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10003/2022-14738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府办 公开日期: 2022-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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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解读】路桥区商务局局长王建红解读《路桥区超标粮食处置管理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2-05-06 10:38 访问次数:

一、政策背景

粮食质量安全是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内容,是食品安全的根基,直接关系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和粮食质量安全,习近平总书记2017年1月作出“严防、严管、严控食品安全风险,保证广大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安心”的重要指示,按照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的要求,我们起草了《路桥区超标粮食处置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出台目的

从粮食生产的环境看,土壤污染短期内难以治理完成,有害重金属迁移到粮食中导致重金属含量超标的现象难以根除;受异常气候影响生产环节出现的粮食病虫害、生霉、倒伏等自然灾害导致真菌毒素或农药残留超标的粮食难以避免;超标粮食的处置问题难以回避,建立超标粮食收购处置长效机制十分重要。为更好地规范超标粮食处置工作,落实超标粮食监督管理责任,加强超标粮食处置工作,完善超标粮食处置工作协调机制,严防超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保障粮食质量安全,起草制订《路桥区超标粮食处置管理的实施意见》。

三、制定依据

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省粮食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超标收购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粮〔2016〕36号)文件等。

四、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分为基本原则、实施措施、组织保障、监督检查、适用范围5部分。

一是基本原则。明确超标粮食处置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定点收购、分类储存、定向销售、全程监管的原则。

二是实施措施。对超标粮食收购与储存、扦样与检验、处置与流通各环节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工作要求与步骤。收购与储存对粮食收购入库、库存粮食监管、政策性储备企业监管和粮食出库,以及私营粮食企业的监管等方面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工作要求与步骤;扦样与检验明确了收购环节的质量监管,检验机构的职责和对检验数据的保密性,以及收购结束后的抽检要求;处置与流通明确了超标粮的处置办法,出售超标粮企业和中标转化粮企业在各个环节中的要求,承储企业对调入粮食质量的监管,个相关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与责任。

三是组织保障。明确各单位在超标粮处置过程中的职责分工,加强对粮食经营者超标粮食跟踪监管,确保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

四是监督检查。规定了各监管部门及企业对超标粮食在收购、储存、销售及处置环节的监管中出现的不履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渎职等问题将对责任人进行追责。

五是适用范围。明确了超标粮食定义、实施范围。

五、适用范围

路桥区。

六、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区商务局。

解读人:王建红,区商务局局长

联系方式:82386000

信息来源: 路桥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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