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10003/2022-15705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府办 公开日期: 2022-12-20
有效性 文件编号

【主要负责人解读】路桥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主要负责人张春伟解读《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路桥区2022-2025年度海洋渔船减船转产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20 11:06 访问次数:

一、制定背景

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农〔2021〕41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渔民减船转产及渔船更新改造工作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办渔﹝2021﹞1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强涉海涉渔领域安全生产系统治理促进海洋渔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22〕17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浙江省海洋渔船减船转产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农渔发〔2022〕1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海洋渔船减船转产工作。现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

1.奖补对象

凡符合我区减船转产要求,主动上交功率指标,并拆解(海损)或用作其他允许用途的渔船。

2.补助标准

海洋渔船减船转产所需资金从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资金市县统筹部分中支出。按照“早减多补、多减多补”的原则,以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的渔船双控功率确定减船转产补助金额。

(1)海洋捕捞类渔船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为6000元/千瓦。2023年9月15日前拆解完成的奖励2000元/千瓦;2024年9月15日前拆解完成的奖励1000元/千瓦,2024年9月16日及以后拆解完成的不予奖励。

(2)海洋捕捞辅助类渔船补助标准。

其他捕捞辅助船补助标准为1500元/千瓦。2023年9月15日前拆解完成的奖励500元/千瓦;2024年9月15日前拆解完成的奖励200元/千瓦;2024年9月16日及以后拆解完成的不再予奖励。

3.申报审定

(1)减船申请

船舶所有人向所在镇提出减船转产申请,填写《路桥区海洋渔船自愿减船转产申请书》,签订《路桥区海洋渔船减船转产承诺书》。

(2)核准交证

渔船所有人凭减船转产申请书以及有效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捕捞辅助船许可证)、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包括产权登记证和国籍登记证)原件(以下简称“四证”)等向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提出减船转产申请。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对渔船所有人提交的渔船相关资料进行核实,经核实无误后,收缴“四证”并开具《海洋渔船报废拆解通知单》。

(3)拆解确认

减船转产的渔船拆解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的通知》(农办渔〔2021〕13号)要求进行。海损沉船须附报海损事故调查结案报告原件。渔船拆解确认时间以《渔船拆解确认表》时间为准;海损沉船确认时间以取得《渔船灭失证明》提出减船转产申请时间为准;按更新改造流程拆解后再申请减船转产的渔船确认时间以申请减船转产时间为准。

(4)注销证书

渔船拆解完毕或取得《渔船灭失证明》后,应及时按规定注销“四证”。

(5)补助申请

减船转产渔船“四证”注销完成后,船舶所有人填写《路桥区海洋渔船减船转产补助资金申请表》向所在镇提出专项资金补助申请,经镇审核汇总填写《路桥区202X年度捕捞渔船减船转产补助资金明细表》,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6)资金发放

按照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对完成“四证”注销的渔船,进行汇总测算,并对渔船名录、补助标准和补助资金等相关内容在所在公司、镇以及路桥区政府信息公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补助资金一次性拨付至船舶所有人(持证人)账户。

四、适用范围

全区。

五、解读机关

本文件解读机关: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解读人:张春伟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党委书记 局长

王春生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党委委员 

陈  浩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渔业科负责人

联系电话:0576-82961679


信息来源: 路桥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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