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增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办公质量,现将《台州市路桥区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工作奖励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发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个人,可在2021年9月22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的,将意见寄至: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路桥区金水路3号),并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话方式提出意见的,请来电0576-82430083。
台州市路桥区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工作
奖励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精神,路桥区依托知识产权孵化、交易、融资等平台,探索高价值专利以专利组合或专利池方式,依托其许可使用费收入或良好的市场前景,通过中介机构专业化运作,以债权或股权形式实现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证券化”,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将其拥有的知识产权或基于知识产权形成的债权作为基础资产,由发起单位通过交易、再许可等方式受让上述基础资产,经第三方机构通过担保或差额支付等方式提供增信后,在交易所市场或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可流通的资产支持证券或资产支持票据,以实现融资的金融行为。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发起单位”,指经许可、转让、质押等方式获得企业知识产权权益作为基础资产,承担证券化项目发起任务的金融机构、项目管理、知识产权运营机构。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融资额度”,指知识产权证券化发行成功后,参与企业实际融资额度总和。
第五条 本次拟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总融资额度为1亿元。
第六条 发起单位成功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后,按每单实际融资额度1.8%予以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80万元。
第七条 对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实现融资的企业,按其实际融资金额2.5%的年利率给予贴息,每笔融资贴息期限最长1年,单个企业每年可申请1笔贴息,每年最高100万元。
第八条 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的期限要求不低于1年(含1年期),票面利率按照市场化发行方式确定。
第九条 发起单位成功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后,可向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奖励,具体提交材料如下:
1.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奖励申请书;
2.发起单位营业执照;
3.金融监管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营业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等批复文件(非金融机构无需提供);
4.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交易商协会等金融主管部门批准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的相关批复等证明材料;
5.提交金融主管部门的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计划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
6.参与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到账凭证;
7.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成功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后,获得融资的企业可向路桥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奖励,具体提交材料如下:
1.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企业补贴申请书;
2.融资企业营业执照;
3.融资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到账凭证;
4.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