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2021年6月11日,浙江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印发《关于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提出:“各地在组织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时,有条件的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收入标准由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放宽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但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规定。”
二、制定目的
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确保辖区内的救助对象应救尽救,进一步提高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三、制定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关于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
四、主要内容
1.救助对象家庭成员具体指哪些人员?
救助对象是指共同生活在一起的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但连续3年(含)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与家庭失去联系的人员,或者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或者区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2.救助对象家庭收入指的是哪些收入?
救助对象家庭收入具体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在核算时,按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申请之日起前6个月内的家庭可支配收入总和进行计算。
3.救助对象家庭财产主要包括哪了些?
救助对象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债权、有价证券、房产、车辆、船舶和其他财产等。
4.救助对象的认定有哪些要求?
救助对象的认定标准必须是救助对象在申请社会救助时,分别要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对象、临时救助对象的认定标准来认定,只有符合各类救助标准,才可纳入并享受相关的救助政策。
五、解读机关
本文件解读机关:路桥区民政局
解读人:王玲丽
联系电话:0576-82462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