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路桥区防汛防台抗旱物资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镇(街道)防指,区防指成员单位:
为规范路桥区防汛防台抗旱物资管理工作,提高路桥区防汛防台抗旱物资管理水平,现印发《路桥区防汛防台抗旱物资管理办法》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
2022年9月26日
路桥区防汛防台抗旱物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路桥区防汛防台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和应急调用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路桥区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指办)负责组织编制防汛防台抗旱物资管理办法,会同区商务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建立健全防汛防台抗旱物资储备、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
第三条 路桥区防汛防台抗旱物资用于保障遭受严重洪涝灾害地区防汛抢险、救灾急需。其他重大公共突发事件需调用防汛防台抗旱物资的应向区防指提出书面申请,经区防指领导批准后方可开库,镇(街道)防汛防台抗旱仓库由各自镇(街道)防指研判汛情决定是否开库,同时向区防指报备。
第四条 路桥区防汛防台抗旱物资管理坚持“分级储备、分级管理、统一调配、合理负担”的原则执行。
第五条 各地各部门防汛防台抗旱物资储备应强化数字赋能,提高防汛防台抗旱物资配置的科学性和使用效能,实行信息和管理流程公开,库存或新购防汛防台抗旱物资分类登记。
第二章 防汛防台抗旱物资采购储备
第六条 区防汛防台抗旱物资储备品种及数量由区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根据《浙江省应急物资储备参考标准(试行)》及抗洪抢险的应急需要确定。
第七条 区级防汛防台抗旱物资应重点储备抢险物料、抢险机具、防护用品、救生器材、通讯报警器材、动力设备、照明灯具等。各镇(街道)及村级防汛防台抗旱物资储备应根据《路桥区应急物资储备基本标准(试行)》并结合当地多发易发险情的种类特点,针对性的多储备相应的防汛防台抗旱物资。区防指办需做好本区内防汛防台抗旱物资的统筹、指导和布局。
第八条 防汛防台抗旱物资储备按照“谁管理,谁储备”的原则,可采用自储、委托储备、协议储备等方式进行物资储备,结合当地实际,储备经济、适用、高效的新型防汛防台抗旱物资。
自行储备是指储备单位采购并直接管理。
委托储备是指储备单位将所采购的物资委托其他单位储备管理。委托储备不改变物资的所有权。
协议储备是指储备单位与相关单位签订协议,约定一定期限内储存品类、储备规模。发生调配后支付物资货值(或使用费)。
第九条 区防指办根据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的需要制定区级防汛防台抗旱物资基本配置、公共设施和大型机械设备的储备、管理和应急调用方案。经区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批准后由区商务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物资的采购储备。各镇(街道)及村级防汛防台抗旱物资由各镇(街道)防指提出采购计划报镇(街道)防指同意后,进行采购储备,报区防指备案。
第十条 区防指办一般应在每年8月底前会同区商务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确定下一年度区级防汛防台抗旱物资年度采购计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区商务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下一年5月底前完成区级防汛防台抗旱物资的采购工作,并做好物资入库管理。
第三章 防汛防台抗旱物资储备管理
第十一条 防汛防台抗旱物资属国家专项储备物资,必须“专物专用”。未经区防指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第十二条 区商务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区级防汛防台抗旱物资的储备及管理,各镇(街道)防指负责本辖区内镇级防汛防台抗旱物资储备及管理,各村居(社区)负责村级防汛防台抗旱物资储备及管理。
防汛防台抗旱物资储备应按照储备安全和调运便捷的要求,科学设置储备点,落实储备仓库。储备点、储备仓库应配有应急照明设施和装卸机具,以载货电梯、桁车、电动门等电驱动设备装卸的库房应配置备用电源或落实停电应急措施。
第十三条 区防指对区级防汛防台抗旱物资储备的管理职责:
1.制定防汛防台抗旱物资储备的管理办法,对区商务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进行物资储备指导,监督管理制度落实;
2.监督各地各部门防汛防台抗旱物资储备单位建立物资台账、会计台账,定期盘库,确保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3.负责制定防汛防台抗旱物资的购置计划;
4.监督检查区商务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规定管理防汛防台抗旱物资、使用储备管理费的情况;
5.负责报送防汛防台抗旱物资的储存情况、调用、补充情况和物资更新计划及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区商务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管理职责:
1.制定防汛防台抗旱物资仓库的具体管理制度,做好防汛防台抗旱物资的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防台抗旱物资仓库现代化建设,不断提高防汛防台抗旱物资管理水平;
2.组织区级防汛防台抗旱物资的入库验收,验收标准按《浙江省应急物资储备参考标准(试行)》的规定执行;负责办理防汛防台抗旱物资入库登记、造册等手续;
3.严格执行区防指办的调度命令,负责组织调运区级防汛防台抗旱物资工作;
4.定期向区防指办报告防汛防台抗旱物资入库、调用、库存等详细管理情况;
5.做好有关区级防汛防台抗旱物资储备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物资采购要向有生产资质或经销资质的供货单位购置,并签订采购合同,按财务规定报销。
