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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1004MB1876813U/2022-14637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公开日期: 2022-03-10
有效性 文件编号

台州市路桥区畜牧兽医所

发布日期:2022-03-1016:01 信息来源: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浏览次数:

机构名称: 台州市路桥区畜牧兽医所
机构简称: 台州市路桥区畜牧兽医所
工作职责: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台州市路桥区畜牧兽医所,为台州市路桥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管理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于副科级。

第三条  台州市路桥区畜牧兽医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关于农业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畜牧兽医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台州市路桥区畜牧兽医所不得承担行政职能,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畜牧业、兽医事业发展工作。协助起草并组织实施畜牧业、饲料业、兽医事业发展的政策和规划。

(二)承担推动畜牧兽医科技研究及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组织实施畜牧业生产指导、畜禽良种推广、畜牧业绿色生产及产业转型升级。协助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环节技术指导。

(三)承担全区重大动物疫病(包括人畜共患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技术支撑工作。

(四)承担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的相关技术支撑工作。协助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

(五)承担养殖环节投入品规范使用指导。承担饲料及饲料添加剂行政许可技术支撑工作。

(六)承担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节能减排的指导和推广,组织实施全区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协助承担农业清洁生产、生态循环农业建设的辅助工作。

(七)承担全区农村能源统计及信息化、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协助开展农村能源体系建设。

(八)承担组织实施动物防疫检疫的行政辅助工作。

(九)承担兽医医政、兽药、兽医器械等有关管理的行政辅助工作。

(十)承担饲料及其添加剂、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管理的行政辅助工作。

(十一)完成台州市路桥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台州市路桥区畜牧兽医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畜牧农能科。承担畜牧兽医先进技术的推广、畜牧统计和信息化具体工作。组织实施畜牧业绿色生产发展及产业转型升级。协助起草并组织实施畜牧行业发展的政策和规划。协助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环节技术指导和畜牧业项目管理。承担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节能减排的指导和推广,农村能源统计及信息化、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组织实施全区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协助开展农业清洁生产、生态循环农业建设、农村能源体系建设。承担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行政辅助工作。

(二)疫病防治科。承担全区重大动物疫病(包括人畜共患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动物防疫和疫病监测统计和信息化具体工作。承担组织实施全区重大动物疫病防疫的行政辅助工作。

(三)兽医科。承担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动物防疫条件审查、饲料及饲料添加剂行政许可的相关技术工作。协助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承担养殖环节投入品规范使用指导。承担组织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兽医医政、兽药、兽医器械、饲料及其添加剂等管理的行政辅助工作。 

第五条  台州市路桥区畜牧兽医所事业编制10名。设所长1名(副科),副所长2名(正股);内设机构股级职数3名(副股)。

第六条  台州市路桥区畜牧兽医所经费形式为财政全额补助。

第七条  台州市路桥区畜牧兽医所要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单位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八条  本规定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0年3月10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 台州市路桥区西路桥大道539号。
联系方式: 0576-82439457
办公时间: 工作日(周一-周五), 夏令:8:30-12:00,14:30-17:30,冬令:8:30-12:00,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