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做好洪涝台旱灾害及相关防御工程设施险情的防御与处置工作,保证防汛防台抗旱应急工作依法、科学、有序、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路桥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省防汛防台抗旱相关法律法规,《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台州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等有关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路桥区范围内洪涝台旱灾害防范与应急处置。
1.4 防御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安全第一,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以防为主,防抗结合,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属地管理和分级分部门负责相结合。
(3)科学防御,保障安全。
及时预报洪涝台旱灾害影响范围,认真分析暴雨、洪水、台风、旱情可能带来的危害,科学调度,合理防范,保障安全。
(4)快速反应,部门联动。
发生洪涝台旱及次生灾害时,当地政府应迅速响应,各有关部门联合行动,及时、高效地开展预防和应急处置。
(5)注重基层,网格管理。
坚持防御洪涝台旱灾害应急管理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全覆盖的方针;防御暴雨、洪水、台风灾害实行网格化管理,加强基层防御洪涝、台风工作,落实各项预防和应急措施,提高基层防御暴雨、洪水、台风的能力。
1.5 防御重点
(1)水库、海塘、江堤、水闸和重要山塘等水利工程保安。
(2)渔船、无动力船舶、营运船舶等各类船只安全避风。
(3)海水养殖、滩涂作业、危房户、在建建筑工地、高空设施、工棚、低洼区和其他危险地段人员安全转移。
(4)流域洪水、小流域山洪、泥石流、崩塌、山体滑坡等灾害的防范和人员避险。
(5)各地城区低洼地区的防洪排涝。
(6)地下空间、设施防洪排涝。
(7)危化企业、粮食储库、跨河桥梁保安。
(8)旅游景区景点、涉海休闲、农家乐等防御设施和游客安全。
(9)重要交通道路、通信设施畅通。
(10)避灾场所、避风港的安全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及职责
区人民政府设立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在市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和区委、区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指挥、统筹协调、督查指导全区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
区防指指挥由区长担任,常务副指挥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副指挥由区府办主任、区府办分管副主任、区人武部副部长、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主要负责人、区气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区防指成员由区委办、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分局等单位分管负责人和区传媒中心、区发改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金融工作中心、区机关事务中心、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供销联社、区预备役营、区消防救援大队、市交通警察局直属三大队、区武警中队、区广电中心、区供电局、区电信分局、移动路桥分公司、联通路桥分公司、集聚区路桥分区管委会、路桥新城开发管委会、区飞龙湖生态区建设发展中心、区城建集团、区交建集团、区陆海建设集团、区社发集团、温岭海事处金清海巡执法大队、台州海警局路桥工作站、铁塔路桥办事处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2.2 区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1)建立组织机构。成员单位应建立本部门防汛防台抗旱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人、分管负责人、联络员、值班电话、传真。
(2)制定应急预案。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制定、完善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报区防指备案。区防指成员单位指导本部门下属单位建立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
(3)建立抢险队伍。区人武部、区公安分局、区武警中队、区预备役营、区消防救援大队、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供电局、区交通运输局、区电信分局、区卫生健康局等有应急抢险任务的单位,必须建立专业应急抢险队伍,明确抢险队伍支数、人数、车辆保障,明确抢险队伍负责人、联络员及其联系方式。
(4)储备物资。区防指成员单位根据实际承担的抢险任务储备相应的物资。社会化动态储备的供应物资,应签订相关协议,建立物资管理台账,明确物资仓库管理责任人。
(5)工作制度。区防指成员单位自觉服从区防指的指挥,服从大局、接受调度。启动Ⅱ级响应后,各单位主要领导、相关责任人不得离开路桥区,在外地的人员要及时赶回岗位,确保通讯畅通,按要求参加防汛会议,及时传达落实会议内容;要严肃防汛纪律,严格到岗值班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配合做好数据统计、信息报送工作;完成区防指下达的各项任务。
2.3 镇(街道)防指职责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防汛指挥机构和办事机构,是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的前沿指挥部,也是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的基层组织和具体执行者;执行上级防汛防台抗旱调度指令,按照防汛防台抗旱工作要求和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组织指挥各村、各居民区、各单位开展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基本职责是:
(1)健全组织机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时调整本镇(街道)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明确指挥、副指挥、成员;设立办事机构,明确防汛防台抗旱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信息员、会商系统操作员;明确值班电话、传真;指挥、副指挥、成员及办事机构工作人员有变动的,应及时以文件形式调整,并报区防指;指导督促各村(居、社区)、企事业单位建立防汛防台抗旱组织机构;建立健全责任制度。
(2)加强检查管理。制定防汛防台抗旱年度工作计划,对辖区内防汛防台抗旱工作中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以及重要部位、薄弱环节要组织调研,每年至少要提供2份调研报告(汛前准备阶段和汛后总结阶段各1份)报送区防指;年底要进行防汛防台抗旱年度工作总结,经本级防指领导同意后报送区防指;加强辖区内的日常管理,开展河道巡查和长效保洁管护,发现有阻碍行洪畅通的现象,及时组织清障查处;对辖区内的防汛防台抗旱设施要加强管理,防止破坏;组织开展辖区内防汛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在每年4月15日前,将防汛检查情况报送区防指;对上级防指督办的事项,及时落实,做好反馈;做好防汛会商系统设备的管护、调试、会议保障;建立设备使用管理制度、故障报告制度;及时完成上级布置的各类统计及其他任务。
(3)完善应急预案。按照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完善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报区防指备案;存在地质灾害隐患、水库下游安全隐患的还应编制专项预案;指导督促各村(居、社区)、重点企事业单位编制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每年组织预案演练。
(4)建立抢险队伍、储备抢险物资。建立应急抢险队伍,明确抢险队伍的支数、人数、车辆保障,明确负责人、联络员及其联系方式;按照《浙江省防汛物资储备定额》要求,镇(街道)防指根据实际承担的抢险任务,储备相应的抢险物资,社会化动态储备的供应物资需签订协议,建立抢险物资仓库,健全台账,明确仓库管理责任人。
(5)人员转移安置。人员转移安置应遵循就近安置、安全转移原则,要鼓励群众通过投亲靠友方式撤离危险地带;对确需集中转移安置的对象,要充分考虑转移路线各种不测因素,提前准备清障、运输等工具,保证转移安全、顺利;在不能保证安全的情况下,不得冒险,应就地在相对安全地方安置;对于处于危险地带,而不服从转移的,应采取强制措施;镇(街道)防指在每年汛期到来之前深入开展应转移人员调查,登记造册,及时变动更新,重点是流动人口的掌握,在进入主汛期后要再进行逐一核对,确保“不留盲区,不漏一人”。根据不同汛情等级,要明确相应的转移对象,制定详细的转移方案,指定专人负责,提供车辆保障;接待转移人员任务在500名以上的安置点,应设立安置点工作组,交通运输、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应派出工作人员驻点协助管理;各安置点在接到防指启动人员转移命令后,立即开展准备工作,做好人员接收,统计汇总人员转移安置有关数据,在警报解除前严格控制人员外出;及时向安置群众公布灾情,宣传普及防灾避险知识,稳定转移人员情绪,杜绝谣言散布,维护安置点秩序。镇(街道)防指要加强对各安置点的巡查,了解掌握动态。
