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读人:区委组织部副部长、区人力社保局党组书记、局长 吴卫民,联系电话:82520260。
《浙江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政策文件制定的背景和目的
吴卫民:目前,我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的主要依据是2010年出台的《浙江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办法(试行)》。近年来,我省技工教育快速发展,出台了一系列促进高技术高技能人才培养的重大举措,技工院校数量已达99所,办学形式、办学规模、办学理念等方面都有了重大突破和发展,该办法已不能适应当前技工院校教学管理的形势任务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改革 大力发展技工教育的意见》、《技工教育“十四五”规划》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技工院校教学管理、推进技工院校建设,对《浙江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完善,形成了《浙江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办法》。
二、政策文件制定的政策依据
吴卫民:根据《技工教育“十四五”规划》(人社部发〔2021〕86号)、《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改革 大力发展技工教育的意见》(人社部发〔2021〕30号)、《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教职成〔2010〕6号)、《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职成厅〔2010〕9号),制定《管理办法》。
三、政策文件的主要内容
吴卫民:《管理办法》对专业设置管理、教学文件与教材管理、教学行政管理、教学过程管理、教学评价管理、师资管理、教研与教改管理、教学设施管理、教学数字化管理等作出详细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专业设置管理。专业名称原则上应当按照人社部公布的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确定。开设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外专业的应当报省人力社保厅备案后试办,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开设专业须具备六项条件,开设新专业实行备案制。
(二)教学文件与教材管理。教学计划是学校最基本的教学文件。技工院校应按照国家部委颁发的指导性教学计划,编制实施性教学计划。实习课和文化、技术理论课的教学课时数比例为1∶1左右。教学应采用部颁教学大纲。教材应当首先选用教材信息库中的国家级或省级规划教材。
(三)教学行政管理。技工院校教学管理工作由校长全面负责,分管教学副校长具体负责。全省技工院校校历由省人力社保厅统一编发。技工院校应当制定教学行事历,作为学校实施教学目标管理的依据。教务常规工作分为期初、期中、期末三个阶段。
(四)教学过程管理。教师授课前应认真备课,编写教案。技工院校要加强实习教学和实习管理,建立健全学生学业成绩考核制度。加强德育教育和体育锻炼,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取消或代替体育课。
(五)教学评价管理。技工院校应当实行教学全过程质量管理和全员工作质量管理。省、设区市人力社保部门应当加强对技工院校教学工作的监督指导,建立技工院校教学质量年度报告制度。
(六)师资管理。技工院校应当拟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技工院校教师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技工院校应当加强对教师的培训,重视一体化教师、专业带头人和青年教师培养,重视对兼职教师的管理,并建立健全教师考核制度。
(七)教研与教改管理。技工院校应当加强教研工作,积极开展教学模式、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研究和一体化教学改革,务实积极地开展教研活动。
(八)教学设施管理。技工院校应当根据专业设置需要建立实训(实验)室,配置相应的实训(实验)设备(仪器),健全保管、使用及实习(实验)安全制度。加强专业实习场所、学校图书馆、体育场(馆)和器材建设。
(九)教学数字化管理。鼓励技工院校开展数字化改革,加强校园数字化基础设施建设,建立数字化教学资源库。省人力社保厅统筹开发教学数字化管理平台。
(十)组织实施。全省技工院校要按照《浙江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办法》制(修)订实施细则。
四、政策文件的适用范围
吴卫民:浙江省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的教学管理适用本办法,社会力量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学管理参照执行。
五、政策文件的施行时间
吴卫民:本办法自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
《浙江省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政策文件制定的背景和目的
吴卫民:目前,我省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的主要依据是2014年出台的《浙江省技工院校学籍管理规定(试行)》。近年来,我省技工教育快速发展,出台了一系列促进高技术高技能人才培养的重大举措,技工院校数量已达99所,全日制在校生近18万,以企业新型学徒制为代表的非全日制办学形式也成为技工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生学籍管理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该《规定》已不能适应当前的形势任务要求。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改革 大力发展技工教育的意见》、《技工教育“十四五”规划》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推进技工院校建设,对《浙江省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进行修订完善,形成了《浙江省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二、政策文件制定的政策依据
吴卫民:根据《技工教育“十四五”规划》(人社部发〔2021〕86号)、《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改革 大力发展技工教育的意见》(人社部发〔2021〕30号)、《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21〕4号)、《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劳培字〔1990〕6号)、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浙教职成〔2015〕122号),制定《管理办法》。
三、政策文件的主要内容
吴卫民:《办法》对学制与入学、注册,成绩与考核,培养层次变更、转学、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工学交替、顶岗实习,奖励与处分,毕业与结业等作出详细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责任分工。依托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和浙江省职业能力一体化平台,按照“学校收录、分级管理、省市统筹”的原则,建立省、市、校三级管理网络。省属技工院校学籍管理由省人力社保厅监督指导。
(二)进一步规范学制。根据人社部要求,进一步规范技师学制教育,增补预备技师学制。同时,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对已经在我省技工院校就读的全日制技师班学生,仍按照原技师学制要求进行学籍及毕业管理。
