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关于《台州市路桥区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实施办法和台州市路桥区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7-21 16:33 访问次数:

《台州市路桥区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发挥财政间歇资金支持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17〕86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市本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实施办法和台州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管理办法的通知》(台政办发〔2018〕63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台州市路桥区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实施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

(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17〕86号);

(三)《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市本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实施办法和台州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管理办法的通知》(台政办发〔2018〕63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三十二条,明确了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的资金范围、参与对象、存放方式、操作方式等内容。

(一)资金范围

《办法》明确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的资金范围为:非税收入资金、社会保险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及赠款资金、财政代管资金、事业收入资金、偿债准备金、外币专户资金及专项支出资金。

(二)参与对象

《办法》明确参与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的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且在路桥区内设有分支机构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及政策性银行。

(三)存放方式

《办法》明确财政专户资金不能购买理财产品,除粮食风险基金等国务院批准保留的专项支出类财政专户资金和待缴国库非税收入资金、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资金外,社会保险基金等大额财政专户资金,可以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的,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

(四)操作方式

1、竞争性存放

为了防范资金安全风险,《办法》规定参加区级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竞争性存放操作的银行需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同时要达到人行台州市中心支行上年度综合评价B级及以上,该指标仅作为准入条件,不作为综合评分指标。

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设置,原则上包括经营状况、综合服务水平、利率水平、金融机构综合考核、贡献度等方面指标。

为进一步分散资金存放风险,《办法》规定:每家参与银行投标总额不得超过当期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标总额的30%,且每家投标银行投标截止日上月末区级财政资金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余额占其同期存款总额的比率不超过30%。

2、集体决策

《办法》第二十条设置了可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的4种情形:①具备参与竞争性选择资格的银行少于3家,或竞争性选择公告发布后,报名响应的银行少于3家;②资金量较小,采取竞争性方式成本相对较高;③发生不可预见紧急情况,采用竞争性方式所需时间不能满足急需;④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另有明确规定的。

《办法》明确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开户银行时,要求对财政部门的主要领导干部、分管资金存放业务的领导干部以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实行利益回避制度。明确在采用集体决策方式时,应当采用综合评分法对备选银行进行评分,并在局长办公会议纪要中反映会议表决情况和会议决议等内容。

四、适用范围

路桥区区本级财政专户。

五、专家情况

牟晓燕,路桥区财政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联系方式:82516566

信息来源: 路桥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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