(6)宣传培训。要制定计划,组织防汛防台抗旱知识、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在每年进入主汛期后特别是7月10日(台州市防台风日)要组织各类宣传教育活动,同时抓住重点对象(应转移人员、外来流动人口)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区防指安排的镇(街道)、村居干部和企业防汛防台抗旱培训、会商系统操作员业务培训等,镇(街道)要认真组织,确保人员到位;上级防汛机构统一制作的宣传牌、警示牌、广告牌,要做好选址、配合安装,加强日常管护。
(7)基层防汛体系建设。抓好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各项基础工作的落实,积累资料,建立档案,做好基层防汛体系建设工作总结,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提高,同时在防汛实践中提炼经验,形成特色和亮点。
(8)防汛纪律。在紧急防汛期,镇(街道)防指主要领导、相关责任人不得离开路桥区,在外地的要及时赶回岗位,确保通讯畅通,按要求组织开展防汛工作;各镇(街道)有关责任人要严肃防汛纪律,严格到岗值班制度,严格责任追究制度;自觉服从上级防指下达的指令。
2.4 村(居、社区)、企事业单位职责
村(居、社区)要建立防汛防台抗旱领导小组,负责本村(居、社区)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服从上级统一部署,组织各类抢险机动队、巡逻队,开展抢险救灾和维护社会秩序。
企业、社会法人和有关设施管理单位要建立防汛防台抗旱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组织抢险机动小分队、巡逻队等,开展企业自身防汛防台抗旱抢险救灾和人员转移等安全管理。
2.5 办事机构
2.5.1 日常办事机构
区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简称区防指办),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区人武部、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气象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相关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拟订工作计划、管理制度;组织编制预案;掌握雨情、水情、工情及工作动态,编制汛情、旱情通告;督促有关单位做好工程设施的修复;负责编制日常工作和应急处置经费预算;做好有关洪涝台旱灾情统计、核查、上报、总结评估;组织指导物资储备、管理和调用;负责区防指的日常事务,负责做好上级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2.5.2 应急办事机构
区防指设立应急办事机构,由综合信息组、监测预报组、抢险救灾组、宣传报道组、后勤保障组等组成。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区防指启用不同的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一)综合信息组
组长单位:区委办、区府办
成员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主要职责:掌握全面信息,做好领导参谋,按照预案抓好工作执行力。负责会议材料的准备,起草防御通知、领导讲话稿、新闻发布通稿。编报动态信息,起草总结、汇报材料。督导纪律执行。接待上级督查组。
(二)监测预报组
组长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气象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主要职责:负责洪涝台旱灾害期间气象、水雨情、地质灾害、风暴潮、工情、灾情等公众预警信息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三)抢险救灾组
(1)沿海船只避风组
组长单位: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交通运输局、温岭海事处金清海巡执法大队
成员单位:区经信局、区公安分局、台州海警局路桥工作站。
主要职责:督促、指导海上船只、港区船只、无动力船只的避风管理,以及船只遇险救援,督促、指导镇(街道)做好船员、渔民及其他休闲渔业设施上的人员撤离,督促、指导镇(街道)做好海水养殖户的安全转移。
(2)人员避险组
组长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主要职责:督促、指导镇(街道)做好危险区人员安全转移、安置和生活;密切监视地质灾害点、旅游景点、农家乐等动态,按照预案随时启动巡查、预警、人员转移程序;启动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抢险方案。
(3)城市防洪组
组长单位: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员单位:区飞龙湖生态区建设发展中心、集聚区路桥分区管委会、区新城开发管委会
主要职责:负责城市防洪管理;市政设施、建筑工地、广告牌、行道树、高杆灯、地下停车场等防汛防台安全管理;做好低洼区、地下设施、公共设施与场所的安全监管和应急预警、人员转移、抢险救灾等工作;指导危房防风安全措施。
(4)突击抢险组
组长单位:区人武部
成员单位: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武警中队、区预备役营
主要职责:集结抢险队伍,执行“急、难、险、重”的突击抢险任务。
(5)水利工程抢险组
组长单位: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主要职责:指导全区水利工程应急抢险。
(6)特种抢险组
组长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电信分局、区供电局
主要职责:组织台风暴雨期间,能源、医药、危化、供水、供电、通讯等特种行业的应急抢险任务。
(四)宣传报道组
(1)领导动态组
组长单位:区委办、区府办
成员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区传媒中心、区广电中心
主要职责:组织台风暴雨期间,区四套班子领导带队检查、部署防御工作及新闻报道。
(2)新闻发布组
组长单位:区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区气象局、区传媒中心、区广电中心
主要职责:负责新闻发布、宣传报道、媒体协调和接待;发布汛情、灾情、险情等预警信息;编辑录像专辑。
(3)舆情监测组
组长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分局
主要职责:负责网络舆情的监测和引导,打击制造、传播谣言等行为,保障防汛防台及抢险救灾正面宣传。
(五)后勤保障组
(1)生活保障组
组长单位:区机关事务中心
成员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主要职责:负责防汛防台抗旱及抢险救灾期间,区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的餐饮、车辆等后勤保障。
(2)交通保障组
组长单位:区交通运输局
成员单位:市交通警察局直属三大队
主要职责:负责防汛防台抗旱及抢险救灾期间,道路畅通保障,负责落实区防指组织的抢险救援、抢险救灾物资运送等车辆保障。
(3)物资保障组
组长单位:区商务局
主要职责:负责救灾物资储备及组织调出等保障。
(4)电力通信保障组
组长单位:区供电局、区电信分局
成员单位:中国移动路桥分公司、中国联通路桥分公司、铁塔路桥办事处
主要职责:负责防汛防台抗旱及抢险救灾期间,电力系统、会商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监视系统等防汛组织指挥系统保障。
区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在本单位组织应急行动,随时接受区防指指令。
3 防御机制
3.1 重点设施的防御保安机制
机制 | 分类 | 内 容 | |
水利工程保安 | 规划建设 | 完善规划体系,加强河道疏浚整治,加快低洼地改造,禁止填河造地、人为设障,确保河道行洪畅通。重视解决城区易涝问题,提高城镇防洪排涝能力。 | |
水库(山塘) | 镇(街道)是小(2)型水库、山塘管理的责任单位。镇(街道)应明确巡查责任人,完善水库大坝巡查制度,特别是要建立异常情况预警报告制度,针对可能的险情及其造成的灾情,制订应急处置预案,落实相应的物资和队伍;要严格执行控制运行计划和调度指令,提前做好预排预泄,确保每次洪水影响前起调水位在限制水位以下;在强降雨和高水位、低水位期间要加密巡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 | ||
海塘堤防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应建立海塘堤防日常检查巡查及其结果记录制度。在强降雨、高洪(潮)水位要加强巡查,在强台风超标准洪水到来前关闭涵闸,人员撤离到安全地带,落实应急抢险物资和措施,灾后要迅速进行水毁工程抢修。 | ||
水闸 | 管理单位应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与运行制度。按照操作规程和调度指令执行,确保启闭设施的正常运行。遇强降雨天气和水位异常,要及时报告,主动联系。在高温干旱季节,关好闸门,防止水资源流失,做好抗旱工作。 | ||
交通 | ①市交通警察局直属三大队要保证防台期间重点骨干路网的安全畅通,实施危险地段交通管制,疏散管理滞留车辆,对处在低洼等危险地段的驾乘人员进行施救; ②普通公路。区交通运输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要对低洼、积水、易塌方、山体滑坡等危险地段要设立警示标志,在台风暴雨期间要强化管理; ③车辆。市交通警察局直属三大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要维持好台风暴雨洪水期间的交通秩序。易出险的地下车库、低洼停车场的业主及早做好车辆的转移。 | ||
城镇 | ①台风警报期间,加强道路、街道巡查管理;台风严重影响时,可对行人采取安全管制措施; ②大型户外广告做到能吊卸,保证台风来临前卸载,广告灯箱及时加固,防止伤人; ③在建高空建筑、市政设施、排水工程等,实行业主负责制,汛前编制好不同阶段的临时应急预案,台风前,做好工程加固、物资转移、人员撤离工作。 | ||