(三)学籍的唯一性。根据人社部、教育部有关学籍要求,对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的唯一性进行了明确。同一学生不得跨地、跨校重复注册。学生在休学期间,若发现在其他学校注册、学习的,学校可作退学处理。
(四)结业管理。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可申请延迟毕业并在一年内提出补毕业申请,已办理并领取结业证书的学生,原则上不得提出补毕业申请。
(五)实习管理。对工学交替和顶岗实习期间的学生保障工作提出了要求。规定学校应当为实习学生购买实习责任保险,加强安全教育,落实安全责任。原则上不得跨专业大类安排实习。
四、政策文件的适用范围
吴卫民:浙江省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的学生学籍管理适用本办法。
五、施行时间
吴卫民:本办法自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
《浙江省技工院校师资培训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政策文件制定的背景和目的
吴卫民:师资培训是提升技工院校教师能力、强化教师职业道德的重要途径。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教师培训工作,在诸多技工教育、职业教育政策文件中都提出要健全教师培训体系、提升教师队伍素质。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改革 大力发展技工教育的意见》《技工教育“十四五”规划》等文件精神,推进我省技工院校师资培训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完善教师继续教育制度,健全师资培训体系,提高师资队伍整体素质,制定《浙江省技工院校师资培训办法(试行)》。
二、政策文件制定的政策依据
吴卫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令第157号)、《技工教育“十四五”规划》(人社部发〔2021〕86号)、《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改革 大力发展技工教育的意见》(人社部发〔2021〕30号)、《关于实施新时代浙江工匠培育工程的意见》(浙委办发〔2020〕36号),制定本办法。
三、政策文件的主要内容
吴卫民:(一)明确师资培训学时要求。技工院校师资培训每5年为一个周期。教师每年参加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90学时。专业课教师同时还需参加生产实践,每人每5年累积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不少于6个月。新任教师试用期培训时间不少于180学时,其中企业实践锻炼不少于90学时。
(二)师资培训基地建设。一是提出省、设区市人力社保部门应加强师资培训基地建设,建立教师培训基地名录和教师培训师资库。二是鼓励培训基地建立培训资源体系和培训资源平台,推动优质培训资源共享。三是提出培训基地应加强培训者队伍建设,聘请技术能手、职教专家和行业企业高水平人员参与教师培训工作。四是提出省、设区市人力社保部门可采取公开竞争、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师资培训项目承办者。
(三)培训内容与方式。一是提出从提高师德师风、专业知识技能、教育教学能力三个方面设计培训内容。二是提出在线培训、集中面授、参与企业大型技术革新项目等培训方式并明确了实施主体。
(四)实施分层分类培训。提出应根据技工院校教师职业发展不同阶段需求,校长、专业带头人和专业课骨干教师等不同类型教师需要,制定分层分类的培训方案。办法制定了九类教师的培训指导方案。
(五)构建师资培训体系。建立省级统筹规划、市级联动保障、校级特色培训的三级培训体系。明确省、市、校三级的培训职责和重点。明确了人力社保部门和技工院校制定公布师资培训5年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的时间和要求。
(六)开展培训考核评价。一是提出省人力社保厅要对技工院校师资培训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纳入全省技工院校综合管理考核指标体系。二是明确了培训基地和技工院校对教师培训情况的考核职责,并提出考核结果运用方向。
(七)师资培训保障。提出各地各校要对师资培训经费予以优先保障。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主动公开师资培训经费安排和使用情况,自觉接受教师监督。对教师培训时间予以保障。
四、政策文件的适用范围
吴卫民:全省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的校领导、教师和培训基地的培训者适用本办法。
五、政策文件的施行时间
吴卫民:本办法自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
《浙江省技工院校学生资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一、政策文件制定的背景和目的
吴卫民:学生资助是一项重要的保民生、暖民心工程,享受学生资助是技工院校学生的重要权益。我省技工院校学生资助主要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费、浙江省政府奖学金及应征入伍技工院校学生学费补偿等项目。为认真贯彻落实《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技工院校学生资助工作,提高资助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障学生权益,制定《浙江省技工院校学生资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二、政策文件制定的政策依据
吴卫民: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指南》(教财厅函〔2020〕8号)、《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浙财教〔2016〕49号)、《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科教〔2020〕39号)、《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浙教财〔2020〕15号)、《浙江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技工院校学生学费补偿暂行管理办法》(浙财社〔2012〕293号),制定《实施细则》。
三、政策文件的主要内容
吴卫民:(一)责任分工。省人力社保厅负责指导、监督省属技工院校学生资助工作;各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技工院校的学生资助工作;各技工院校负责本校的学生资助工作,具体落实资助对象认定、资助资金发放、建档备案等工作。
(二)资助范围。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几类资助范围均为技工院校全日制在校生。非全日制(含企业新型学徒制)学生不在资助范围。
(三)浙江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对象。参照《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规定,浙江省技工院校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对象在以下两类学生中产生:一是技工院校全日制在校生中二年级及以上在高级工段就读的学生;二是技工院校全日制在校生中二年级及以上在技师(预备技师)段就读的学生。全日制高级工段一年级就读的学生不属于浙江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但可按现行规定申报中职国家奖学金。
(四)放弃申请有效性界定。根据“应助尽助”原则,符合资助对象认定的基本条件但自愿放弃申请的学生必须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未成年学生签字放弃应视为无效。
四、政策文件的适用范围
吴卫民:浙江省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的学生资助工作适用本细则。
五、政策文件的施行时间
吴卫民:本细则自2022年5月15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