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路桥区普惠托育基本公共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情况解读如
下:
一、政策背景和出台目的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进一步优化生育政策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推动“浙有善育”工作,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27个部门关于印发《台州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加强对婴幼儿家庭照护的支持和指导,增加服务覆盖面,满足群众需求。
二、制定依据
1、《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22〕27号)
2、《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普惠托育基本公共服务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22〕29号)
3、《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台政办发〔2020〕28号)
4、《台州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台发改社会〔2022〕59号)
三、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分4部分,包括指导思想、目标任务、主要内容、组织实施。
第一部分:指导思想。围绕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和群众“幼有所育、幼有优育、幼有善育”需求,打造“浙有善育”标志性成果,统筹各方资源,加强政策协调,强化生育激励政策供给,动员社会力量,不断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和家庭和谐幸福。
第二部分:目标任务。以浙江省共同富裕示范区“浙有善育”标志性成果打造为目标引领,以建立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普惠托育服务体系为主线,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项目、探索“幼有善育”支持保障政策、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一体化集成改革、建立用人单位育儿成本分担机制、多渠道拓宽普惠托育服务供给等方面下功夫,不断拓展婴幼儿养育供给服务总量,优化服务模式,提升服务效能,助力婴幼儿照护服务高质量发展。
第三部分:主要内容。主要包括制定普惠托育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标准、探索家庭型“幼有善育”支持保障政策、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一体化集成创新改革、建立用人单位育儿成本分担机制、拓宽普惠托育服务供给等内容。
一是制定普惠托育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实行新增机构建设补助;实行托育机构按等级评定及考核结果进行运营补助;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相关政策,落实托育机构用电、用水、用气享受居民价格政策。
二是探索家庭型“幼有善育”支持保障政策:推动公共政策从以个体为主向以家庭为单位转变、提高母婴健康保障水平、积极推进婴幼儿科学喂养,普及科学喂养知识,促进儿童健康生长发育。
三是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一体化集成创新改革:加快推进“托幼一体化”服务体系建设,到2025年,全区公、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的园所数量达50%以上;加强“医防护一体化”建设;探索实施新型托育服务模式;加快推进智慧托育服务。
四是建立用人单位育儿成本分担机制:探索将托育费用列入用人单位补助目录、完善生育支持政策措施、保障女性合法权益。
五是拓宽普惠托育服务供给。加强政策支持、加快推进公办托育园建设、推进医育结合模式、加强居家社区托育服务。
第四部分:组织实施。加强组织领导、加强政策保障、健全推进机制、强化社会协同。
四、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五、政策解读和咨询电话
如有对《通知》不理解之处,可向路桥区卫生健康局具体咨询,咨询电话:0576-82420937,政策解读员:阮蓉霞(工作日8:30-12:0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