地质灾害 | 地质灾害点的调查和评价 | 对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全面调查和评价,制订防治规划,划定重点防治区,设立警示标志,采取防治措施,建立预警机制,确定预警员,落实预警职责,并向当地群众发放防灾明白卡。 | |
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地方 | 应根据地质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区气象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警。 | ||
地质灾害易发区 | 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监测体系,镇(街道)、村(居、社区)和相关部门都要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并落实监测人,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及时上报、组织抗灾救灾。 | ||
地质灾害严重隐患区 | 要实施整体迁移。 | ||
船只保安 | 船主责任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交通运输局要编制船舶防台避风安全规范守则,并开展培训;指导、督促船主或业主落实船舶安全防御措施,配备足额有效的救生、消防、通讯、导航等安全设施,配备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落实必需的人员、设备和物资,确保有效做好船舶保安工作。接到避风指令要立即到安全地点避风。必要时,人员全部上岸。 | |
信息联系 | 建立职能部门、镇(街道)、村(公司)、船主(船长)等四级的船舶通讯联系机制。各职能部门、镇(街道)、村(公司)要将船舶、船主(船长)的通讯方式进行登记造册,防御和应急时能及时与船主(船长)取得联系。船主(船长)要主动及时准确地向管理单位报告船舶位置和状况。 | ||
分类管理 | 水上船只避风安全管理由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交通运输局、温岭海事处金清海巡执法大队等单位按职责牵头做好船只保安工作,区经济和信息化、区公安分局、台州海警局路桥工作站、金清镇、蓬街镇等单位按各自职责承担责任,条块结合,形成合力。 | ||
渔船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渔船安全避风的行业管理,督促、指导镇(街道)做好避风港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增加船只避风锚位,改善避风港条件。 | ||
货船 | 区交通运输局、温岭海事处金清海巡执法大队按各自职责做好运输船只的安全避风管理和海上搜救工作。 | ||
造船业 |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要加强对造船业的规划引导和安全管理,对位于海涂、滩地的修造船厂,要制订应急预案。 | ||
避风港 | 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避风港建设和管理,积极引导鼓励船东落实船只和船员投保,或者建立联保制度,提高船只和船员的抗风险能力。 | ||
人上岸 | 服从指挥,该上岸的人员一定要及早妥善处理船只,及早上岸。 | ||
房屋与避灾场所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组织制定房屋防台风意见,定期组织房屋抗台风能力调查鉴定,对全区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包括户外广告、地下设施)等进行全面的防台风能力普查;在房屋等级认定时,选择“好”的等级房屋,经过专家鉴定后,可以作为集中避灾场所,登记造册,建档立案;避灾场所要设立明显标志,建立规章制度;指导镇(街道)划定危房撤离人员,向户主发放明白卡;加强镇(街道)、农村建房和校舍的规划选址、建设标准的管理。 | ||
避灾场所建设 | 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避灾安置场所项目要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基本程序,实施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等制度。 | ||
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新建、改建避灾安置场所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并指定专人对项目建设过程中质量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项目建成(改造)后,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房屋质量安全检测机构鉴定,符合要求的,方可作为避灾安置场所。 | |||
民房 | 村委会负责农村住房的防台风保安管理。在专业技术部门指导下,对民房进行全面检查,确定抗风等级;要特别重视新建单体住房的防台风安全,凡属危房的,要及时加固或拆除,未加固拆除的,在台风影响前,对居住人员进行提前撤离;如遭遇超强台风正面袭击,沿海地区迎风坡上的房子都要进行人员转移。 | ||
厂房 | 对厂房特别是大跨度厂房进行抗风能力鉴定,未达标的要改善结构,进行加固。台风影响期间,工厂停工、商店停业。 | ||
校舍 | 区教育局负责校舍安全的检查监督鉴定,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要标记危房标志,限期整改。鉴定为“好”的校舍可作为避灾场所使用,台风期间,学校、幼儿园停课。 | ||
寺庙、教堂 | 区民宗局负责寺庙、教堂防台风安全检查监督,台风影响期间,停止集会。 | ||
其他基础设施 | 基础设施 | 各主管部门要保证骨干网架的正常运行,确保防汛重点单位、部门在台风影响期间的通电、通路、通信、通(排)水;新建的电力、通信、交通、市政等设施,要充分考虑防强风标准,要在设计、施工、验收各环节,严把质量、标准关,有关防汛工作要求应予落实;在河港海边、低洼地区的新老企业、设施等,应当进行防洪影响专项论证,编制预案,并建设必要的防台排涝设施。 | |
农业设施 | 各主管部门要主动配合好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积极帮助农民,做好农业、农村的各种防灾减灾工作。在台风来临前,帮助群众抢收劳动果实,及时收起大棚盖膜,加固各种林木等植物。 | ||
旅游设施 | 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镇(街道)要高度重视旅游设施的防台风抗洪标准建设和预警管理。在台风来临前,及早关闭不安全的旅游景区,特别要重视检查岛屿、沿海、高山区的游客安全撤离救援工作。 | ||
水产养殖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要督促、指导镇(街道)做好沿海养殖户的防台风安全,确保台风来临前,提前撤离,防止回流。 |
3.2非工程措施防御机制
机制 | 要点 | 内 容 | |||
防汛检查机制 | 检查程序 | 查出隐患、及时整改落实责任、确保安全。方式:以块为主,条块结合,以条查块。程序:有防汛防台抗旱任务的单位在年初进行自查,查出问题要及时整改;主管部门、镇(街道)组织对有关单位进行再检查、再落实;区防指组织全面检查;主汛期前区领导、成员单位进行防汛防台重点抽查、专项督查,对查出的问题进行督办。 | |||
检查内容 | 一查水毁工程修复,查完成率和修复质量;二查水利工程薄弱环节,及其责任、措施、制度、物资落实情况,小流域、低洼地的应急管理机制,人为填埋河道、行洪设障、河边临时低标准住人工棚、随意向河道倾倒垃圾等事件;三查渔民、渔船、避风港的避风环节管理,排除安全隐患;四查地质灾害威胁区的治理、迁移、预警措施和人员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五查在建工程的安全度汛情况,特别是水利工程、高空建筑的自身安全和邻近安全问题;六查电力、交通、通信、警报等基础设施的防汛防台能力及应急预案;七查市政设施包括房屋工程、给排水设施、园林、广告的防风排水安全;八查防汛预案体系建设,镇(街道)等基层防汛组织体系建立、人员转移台账和危房调查落实情况、危房数量、被转移对象应急知识、防汛物资、应急抢险队伍;九查应急条件下的管制能力;十查宣传策划预案。 | ||||
巡查 | 防汛重要设施、重点部位、易出险地段要建立巡查制度,落实巡查责任人员,提供安全保障措施。灾害性天气加密巡查次数,发现情况立即报告,启动相应预案。 | ||||
检查要求 | 检查时进行必要的设备调试,填写防汛检查登记表。要抓住各部位的责任制落实、制度建立、防台风预案、设施工况、物资储备、预案演练等重点。检查后要将结果逐级上报,成员单位向同级防指办报备。同时,修正补充完善责任人数据库。 | ||||
监测预警机制
监测预警机制 | 区气象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应加强对暴雨、洪水、台风、风暴潮、旱情的监测和预报,将结果报送区防指,并按权限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遭遇重大灾害性天气时,应加强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并对未来可能发展趋势及影响作出评估,将评估成果报有关防指。 | ||||
区气象局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按照职责统一发布灾害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与同级应急管理、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实现气象卫星图像数据、气象监测预报预警服务信息共享共用;面向公众联合发布有关灾害预警信息;提高气象网格降雨预报产品的时空分辨率和准确率,提前1—3天发布台风警报,提前24小时发布降雨预报,提前1—3小时发布短临预报,区级短临预报细化到村居(社区)。 |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监测,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和权限,及时发布江河湖库洪水、山洪预警和干旱信息;水利工程险情按照有关预案及时发布预警;科学设定山洪灾害预报预警指标,核定“准备转移”和“立即转移”雨量预警数值,及时向特定对象发布预警,区级向村居(社区) 发布未来3 小时和6小时短临预警。 |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负责组织与防汛防台有关的地质灾害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科学设定地质灾害预警指标,及时向特定对象发布预警。根据《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等工作,按照职责向公众统一发布风浪、风暴潮预警。 | |||||
