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1004002691642P/2021-1518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路桥区 公开日期: 2021-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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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路桥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9-26 16:55 访问次数:

一、关于业委会建设

鼓励符合条件的党员、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以及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业主积极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业主委员会可以设立候补成员制度。候补成员人数不超过正式成员人数的百分之五十。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或虽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未成立的住宅小区,街道(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

二、关于物业服务企业服务信息公开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将下列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并通过电子信息技术等方式告知全体业主,接受业主监督:

(一)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经理的基本信息;

(二)物业服务投诉电话;

(三)利用物业管理经营用房以及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情况;

(四)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五)公共水费、电费分摊情况;

(六)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受到与物业管理相关的行政处罚以及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情况;

(七)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或者未通过电子信息技术方式告知全体业主有关物业服务信息的;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关于物业服务合同期满,重新选聘物业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九十日前,业主委员会应先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启动续聘程序,如决定不予续聘的,提倡业主大会公开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选聘方案由业主委员会负责起草,经业主大会表决同意后(由业主直接选聘的除外),公开发布选聘信息,开展资格审查,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公开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业主委员会制定选聘方案和物业管理项目竞聘文件;

(二)业主委员会应将选聘方案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充分听取业主意见,如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出意见、建议或异议的,应提交业主大会通过;

(三)业主委员会原则上应将选聘公告通过媒体进行公布;

(四)公开选聘的,业主委员会应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报名并进行资格审核,审核结果函告参加竞聘的物业服务企业;

(五)业主委员会应将通过资格审核或者接受邀请的物业服务企业详细情况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

(六)业主委员会通过考察测评和竞争性谈判,按评分高低确定两家以上(含两家)作为业主大会选聘对象;

(七)业主委员会应及时组织业主大会对选聘对象进行表决,根据表决结果授权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合同;

四、适用范围

路桥区

五、专家情况

专家名字及职务:路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管物管科科长  梁景宇

联系电话:82596310

信息来源: 路桥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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