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根据路桥区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区建设及全面深化改革等重要工作部署,为加速推进路桥区数字赋能初创期科技企业金融服务试点工作的实施,确保试点各项工作全面落地见效,区金融工作中心根据3月9日六届区委第94次常委会及3月24日区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台州市路桥区数字赋能初创期科技企业金融服务试点方案》的相关要求,从实施精准金融服务、稳定存量招引增量、切实降低融资成本等着力点出发,结合具体工作开展情况,制定了《路桥区初创期科技企业贷款贴息实施办法(试行)》配套政策。
二、出台目的
为进一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和引导作用,加大对科技创新的金融支持,解决初创期科技企业的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积极构建具有活力的科技创新生态环境,根据《台州市路桥区数字赋能初创期科技企业金融服务试点方案》(路区委办发〔2021〕22号),特制定本办法。
三、制定依据
1.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等六部门出台的《关于完善银行业保险业支持创新发展体系助力数字浙江建设和高水平创新强省战略的实施意见》(浙银保监发【2021】1号);
2.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市科技局、市金融办、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出台的《关于金融支持台州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台银发【2021】36号);
3.路桥区委办、路桥区政府出台的《台州市路桥区数字赋能初创期科技企业金融服务试点工作方案》(路区委办发〔2021〕22号)。
四、主要内容
《贴息办法》主要分为总则、贴息对象、贴息标准、贴息程序、部门职责、附则等6部分。
(一)总则。对办法的实施目的、实施模式及其它一些要求作了明确,遴选了合作银行,设立了贴息工作联审领导小组。
(二)贴息对象。本着引增量保存量的原则,对以下三类贴息对象作了明确。
一是路桥区内具备如下五项基本条件的企业: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路桥区域内依法经营;2.经营期限在不满10年(120个月),上年度企业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上一年度销售收入不超过1亿元;3.企业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符合路桥产业发展导向。4.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5.具有大学以上学历的从业人员占比不低于30%(或科研人才占比不超过10%),拥有有效专利1项及以上。
二是已纳入区科技局、区委人才办、人社局等相关名录库内企业。主要有三类企业: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录信息库的企业、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台州市“500精英计划”创业企业及 “南官英才”企业。以上企业同时需符合符合上述1至4项条件。
三是通过招商引资引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三)贴息标准。对金融机构发放给初创期科技企业的首笔或新增贷款给予1.5%的财政贴息(首贷标准:企业第一次取得融资,之前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没有融资记录。新增贷款:从试点方案试行之日起(2021年3月1日)企业原总授信额度外的新增部分)。同时对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在利率、期限、额度等方面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即贷款利率不得超过5.5%,单户贷款金额不超过1000万,最长贴息年限不超过2年。
(四)贴息程序。对金融机构申报材料及贴息流程进行了明确。
(五)部门职责。围绕具体工作实施及贴息对象对口主管部门,对各部门职责进行了分工明确。
(六)附则。贴息资金列入试点专项资金项目,由区财政统筹安排并按实结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二年。
五、适用范围
路桥区。
六、专家情况
陈娥娇,路桥区金融工作中心党组成员、副主任
联系方式:8025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