其他监测:城市管理部门负责防汛防台风期间城市内涝情况的监测预报预警,建立城镇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宣传部门、公安部门负责防汛防台抗旱期间网络舆情监测;交通部门负责交通道路塌方监测预警;卫生部门负责卫生防疫等监测。其他次生灾害等由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监测。 | |||||
建立汛期区级日报制和周报制。汛期,气象、农业农村和水利、自然资源等区级成员单位于每日8时向区防指报告前一天天气、水雨情、预报结论、情势分析、险情、应急响应行动建议等信息;各镇(街道)防指于每周四9时前向区防指报告本周相应信息。旱情发生后,镇(街道)防指及时将旱情信息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防指报告。旱情初露时,每10天上报一次,旱情较大时每3天上报一次,旱情重大时,每天上报一次。遇突发情况,应及时报送。启动应急响应后,按响应行动规定报送。 | |||||
预案机制 | 预案体系 | 全区由横向到各部门(单位),纵向区—镇(街道)—村(居、社区)—单位组成的网络,每个层面要有总体预案,镇(街道)的防汛抗旱预案报区防指备案,成员单位编制预案报区防指备案。每个地质灾害隐患点、低洼地等要编制专项预案;每个水库、海塘等防汛工程都要编制应急抢险预案,报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均要求编制相应预案,形成全区各级综合预案和各种专业预案相结合的预案体系。 | |||
预案要求 | 防汛防台抗旱预案要体现“以人为本、责任明确、操作性强、预警到位、信息畅通、保障有力”的原则,与区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相衔接,提高其可操作性,一般每3-5年进行修改完善,按规定进行审查报批,组织演练。 | ||||
预案机制 | 人员转移预案 | 对象 | (1)海塘外的全部人员,可能出险的海塘内及其他危险地带人员; (2)海涂养殖、造船业、海上施工作业等危险地带的人员; (3)居住在危房、工棚、临时设施、低标准房屋、迎风房屋和未经考验的新建房屋(属较差、差等级的房屋)内的人员; (4)处在易被大风吹倒的构筑物、高空设施、在建工地等附近的人员; (5)海上船只回港避风人员; (6)处在易发生山洪和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区域的人员; (7)存在安全隐患水库下游的人员; (8)处于危险区域的游客和留校师生,低洼区易受洪水围困的人员; (9)一线海塘至二线海塘受高潮位影响的人员; (10)在迎风房屋中一般等级及以下房屋内人员; (11)其他处于危险区域人员。 | ||
时间 | 受台风、暴潮影响需转移的人员,由各镇(街道)防指确定分类转移时间。对于严重影响发生在白天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撤离完毕;对于严重影响发生在夜里的,必须赶在天黑之前撤离完毕。必要时由区防指发布转移命令。 | ||||
要求 | 掌握各类需转移人员情况,向转移对象发放明白卡,明确告知转移起始时间、转移地点、转移路线、自备生活必需品。明确转移责任人及联系电话,采取“结对转移与集中转移”相结合,鼓励就近转移,尽量投亲靠友,“老弱病小残孕”要逐个落实联保责任制。 | ||||
保障 | 确定若干处转移人员临时集中避灾安置点,向社会进行公告。 对有行动困难或者不听劝导的群众,应组织转移抢险救灾队伍,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必要时强制执行。 | ||||
抢险救灾机制 | 抢险队伍体系 | 防汛抢险队伍 | 综合抢险队伍,是指各地组建的综合性防汛机动抢险队、消防、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组建的抗洪抢险专业应急部队;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 | ||
行业抢险队伍,是供电、交通运输、电信、卫生健康等部门组建的具有特种专业特长的抢险队伍。 | |||||
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非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 | |||||
请求部队参加抢险程序
请求部队参加抢险程序 | 当需要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给予防汛抗洪抢险支援时,必须向上级防指报告险情和抢险方案,经上级防指研究同意后,由上级防指下达调派命令。 | ||||
凡进入危险地点、接触有毒物体、易爆物体抢险的,事先必须向区防指报告险情和详细抢险措施,经有关专家论证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 |||||
明知抢险无效又非常危险的地点,一般不派部队进入抢险,但需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灾害扩大。 | |||||
抢险部队支援地方抢险,当地要落实向导,提供必要的设备、物资和工具,保证道路畅通,同时负责后勤保障。 | |||||
抢险物资 | 各级抢险队伍、各有关工程管理单位均应按照有关定额储足抢险物资。 | ||||
各种大型抢险器械,如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运输车、交通车、吊车等可以实行动态储备,即通过协议等方式与市场上的业主签订应急租用协议。在每次台风来临前,要与协议出租再次确认,保证用得上。 | |||||
区防指集中储备一定的防汛抗旱抢险物资,各镇(街道)要确保在台风等灾害到来之前有足够的抢险器械和物资能在指定的地方应急备用。 | |||||
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充足的抢险器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满足抢险急需。 | |||||
工程抢险 | 对易出现险情的防洪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 ||||
电力交通通信 | 供电部门 | 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 |||
交通运输部门 | 保障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车辆调配以及洪水时期河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 | ||||
通信部门 | 要采取多种保障方案,确保防汛指挥、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及重点用户的通信畅通,利用行业优势快速传递应急信息。 | ||||
其他部门 | 按各自的职责和预案要求做好抢险救灾的各种应急准备。 | ||||
宣传教育培训机制
宣传教育培训机制 | 防汛防台抗旱宣传培训工作是政府加强社会应急管理的有效战略。防汛防台抗旱知识技能向农村、企业、学校、社区推进,提高全民防灾意识和自保自救技能,提高基层防汛工作人员组织指挥和业务水平,实行全社会、全民、科学、依法防汛。 | ||||
确定法定“防台风日”。《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规定,每年4月15日为浙江省“防汛防台日”。台州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从2006年开始,每年的7月10日为“台州防台风日”。每年这两个防台风日前后,各级政府、各企事业单位,要积极开展防汛防台风知识宣传教育,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会议、宣传车和手机短信等联动宣传;在公园、广场设立宣传点和咨询点;制作防汛防台抗旱VCD科教片、宣传挂图;组织在校学生进行防汛抗旱知识竞赛、有奖竞答等系列活动。 | |||||
进行防汛知识培训。每年对镇(街道)分管领导和防指办主任、防汛会商系统操作员、防汛信息员、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等负责人和业务骨干、防汛防台重点企业负责人和科室负责人,以及村两委干部等进行分期分批培训。传授气象、水文基本知识、公共安全知识、防汛防台抗旱基本知识、组织指挥、抢险技术等。 | |||||
在全区城区、镇(街道)的主要街道、公路、学校、企业、社区安装一定数量的防台风宣传广告牌,宣传防台知识。编写防台风知识小册子,制作宣传短片,利用广播、电视、农村公益数字电影、文艺演出等平台宣传。 | |||||
利用会商系统、信息网站,连接一些户外电子屏,形成防汛预警、公益宣传网络,及时向社会公示防汛最新动态信息,宣传防汛知识技能。 | |||||
自防互救机制 | 企业法人 | 任何企业法人均有保障企业和员工安全的责任,对企业防汛防台抗旱负总责,接受地方政府、防汛部门和主管部门的防汛检查监督。 | |||
厂房及配套设施必须达到防台风标准,严禁在危险地段、工场和危房下生产。 | |||||
企业要编制本单位的《防汛防台抗旱预案》,责任落实到人,让员工了解明确防汛防台抗旱知识和应做的工作。 | |||||
台风影响来临时,提前停止生产,并组织实施预案,保护企业及员工安全。 | |||||
公民 | 防御台风,人人有责。每个公民都享有防汛抗旱保护权和参加、配合防汛抗旱工作的义务。学习防洪法、防汛条例、抗旱条例、防台风知识,懂得自我保护;做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宣传员,教会身边人自我防范的知识。 | ||||
成为防汛工作的检查员。参与防汛检查,当发现自己身边有安全隐患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积极消除隐患。 | |||||
保证家里设施不影响他人生命财产安全,防止阳台、窗台、露台、屋顶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坠落造成安全事故。 | |||||
家里和身边有“老弱病残幼孕”等需要特殊照顾人员,台风洪水影响时,防台风联保人有责任保护他们的生命安全。 | |||||