第十六条 各物资代储管理单位要严格执行防汛防台抗旱物资管理的有关法规、制度,如因管理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防汛防台抗旱物资损毁、丢失的,要追究单位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代储单位对防汛防台抗旱物资要落实专人负责,健全规章制度,并建立物资台帐和物资管理档案。
代储单位要加强防汛防台抗旱物资仓库的安全管理,做好防火、防盗、卫生保洁等工作,安全保卫工作一般聘请有安全保卫资质的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 防汛防台抗旱物资要求防潮、避光、通风良好,在仓库内要整齐摆放,留有通道,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物质, 要有防火、防盗、防鼠、防污染措施。
每批(件)物品都应配有明显标签,标明品名、编号(船号)、数量、质量和生产日期,做到实物、标签、台帐相符。
第四章 防汛防台抗旱物资调用
第十八条 区级防汛防台抗旱物资用于支持遭受严重洪涝灾害地区防汛抢险、救灾中的应急需要,按照“统筹指挥、统一调度、就近就便、快速调用”的原则。
第十九条 防汛防台抗旱物资调拨工作分为一般情况和紧急情况。一般情况是指根据汛情预警,对可能发生洪涝灾害的地区提前调拨区级防汛防台抗旱物资的情况。紧急情况是指汛情发生后,当地防汛防台抗旱物资不足以满足抗洪救灾工作需要,需紧急申请调拨区级防汛防台抗旱物资的情况。
一般情况:区防指办根据实际汛情向区防指提出区级防汛防台抗旱物资动用决策建议,通过书面形式向区商务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及受灾地人民政府分别发出调拨、接收通知。
紧急情况:区防指根据汛情发展实际情况提出防汛防台抗旱物资动用决策建议,以电话形式向区商务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及受灾地人民政府分别发出调拨、接收通知。
防汛防台抗旱物资使用申请、审批、调配、调运、接收应充分利用数字化手段,实行网上办理、全程留痕。
第二十条 区商务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接到调令后,启动应急调拨预案,向就近的物资储备库或代储企业发出出库通知,指导相应物资储备库或代储企业组织人员、车辆,安排物资出库。会同区防指迅速与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有关部门和受灾地人民政府做好沟通,确保防汛防台抗旱物资送达接收地。
第二十一条 区级防汛防台抗旱物资的调拨运输应当选择安全、快捷的运输方式。运输方式一般为申请调用单位自行运输和物资储备库或代储企业代理运输两种。若申请调用单位或物资储备库或代储企业运输困难,可请区防指办协调有关部门给予支援。
第二十二条 申请调用防汛防台抗旱物资的单位,做好防汛防台抗旱物资的交接以及现场储存和发放使用工作。抢险救灾结束后,未动用或可回收的防汛防台抗旱物资,由申请调用单位负责回收返还。
防汛防台抗旱物资调拨完成后,区商务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受灾地人民政府应及时将防汛防台抗旱物资调拨接收有关情况反馈给区防指办。区防指办视物资动用情况和实际需求,商同区商务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及时补充防汛防台抗旱物资,并按规定做好入库储备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区商务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区财政建立物资提高周转使用率和定期处置机制,通过主动申请调用或转让及捐赠等方式进行处置,充分发挥物资效用,减少到达使用年限后物资处置的损失。
第五章 防汛防台抗旱物资购置费和储备管理费
第二十四条 防汛防台抗旱物资的购置费一般由省、市下达的专项经费和区防汛经费中安排支出。
对承担防汛防台抗旱物资储备任务的单位及镇(街道),区财政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
第二十五条 区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区级防汛防台抗旱物资储备库(含设施设备) 建设、区级防汛防台抗旱物资采购、储备管理、调运所需经费年度预算; 指导防汛防台抗旱物资所需资金预算编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汛防台抗旱物资征用补偿机制。
紧急采购由储备单位提出采购资金方案,由区防指办商区财政后,按“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简化资金划拨手续。
第二十六条 防汛防台抗旱物资的更新购置费是指对因储存年限到期或非人为破损而报废的防汛防台抗旱物资进行更新所需要的经费。区商务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储备物资达到储备期限的当年,向区政府申请更新防汛防台抗旱物资计划,由区财政局核定后从防汛经费中安排支出,并于次年汛前完成物资更新工作。
第二十七条 防汛防台抗旱物资因储存年限到期或非人为破损需报废、更新的,由各管理单位应组织有关专家经核准后才能进行处理。处理所得残值由有关单位用于更新防汛防台抗旱物资。
代储单位要加强区级防汛防台抗旱物资的储备管理。因管理不善或人为因素导致毁损的防汛防台抗旱物资,其更新经费由代储单位负责。
第二十八条 防汛防台抗旱物资储备管理费包括物资仓库必要的配套设施、工具、器材费,物资维护保养费和代储单位管理费、物资调运人工费、运输费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防汛防台抗旱物资的年储备管理费原则上由省、市下达的专项经费、区级防汛经费和各有关单位本级财政中安排,由储备单位与代储单位进行结算。
第三十条 各储备单位要加强储备管理费的使用管理,专账收支,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每年向区防指办报送本级防汛防台抗旱物资储备管理费的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一条 各储备单位的购置费、储备管理费、调运费、处置费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并主动接受审计、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各镇(街道)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各自的防汛防台抗旱物资管理办法,报区防指办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根据实际问题进行定期评估,及时修订、补充和完善。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防指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