办人办理。
如不属于本科室职责范围,但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首问人要主动告知或引导到有关经办科室,经办科室无人时,应告知经办科室的联系电话。
如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首问人应做好解释工作,并向服务对象详细指明有关单位的地址、方位、路线和办公电话。
四、首问人在接待服务对象时,应严格按照规范的服务用语和服务礼仪,做到文明礼貌、热情大方。
五、为贯彻落实好首问责任制,局机关工作人员必须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知晓科室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同时了解局机关其他科室的职责。
六、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首问责任制规定的人员,一经发现或被投诉查实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年度评优资格并在机关内部进行通报批评。
路桥区卫健局机关服务承诺制度
一、服务承诺制是指根据职能要求,将对外服务的内容、程序、时限、标准以及监督方式等事项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承诺事项的落实,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制度。
二、服务承诺的内容
1、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卫生部门管理的有关事项。
2、各类审批事项的程序、条件和收费标准、办事结果向社会公开,免费向办事群众提供办事指南,提高工作透明度。
3、各项审批事项的办结时限,要根据法律法规和提高效率的要求作出承诺,并在承诺期限内办理完毕。
4、对来局办理申请事项,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的,必须一次性告知。
5、待人接物要举止文明,礼貌周到,禁用服务忌语。对群众的疑问要耐心解答。
6、正常上班时间,随时服务,能办的事马上就办。重要的、紧急的事项实行预约服务、延时服务,特事特办。
三、违诺处理
1、在工作中,举止不文明、态度生硬的给予批评教育;态度粗暴,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的,给予诫勉教育,并责令向当事人赔礼道歉;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效能告诫或调离岗位。
2、对办理申请需要补充完善的事项,没有一次性告知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处理结果,应及时向有关当事人反馈。
四、投诉办法
群众来局办事认为“行政不当,服务不周”的,可向局政策法规与监督科投诉(电话82420535)。
路桥区卫健局机关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一次性告知制是指服务对象到局机关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经办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经办部门及人员、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二、各科室可以根据本科室的实际情况,通过制定办事指南、示范文本,填写一次性告知清单等方式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三、对服务对象提供的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填写一次性告知清单书面告知其所需补充的手续和材料。
四、对服务对象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及时将结果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当事人。
五、对服务对象的诉求事项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或精神,决定不予办理的事项,应及时将不予办理的理由、依据、申请复核的相关部门、人员以及时限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当事人。
六、对需一次性告知的事项,除电话咨询可用口头一次性告知的方式外,要以书面的方式告知当事人。
七、对不履行本制度的,可向局政策法规与监督科科投诉(电话82420535)。
路桥区卫健局机关限时办结制度
一、限时办结制是指服务对象到局机关办事,在符合有关规定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经办科室或经办人应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其所诉求事项的制度。
二、对即办事项,在服务对象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要即时予以办理;对限时办理的事项,由服务对象写明送件人单位及姓名、联系方式、所送材料名称、页数、时间,在经办人当面对服务对象送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后签收,并写明办结取件时间及联系电话;对服务对象诉求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准延时办理。如特殊情况确需延时办理的,经办人要按照权限规定逐级报领导审批,并告知当事人延时办理的理由。
三、 对不履行本制度的,可向局政策法规与监督科科投诉(电话82420535)。
路桥区卫健局机关工作例会制度
为提高机关工作效率,规范机关工作秩序,更好地了解和掌握工作情况,结合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例会内容
1、传达贯彻上级有关会议、文件精神和指示。
2、各科室负责人汇报本月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及下月工作计划及措施;各班子成员对完成工作进行补充总结,并布置下月重点工作。
二、例会时间
每月召开一次,时间定在每月下旬(遇节假日提前或顺延)。
三、参会人员
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四、具体要求
1、汇报人员要认真做好会前准备,汇报要简明扼要,突出重点。
2、每次例会办公室确定具体时间,通知机关工作人员,认真作好会议记录,并保存存档。
3、机关在岗工作人员必须按时出席例会,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班子成员应提前向局长请假,其他工作人员向分管局长请假。
路桥区卫健局机关工作人员“五个一”
及“五不让”制度
为加强和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改善服务态度,增强服务意识,特制订本制度。
一、凡是基层同志或人民群众来局办事,要一张笑脸相迎、一把椅子请坐、一杯茶水请喝、一个诚恳回答、一声再见相送。并努力做到今日事情今日办,可办的事情尽快办,可办可不办的事情争取办,难以办理的事情设法办。
二、 不让领导布置的工作在自己这里贻误;不让该办理的文件在自己这里积压;不让差错事故在自己这里发生;不让前来办事人员在自己这里被冷落;不让机关形象在自己这里受损害。
路桥区卫健局干部职工与工作有关的
主要禁止事项规定
为了加强局机关作风建设,规范上岗行为,严肃工作(劳动)纪律,提高局机关工作效能,特制订本规定。
一、 按时上下班,不准无故迟到、早退;工作人员外出,必须在人员去向公示牌上注明,严禁擅离岗位、擅离职守。
二、实行“首问负责制”,对待服务对象应认真负责,态度和蔼、耐心周到、热情服务、一视同仁,不准推诿、敷衍塞责。
三、办公配备的计算机等设备仅限于公务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严禁在上班时间使用计算机上网聊天、炒股、看电影、游戏等;严禁上网收看或传播反动、淫秽、色情等信息。
四、严格注意保守机关机密,严禁违反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办公网络和涉密载体等有关保密的管理要求。
五、工作日用餐一律不准饮酒,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安排与公务无关的接待。
六、严禁在办事、办证过程中接受当事人宴请和礼品、礼金。
七、严禁组织和参与赌博活动,上班时间、工作午休和公务出差期间一律不准参与打牌、打麻将等活动。
八、严格遵守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制度,严禁公车私用。
对于上述规定的禁止事项,应认真遵守。违反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告诫、扣发岗位考核奖、调离岗位,直至辞退或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