外来人员 | 外来人员的防汛防台安全责任由务工所在的企业、工场主负责;没有固定工作单位的人员,由租用房主负责;游离人员由当地进行就地安置。企业、工场主、租房户对外来人员防汛具有联保责任,应教会他们必要的防汛防台抗旱自救常识,组织他们做好自防工作。 | ||||
向当地人学习自我防范方法,服从指挥,撤离到安全地方。居所不安全的,尽快就近找地方,面临紧急危险时,立即报警,请求帮助。 |
4 风险识别管控
4.1 风险识别
在汛期,气象、农业农村和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组织行业(系统)开展会商研判,向区防指报告分析研判结论;区防指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镇(街道)防指进行会商,识别和研判灾害性天气可能带来的风险。
4.2 风险提示
在灾害天气来临前,区气象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温岭海事处金清海巡执法大队等部门分析本行业(本系统)的隐患风险,列出风险清单、提出管控要求报区防指。由区防指统一向有关镇(街道)发送风险提示单。
4.3 风险管控
有关镇(街道)防指根据风险提示单,逐项落实管控措施,形成风险管控表报区防指。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负责督促各地落实管控措施,实现风险闭环管理。
5 应急响应
防汛防台抗旱应急响应分为四级,从低到高依次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
5.1 应急响应总体要求
(1)汛期,各成员单位,各镇(街道)、村(居)和各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接收上级防指下发的各项通知和工作部署,并传达至相关责任人。
(2)启动应急响应期间,区防指工作实行联合值守机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区防指视情增强联合值守力量。
(3)根据工作需要,区防指设立应急办事机构,启动相应的工作组开展工作。工作小组安排如下:
防汛防台Ⅳ级响应时,按照区防指要求适时启动有关工作组;防汛防台Ⅲ级响应时,启动综合信息组、监测预报组、宣传报道组、抢险救灾组;防汛防台Ⅱ级应急响应时,启动全部工作组,按照职责开展工作,每3小时汇报一次工作,并设立AB岗。启动抗旱应急响应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视情成立应急工作组,各组按职责做好应急工作。
(4)各成员单位在收到启动应急响应的通知后,立即按应急响应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并向区防指报告本单位防御情况。区防指组织、指挥、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协同应对,共同开展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
(5)各镇(街道)防指接到区防指启动应急响应的通知后,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加强值班,执行区防指的指令,并向区防指报告本区域防汛防台抗旱信息。各镇(街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启动本级应急响应,加强值班,做好工程抢险物料准备,组织落实各项防御和应对措施。
(6)各成员单位负责本行业(系统)防汛防台抗旱工作,核查、统计本行业(系统)因灾损失情况,及时报告区防指。
(7)新闻媒体、通信运营商等通过电视、报纸、手机短信、互联网、微信平台等视听媒介向公众播发防御指引。
5.2 会商要求
(1)建立监测预警信息定期会商制。区、镇(街道)防指在汛前、入梅、出梅、台风来临前、汛后组织定期会商。
(2)防汛防台应急响应期间,区防指每日组织应急、气象、农业农村和水利、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交通、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综合行政执法、消防等成员单位和有关镇(街道)防指会商。
(3)当预报发生大洪水或出现水利工程险情、地质灾害、城镇内涝、海上险情时,农业农村和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行政执法、海事等成员单位及时组织抢险救援会商,提出相关对策建议并报区防指。
(4)当监测预报值达到应急响应启动或调整的条件时,气象、农业农村和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应向区防指提出组织会商、启动或调整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区防指决定启动或调整应急响应。
5.3 应急响应启动标准
洪涝台旱灾害事件发生后,受灾害影响镇(街道)政府和防指应按照本地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同时报告区防指。
5.3.1 Ⅳ级(一般)响应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Ⅳ级(一般)响应:
(1)台风:区气象台发布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消息,预报可能影响我区;或预报近海热带低压24小时内可能登陆或影响我区;
(2)洪涝灾害:实测全区日面雨量达50-80毫米,或48小时全区累计面雨量达80-120毫米,或72小时累计面雨量达120-150毫米,并且区气象台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
(3)全区饮水困难人数超过1万人以上或农作物受旱面积达20%以上。
5.3.2 Ⅲ级(较大)响应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Ⅲ级(较大)响应:
(1)台风消息:区气象台发布海上台风警报或台风警报,预报在福州以北至舟山以南登陆,或预报台风、超强台风紧擦我区沿海北上,将对我区造成一定影响;
(2)洪涝灾害:全区日面雨量达80-100毫米,或48小时累计面雨量达120-160毫米,或72小时累计面雨量达150-200毫米,并且区气象台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
(3)全区饮水困难人数超过3万人以上或农作物受旱面积达30%以上。
5.3.3 Ⅱ级(重大)响应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Ⅱ级(重大)响应:
(1)台风警报:区气象台发布台风警报或紧急警报,在福州以北至舟山以南登陆,或预报台风、超强台风紧擦我区沿海北上,将对我区造成较大影响;
(2)洪涝灾害:全区日面雨量达100-150毫米,或48小时累计面雨量达160-230毫米,或72小时累计面雨量达200-300毫米,并且区气象台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
(3)全区饮水困难人数超过5万人以上或农作物受旱面积达40%以上。
5.3.4 Ⅰ级(特别重大)响应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Ⅰ级(特别重大)响应:
(1)台风紧急警报:区气象台发布台风紧急警报,预报在浙中南沿海登陆,将正面袭击或严重影响我区;
(2)洪涝灾害:全区日面雨量超过150毫米,或48小时累计面雨量超过230毫米,或72小时累计面雨量超过300毫米,并且区气象台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
(3)全区饮水困难人数超过7万人以上或农作物受旱面积达50%以上。
5.4 应急响应行动
5.4.1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一般(Ⅳ级)事件时,由区防指副指挥(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实施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组织区应急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气象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温岭海事处金清海巡执法大队、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会商。
(2)区防指发布防御工作通知。
(3)区防指副指挥(区应急管理局局长)视情连线有关镇(街道)防指进行动员部署。
(4)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加强值班,相关责任人进岗到位,按照区防指要求派员进驻区防指值守;受灾害影响镇(街道)防指加强24小时值班,相关责任人要进岗到位;各级应急抢险队伍24小时备勤待命;各类巡查、监测、预警等网格责任人要进岗到位。
(5)向区防指报送信息要求:区气象局每日至少2次报告天气预报结果,期间当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调整时,随时更新预报。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每日6时、12时、18时报告水情分析报告、洪水预报结果,至少3次报告渔船回港避风情况。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每日1次报告风暴潮、海浪预报结果。受灾害影响镇(街道)防指、区防指成员单位每日16时向区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
(6)统计应转移人员、船只回港、水库山塘蓄水等信息。
(7)做好沿海各类船只进港避风管理。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督促指导属地镇落实在港避风渔船防碰撞、防漂移措施;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督促沿海各造(修)船企业加强在建(修)船只的防撞加固工作;金清、蓬街两镇加强沿海小型船只安全监管;区交通运输局落实渡轮、货船避风安全管理。
(8)做好沿海重要设施和在建工程防台风安全管理。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及时检查沿海危化设施的防台准备工作,督促相关单位落实防御措施;各工程管理单位要及时落实各项防御措施,该加固的及时加固,该拆除的及时拆除,做好海塘、堤防缺口封堵准备,落实应急抢险队伍,加强物资储备,细化人员转移安置方案,确保安全。
