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1004733832736J/2022-0045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公开日期: 2022-01-21
有效性 失效 文件编号 202201

【征求意见】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通知》意见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2-01-21 16:07 访问次数:

为加强林木采伐管理,我区草拟《关于“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将通知公开征求意见。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内容有疑义,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的形式向我分局反映。

二、公示时间:2022年1月21日至1月30日。

三、公示受理电话:0576-82525003,通讯地址:路桥区商海北街19号国土大楼301室。


关于“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林木采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公布“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浙政发〔2021〕1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森林采伐限额分配

“十四五”期间浙江省政府下达路桥区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总量为1700立方米,其中公益林的抚育采伐400立方米,更新采伐300立方米,其他采伐10立方米;商品林抚育采伐500立方米,其它采伐490立方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公布“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浙政发〔2021〕11号)的要求,结合路桥实际,我区决定对年采伐限额不再进行分解,由区级统一调配使用。

二、林木采伐管理对象与范围

(一)农村集体林和个人所有的林木的采伐,非公路部门营造的县、乡道护路林的采伐县、乡道护路林其他非更新性质采伐,由林业部门负责审批管理。

(二)高速公路和国、省道两侧护路林的采伐,公路部门营造的县、乡道公路护路林的采伐,由交通部门负责审批管理。

(三)城镇区域范围内的林木由建设部门负责采伐审批管理。

(四)其他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护岸护堤林等的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五)不需要办理林木采伐审批的类型:

1.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

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采挖苗圃地苗木;

3.竹林的采伐(不包括自然保护区);

4.采伐胸径5厘米以下薪炭林(烧柴)的林木;

5.采伐经济林用材林内的胸径5厘米以下非目的树种;

6.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组织抢险的单位或者部门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林木采伐管理注意事项

(一)切实强化森林资源保护责任担当。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深入推进国土绿化,着力提升森林质量,不断增加森林碳汇,确保森林资源持续稳定增长。

(二)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森林采伐纳入限额管理,采伐限额由区级统筹调配,总量控制,不得突破。采伐非林地和征占用林地上的林木,不占森林采伐限额;列入省级以上林业工程项目的,其抚育采伐可以占用主伐或更新采伐限额。

(三)严格控制采伐消耗。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林木采伐技术规定,切实加强林木采伐管理,严格控制森林采伐消耗。从严控制公益林更新采伐,省级以上公益林只准进行择伐更新。因征占用林地需采伐林木的,凭区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作出的使用林地许可决定书,办理相应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人工商品林主伐年龄由经营者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个人采伐原则上实行一户一证,同一行政村范围内相连采伐地块可联户发证。完善林木采伐公示制度,申请审批及采伐监管情况公示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信息来源: 管理一科(规划)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