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意见:
吴雪燕、陈丹、周斌、李冬春、王燕红、管仙福、杨建慰、徐益飞、吴茂东等9位代表:
你们在路桥区六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提高城乡参保的60岁以上老人门诊报销总额》(第13号)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目前,我国基本实现全民医保,建成了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以多种形式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为补充,以医疗救助为托底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我区在省、市各级医保部门指导下,在基本医保制度建设完善过程中,做好住院待遇保障的同时,不断加强门诊待遇保障。
一是建立健全门诊慢特病保障制度。将老年人多发的部分慢性病、特殊疾病及相关特殊治疗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减轻老年患者费用负担。针对老年人发病率高的实际情况,城乡居民医保还建立了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结合老年人的患病状况,国家、省、市先后出台《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54号)、《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的实施方案》(台医保发〔2019〕27号)、《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的通知》(台医保发〔2019〕45号),将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等纳入支付范围并提高报销比例。对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常见慢性病的参保人员,在区内基层医疗机构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提高到60%,其中肺结核报销比例为70%。慢性病患者在参保地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调整为50%。
二是健全和完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保障制度。我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的通知》(台医保联发〔2020〕9号),提高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每人每年提高200元,即与家庭签约医生签约的从1200元/人·年提高到1400元/人·年,未签约的从900元/人·年提高到1100元/人·年。
三是筑牢医疗救助长效网,夯实托底保障。对低保、特困等困难群众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保障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给予救助。为巩固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促进共同富裕、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 7 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促进共同富裕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意见》(浙医保联发〔2021〕25 号)和台州市医疗保障局等 7部门关于印发《台州市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促进共同富裕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意见》(台医保联发〔2022〕3号)精神,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的个人负担部分,纳入医疗救助范围。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年度救助限额为每人每年 10 万元,其中门诊年度救助限额为每人每年 2 万元。医疗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同比例救助,其中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救助;低保家庭成员救助比例为 80%;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救助比例为 70%;支出型贫困对象纳入低保或低边的也按相应比例救助。以上各类救助情形均不设起付线。医疗救助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实行全省统一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目录。
四是实现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功能。可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以及近亲属门诊的自负、自理、自费支出,也有利于缓解老年人的门诊就医负担。
五是浙江省正积极探索长期护理险,解决失能老年人的照护问题,减轻失能老人家庭经济负担。我区高度配合上级改革步伐,稳步推进相关工作措施,协同推动养老服务体系发展。
总体上来看,您提出提高城乡参保的60岁以上老人门诊医保报销总额的建议已有政策安排,包括高龄老人在内的广大城乡居民均能得到基本的医疗保障。近年来,我们严格落实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基金承受能力稳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当前社会和经济发展条件下,医保筹资水平还不高,基金支撑能力还不足,医疗保障仍需坚持保基本原则,个人承担一定的医疗卫生支出责任仍有必要,还难以完全满足参保群众期望。
下一步,我区将紧跟国家、省、市步伐,不断完善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健全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在充分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功能的基础上,巩固和加强门诊保障,完善门诊慢特病保障措施,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减轻参保人门诊医疗费用负担,确保广大老年人合法权益。
感谢你们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区医疗保障局 联系人:方英英
台州市路桥区医疗保障局
2022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