(9)做好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管理和农作物抢收。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要加强检查指导,督促各工程管理单位及时检修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切实做好海塘、水库(山塘)、涵闸、重要行洪河段的安全运行管理。及时指导各地开展农作物抢收,落实农业设施的加固及拆除工作。
(10)电力、交通、通讯、住建部门要加强线路、管路的安全运行管理,及时开展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11)住建、公安、交通、城管及有关镇街道要按照城市防洪预案,落实好地下库房、重要路段、易涝区块的安全管理,及时向易涝地段的群众发布预警信息。
(12)自然资源部门要派出人员到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检查,对隐患威胁情况及时分析评估,并告知当地政府。
当区气象台发布海上台风消息并预报台风将沿东经 125 度以东北上,对我区海域作业造成影响时,区防指启动海上防台风Ⅳ级应急响应,涉海部门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5.4.2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较大(Ⅲ级)事件时,由区防指副指挥(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实施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副指挥(区应急管理局局长)组织区应急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气象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温岭海事处金清海巡执法大队、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会商。
(2)区防指副指挥(区应急管理局局长)组织动员部署,并视情连线有关镇(街道)防指。
(3)区防指副指挥值班。区防指成员单位安排 24 小时值班,分管负责人要进岗带班;区应急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气象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商务局、温岭海事处金清海巡执法大队等部门熟悉情况的中层干部进驻区防指联合值守,并按应急工作组分组开展工作;各镇(街道)分管负责人要进岗到位;各级应急抢险队伍根据指令进行抢险;巡查、监测、预警等网格责任人要坚守岗位。
(4)向区防指报送信息要求:区气象局每日至少3次报告天气预报结果,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调整时,随时更新预报。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每3小时报告1次水情分析报告、洪水预报结果,每日6时、11时、16时、21时报告渔船回港避风情况。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每日2次报告风暴潮、海浪预报结果。受灾害影响镇(街道)防指、区防指成员单位每日6时、16时向区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
(5)定时报送船只避风、人员转移、抢险队组织、防汛物资等情况。
(6)抓好船只防台风安全管理。港航、渔业、海事等涉海部门及沿海各镇要积极组织做好船只避风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在外作业的各类渔船及时回港避风。要加强辖区海域、港口、航道、锚地的巡查管理,落实锚固措施,严禁船舶在桥区、堤坝水域锚泊避台,避免碰撞和船只走锚事故的发生。加强扣押船只、无动力船只、长期停航船只等重点船只管理,主管部门要督促扣押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并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实行专人管护,确保船只防台安全。
(7)抓好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水利部门要关闭封堵江堤海塘通道。加强水库山塘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组织做好工程的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工程安全。要加强工程的科学调度,严格执行水库、河道的控运计划,超汛限水位的水库山塘要尽快将库水位将至汛限水位以下,腾出库容应对暴雨。
(8)抓好各类危险区域人员安全转移。对海塘外作业、沿海水产养殖、沿海在建工程、沿海造船业、沿海旅游设施点、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有威胁的病险水库下游等危险地带人员,应转尽转,确保人员安全。
(9)抓好其他各项防风防雨工作。险工险段、在建工地落实防汛应急措施;停止涉海工程、景点旅游的水上水下活动;做好城镇、危房、地下库房、道路、通信电缆、电力线路、户外广告牌、行道树、排水沟渠管道等公用设施的检查和保安加固措施;宣传、广播电视部门对公众发布汛情,并做好宣传报道。各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做好各项防御工作。
5.4.3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重大(Ⅱ级)事件时,由区防指常务副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实施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副指挥(区应急管理局局长)组织区应急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气象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温岭海事处金清海巡执法大队、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会商。
(2)区防指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防汛防台抗旱抢险救灾工作的通知。
(3)区防指指挥组织动员部署,并连线有关镇(街道)防指。
(4)区防指副指挥值班;区防指成员单位加强24小时值班,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进岗带班;区应急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气象局、区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商务局、温岭海事处金清海巡执法大队等部门分管负责人,区防指其他成员单位熟悉情况的中层干部,进驻区防指联合值守,并按应急工作组分组开展工作;各镇(街道)主要负责人要进岗到位;各级应急抢险队伍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各类巡查、监测、预警、转移、抢险等网格责任人要坚守岗位。
(5)区防指组织由各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督导组赴各地督促指导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6)向区防指报送信息要求:区气象局每日至少4次报告天气预报结果,期间当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每3小时报1次水情分析报告、洪水预报结果。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每日2次报告风暴潮、海浪预报结果。受灾害影响镇(街道)防指、区防指成员单位每日6时、16时或视情增加频次向区防指报告事件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及时上报。
(7)定时报送船只避风、人员转移、抢险队组织、防汛物资、避灾场所开放情况等。
(8)停止一切与防台风无关的会议、集会、大型活动,停止一切工地施工。
(9)逐条检查锚固避风船只,处在台风正面袭击避风港的船只应及时转移,预计可能遭受强台风、超强台风正面袭击时,渔船及其他船舶留守人员一律上岸避风。
(10)受严重影响地区,学校停课,企业停产,必要时关闭公共场所,对重点地段实行交通管制,组织各种应急队伍待命。
(11)居住在危房、工棚、临时设施、低标准房屋、迎风房屋和未经考验的新建房屋(调查属“较差”、“差”等级的房屋)内的人员,处在易被大风吹倒的构筑物、高空设施、在建工地等附近的人员,处于危险区域的游客和留校师生,低洼区、地下室易受洪水围困的人员撤离转移。
(12)各镇(街道)及时开放避灾安置场所,备足备齐避灾安置物资,接纳受灾人员,做好安抚,加强管理。
5.4.4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特别重大(Ⅰ级)事件时,由区防指指挥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实施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指挥或受其委托的常务副指挥组织区应急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气象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温岭海事处金清海巡执法大队、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会商。
(2)区防指下发全力做好防汛防台抗旱抢险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3)根据需要并报经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或非常抗旱期,区长发布电视讲话。
(4)区防指指挥组织动员部署,区防指全体成员参加,并连线各镇(街道)防指。必要时,提请区委主要领导部署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
(5)区防指常务副指挥值班。区防指全体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进驻区防指联合值守;区防指成员单位加强24小时值班;各镇(街道)主要领导要进岗到位;各类巡查、监测、预警、转移、抢险等网格责任人要坚守岗位。
(6)向区防指报送信息要求:区气象局每日至少8次报告天气预报结果,期间根据监测实时更新预报,遇突发情况随时报告。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每1小时报告水情分析报告、洪水预报结果;镇(街道)防指、区防指成员单位每日6时、12时、18时或视情增加频次向区防指报告事件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及时上报。
(7)统计灾情。
(8)各专业抢险队伍要全力组织抢修交通、电力、通讯。抢险救灾处要在水库、海塘、船只、地质灾害、易涝点等重点领域部署抢险力量;各地各单位抢险器械物资准备就位,抢险突击人员、医务人员、应急专家集结待命。
(9)启动各种宣传机制发布汛情灾情社情,宣传报道防汛动态、先进事迹、防灾减灾知识,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确保信息公开畅通,严厉打击编造谎言、传播虚假信息,掌握舆论主动权。重点防范社会治安、传染病、火灾、爆炸、基础设施失事及其他自然灾害,避免造成数灾并发的不利局面。
5.5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5.5.1 江河洪水灾害
(1)按洪水调度方案调度水利工程。
(2)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应结合实际组织人员巡堤查险。
(3)当预报江河洪水接近或超过保证水位时,当地应做好抢险准备。
(4)组织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
(5)应当地防指请求,上一级防指组织协调、调动防汛抢险物资和救援力量。
5.5.2 台风灾害
(1)相关镇(街道)防指应密切监视台风动态,各类防汛防台责任人按预案进岗到位,有关部门及时发布预警。
(2)组织海上船只回港避风,落实无动力船只安全监管措施。
(3)视情况关闭海岛和沿海旅游景区、山区农家乐景区。
(4)组织各类危险区域人员梯次转移。
(5)必要时,采取停工、停课、停市、停运和封闭交通道路等措施。
5.5.3 山洪地质灾害
当气象部门发布突发性强降雨预报或监测到可能致灾的降雨,相关地区防指应:
(1)加强巡查监测,及时预警。
(2)组织危险区域人员转移,确保人员安全。
(3)灾情发生后,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防指。
(4)抢险队集结待命,接到险情立即出动。
5.5.4 水利工程险情
(1)立即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防指报告。
(2)向影响区域发布预警,组织人员疏散转移,并实施交通管控。
(3)全力组织抢险,必要时可请求上级支援。
(4)加强险情判断,必要时做好弃守准备。
(5)当小型及以上水库、主要防洪河道重要河段堤防出现险情,区防指会同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派出技术专家赴现场指导抢险工作。
5.5.5 干旱灾害
(1)加强抗旱水源调度和用水管理。
(2)采取开源节流、限水调水、应急送水等措施。
(3)条件许可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5.6 抢险救援
各镇(街道)防指负责本辖区的防汛防台抗旱抢险救援工作,当本辖区抢险救援队或物资不足时,可以请求区防指支援;需跨行政区域调拨物资装备和队伍,由区防指统一调度。重大灾害现场应成立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指挥抢险救援工作,并设立统一的抢险救援物资队伍和物资集结点。根据灾害预报、灾害影响程度和发展趋势,向可能受灾害重点地区预置救援力量和物资装备。
区防指统筹调度抢险救援队伍和物资装备,组织专家支援受灾地区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根据区防指要求,区人武部、区武警中队、区预备役营、台州海警局路桥工作站参加抢险救援。区防指统一指挥消防救援、专业救援、社会救援等力量参加抢险救援。镇(街道)防指指挥调度抢险救援力量情况,按有关规定及时报送区防指。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较大及以上灾害的抢险和应急救援,有关单位提供技术支撑。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温岭海事处金清海巡执法大队、区供电局等单位立足抢早抢小、抓早抓小,组织、督促、指导行业(系统)的抢险救援工作。
5.7 信息报送
区防指及时向市防指、区委区政府报告防御工作动态;必要时,采用应急信息专报形式向区领导报告洪涝台旱重要信息、风险隐患研判及防御工作情况。
镇(街道)防指负责归口报送防汛防台抗旱各类信息,突发灾情、险情等灾害事故信息30分钟内口头报告、1 小时内书面报送区防指。遇较大以上险情灾情,特别是涉及人员死亡的,第一时间报告区防指。
应急响应结束后,区气象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等区防指成员单位应在24小时内将主要特征性数据等基本情况报区防指,区防指其他成员单位、镇(街道)防指应在3日内将总结报区防指。
5.8 信息发布
(1)防汛防台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汛情、险情、旱情、灾情及防汛防台动态等信息,由各级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受灾害影响镇(街道)防指在发布重要灾情、险情信息前必须提前报告区防指。
(2)应急响应期间,重大决策部署、综合汛期(台风、暴雨)、旱情、抢险救灾、灾情等重要信息由区防指通过媒体对外统一发布。重特大灾害事故发生后,区防指根据进展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3)灾害发生期间,交通运输、铁路、民航、海事、交警等部门应通过视听媒体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交通运输相关信息,商务、市场监管、旅游、卫生、教育等部门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行业受影响信息。
(4)新闻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在市委宣传部的指导下开展,具体按省、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有关规定执行。
(5)一般突发灾情、险情,由属地防指负责处理和发布,并向区防指报备。重大突发险情灾情,经镇(街道)防指负责人审批后,按规定程序报区防指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发布。
(6)电视、广播、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配合做好各类防汛防台抗旱信息的发布工作,以区防指或区应急管理局公开发布的内容为准。发布内容与区防指或区应急管理局公开发布的内容不一致的,必须按新闻发布有关要求及时修正。
5.9 应急响应变更和结束
(1)区防指根据洪涝台旱灾害事件的发展趋势和对我区的影响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等级。
(2)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区防指可视具体情况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并上报区政府和市防指。
①区气象台正式解除台风警报信号或不再发布台风信息,且预报对我区无明显影响。
②大范围降雨趋停,区气象台预报未来没有大的降雨过程。
③海洋预报解除海浪灾害警报,海上防台响应结束。
④全区旱情已得到有效缓解。
(3)各镇(街道)防指根据预案和当地的洪涝台旱情况决定变更或结束应急响应。
6 灾后处置和应急保障
6.1 灾后部署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后,以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企业恢复生产为重点,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等部门统筹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第一时间进行部署。自然灾害救援救助资金,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统筹安排。
6.2 灾情核查
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评估城乡住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农业、生态环境、土地、文物、工商企业等灾害损失,按程序报批后作为灾后重建的重要依据。
6.3 灾后恢复
在道路、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全部抢通前,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供电局、区电信分局、移动路桥分公司、联通路桥分公司、铁塔路桥办事处等成员单位派分管负责人驻守区防指。力争灾害发生后1—2天内完成环境清理恢复,3天内全面恢复供电、供水、通信,5天内主要道路全面恢复通车。
6.4 复盘评估
遭遇重大灾害后,各级防指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灾害防御工作进行复盘评估,分析原因,总结经验。
7 预案管理
7.1 管理和更新
区防指成员单位和各镇(街道)防指应根据本预案、当地实际、部门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当防汛防台抗旱相关法律法规被修改,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在实际应对和实战演习中出现新的问题、新的情况时,应及时修订完善预案。
7.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印发的台州市路桥区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与本预案不一致的,按本预案执行。
附件
路桥区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区委办、区府办:综合协调全区防汛防台和抢险救灾全面工作;接待上级防汛工作指导组,安排好区级领导防汛防台的各项事务;当启动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时,主持综合信息组领导工作;组织安排防洪抗台救灾工作组赴一线指导工作和防汛抗台灾后重建工作。
区人武部:组织指挥所属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和灾后生产自救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区防汛防台抗旱工作;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编制我区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指导洪涝台旱灾害的应急抢险和救援工作,统筹全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组织协调重要救灾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指导协调应急避难设施的建设与管理;监督、指导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汛期安全生产管理,督促企业落实危化品的生产、存储、经营和尾矿库等采矿区安全度汛措施。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做好农业农村、水利、渔业防汛防台工作。指导农业防汛防台抗旱和灾后农业救灾恢复生产;组织农作物抗灾种子储备和区域性应急调用安排;监督指导农家乐渔家乐防汛防台安全管理;及时上报洪涝、台风农业灾害损失情况。承担实时水雨情监测和水情、旱情预警;承担主要江河洪水预报,协助做好沿海风暴潮监测和预报;对洪水、暴雨、台风暴潮和干旱可能带来的危害等作出情势分析,提出防御建议;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管理和水利工程水毁设施修复;指导水利系统防汛物资储备与管理;承担水利工程抢险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协调指导渔船、渔港的防台避风工作,全面及时掌握全区渔船防台风情况,指导沿海水产养殖场防台减灾工作,参与组织海上遇险渔船、渔民的营救;及时上报海水养殖、渔船、港口等灾害损失情况。
区气象局:承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对重要天气形势和台风、暴雨、干旱等灾害性天气进行分析预测,作出滚动预报;协助做好地质灾害、洪水、城市积涝、风暴潮等监测预报预警。
区委宣传部:负责防汛防台抗旱与抢险救灾宣传报道、新闻发布的组织协调;负责防汛防台抗旱期间的舆论引导和监管;积极报道防汛防台抢险救灾中涌现的先进事迹和英雄模范人物。
区传媒中心、区广电中心:报道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动态,宣传防汛防台抗旱知识。在区防指、区气象对洪涝台旱灾情发出预警信息后,及时滚动向公众播报。
区发改局:负责防汛防台基础设施的立项、年度计划和重点项目建设的指导、督促、协调工作,指导区重点工程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指导防汛防台抗旱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工业企业防汛防台工作;指导修造船企业做好无动力船舶防台风安全管理;掌握全区无动力船舶防台风情况;协调我区工业企业做好灾后重建物资生产供应工作;统计工业企业灾害损失情况。
区教育局:督促、指导学校防汛防台安全管理;指导学校停课和人员转移避险;组织学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教育;组织指导学校灾后恢复。
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防汛防台期间社会秩序,参与执行“急、难、险、重”突击抢险任务,协助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负责组织、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打击盗窃、哄抢防汛抢险救灾物资的犯罪行为,配合防汛防台期间网络舆情的监测,负责打击造谣、传谣行为。
区民政局:支持培育应急救援类社会组织建设,引导鼓励相关社会组织参与防灾、救灾、减灾活动。
区财政局:负责做好防汛防台和抢险救灾资金保障工作,监督资金使用。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检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林业防汛防台抗旱和灾后林业救灾恢复生产;为防汛防台抗旱指挥决策提供地理信息服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好建筑工地的防汛防台安全工作;指导督促开展城乡危旧房排查巡查、加固,做好人员安全转移工作;负责大型抢险施工机械、抢险物料的登记和紧急调用;负责防御自然灾害警报信号设计与管理,遇应急情况,根据区防指指令,拉响防台警报信号;指导做好人防地下设施防洪排涝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指导督促交通运输系统各单位做好防汛防台各项防御工作;检查督促落实公路、桥梁、隧道、高边坡高落差路段等防汛防台安全措施;督促做好在建交通工程安全度汛,及时抢修水毁交通设施,保障公路交通安全畅通,确保防汛抢险物资、设备的及时运送,为紧急抢险物资运送和人员安全撤离提供车辆等交通运输工具。指导镇(街道)组织开展交通清障,督促业主做好交通系统管理的广告牌等高危设施的防台风和应急时的拆卸、加固工作;督促港口作业船舶离泊避风;指导、督促、检查全区港航企业落实所属营运船舶和港口码头防台工作;及时提供交通基础设施的受损情况和灾害损失统计。
区商务局:负责并指导各地洪涝台旱灾害期间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管;监督、指导粮食系统防汛防台工作,负责救灾应急供应成品粮的组织,保障市场供应,做好救灾物品的发放;负责区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调度和日常管理。
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做好娱乐场所、广电设施的防汛防台安全管理,落实防御措施,做好各项防范工作;负责景点、旅游企业防汛防台安全监督管理,指导镇(街道)做好暴雨、洪水、台风影响期间游客安全转移,适时关闭景点;开展防汛防台和避灾安全知识宣传,提高从事旅游工作人员和游客的防灾减灾意识。
区卫生健康局:组织指导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医疗救护、心理干预。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产品质量安全等工作。
区金融工作中心:指导督促灾害理赔。
区机关事务中心:负责防汛防台应急响应期间,区防汛指挥部餐饮、车辆等后勤保障,负责区机关大院防汛防台工作。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侵占城区河道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违法行为;督促业主做好城区街道户外广告的防台管理;负责指导和检查城市道路、桥隧、排水、供水、燃气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防汛抢险工作;负责排水管网管理维护和汛期应急排水、排涝工作。
区供销联社:做好应急值守工作部署,加强值班,密切关注气象信息,做好本系统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区预备役营:负责落实所属预备役队伍参加抢险救灾和灾后生产自救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承担应对处置洪涝台旱灾害险情、灾情的综合救援工作。
市交通警察局直属三大队:负责维护防汛交通秩序,发布道路淹没预警信息,保障抢险救灾行动和群众转移道路畅通,在紧急防汛期,实施交通管制,抢险车辆优先通行,协助当地政府抢救、护送遇险群众安全转移;加强路面巡查,做好防汛抢险、戒严、警卫。参加抢险救灾行动。
区武警中队:负责组织落实所属武警部队官兵参加抢险救灾和灾后生产自救;配合地方做好抢险救灾期间社会治安和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区供电局:保障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电力供应;保障所属电力企业、电力设施防汛防台抗旱安全;组织抢修水毁电力设施。
区电信分局、移动路桥分公司、联通路桥分公司:负责所辖通信设施安全,及时向公众发布防汛防台抗旱信息;在紧急情况下,及时采取应急措施,保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联络畅通;为信息化建设提供支持。
集聚区路桥分区管委会、路桥新城开发管委会、区飞龙湖生态区建设发展中心、区城建集团、区交建集团、区陆海建设集团、区社发集团:负责辖区范围内防汛防台工作,在建施工项目安全管理;组织防汛防台抗旱抢险救灾,编制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储备物资,组织抢险突击队。
温岭海事处金清海巡执法大队: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沿海、海上水域船舶、设施等防台抗台救助工作;指导做好台风前期海岛航线游客出海和因台风滞留人员的撤离工作。
台州海警局路桥工作站:做好应急值守工作部署,加强值班备勤,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铁塔路桥办事处:做好值班备勤,保持联络通畅,密切关注实时气象信息和通讯情况;检查基站、铁塔等通信设施维护情况,强化防汛防台措施,避免设施损坏;及时抢修受损通讯设施;调度应急通信设施,保障通讯畅通;保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抢险救灾现场通信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