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10003/2022-15557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府办 公开日期: 2022-08-27
有效性 文件编号 路政办函〔2022〕5号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路桥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8-27 17:42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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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办函〔2022〕5号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路桥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级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深刻汲取湖南长沙“4·29”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经区政府同意,制定《路桥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9日            

路桥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扎实推进全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22〕38号)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台政办函〔2022〕24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事

故教训,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彻查自建房及其他房屋安全隐患。组织开展“百日行动”,对危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推进分类整治,着力巩固提升,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全部自建房及其他房屋安全隐患整治。以房屋安全数字化改革为牵引,完善相关制度,逐步建立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排查摸底。

1.排查范围。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自建房及早期公房、村集体用房、临时过渡房等其他房屋进行排查摸底,在继续推进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第三次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登记等工作的基础上,重点排查城乡接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工业园区等区域,突出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依托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系统(以下简称调查系统),不论土地性质,不分城市农村,不漏一楼一户,不留死角盲区,全面摸清自建房底数。

2.排查内容。要全面摸清自建房基本情况,重点排查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等情况)、经营安全性(相关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落实情况)、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办理情况)等内容。

3.排查方式。要组织产权人自查、部门和镇(街道)核查,专业技术力量及其他社会力量参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房屋安全隐患排查相关技术要求,完成安全隐患初步判定。通过调查系统逐一归集全区自建房及其他房屋排查信息。实施末位倒排机制,以村(社区)为单位,倒排10幢质量最差,安全隐患最大的自建房(已鉴定为危房的除外),确保隐患发现到位。

(二)确保整治实效。

1.建立整治台账。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组织专业力量对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及其他房屋开展安全鉴定,建立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整治完成一户、销号一户。

2.实施分类整治。要落实属地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逐一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限。坚持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产权人和使用人安全责任。坚持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分类处置。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要立即停用并疏散房屋内和周边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该拆除的依法拆除;对存在设计施工缺陷的,通过除险加固、限制用途等方式处理;对一般性隐患要立查立改,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对因建房切坡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采取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让搬迁等措施。

3.推进危房整治。经鉴定确认的C、D级危房,要迅速推进危房整治工作,该腾空的立即腾空,该拆除的坚决拆除,该维修的及时维修。治理改造完成前,一律不得用于经营、出租。D级危房一经鉴定确认,必须第一时间实现人员出屋、停用、封房,落实硬隔离举措,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识,实现D级危房住人动态清零。

4.建立排查整治周报制度。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完成所有疑似危房的安全鉴定工作。各镇(街道)按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性质分类汇总形成《经营性自建房排查整治“百日行动”进度表》(见附件2)和《自建房安全隐患自(排)查汇总表》(见附件3),由镇(街道)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后上报至区自建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强化安全管理。

1.严控增量风险。3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要严格自建房及其他房屋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须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改扩建房屋建筑项目要全部纳入浙里工程建设现场管控系统,其他新建、改扩建房屋建筑项目要全面纳入农房“浙建事”全生命周期综合管理系统,实现对新建、改扩建房屋建筑项目质量安全的全过程管控。

2.加强日常检查。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多渠道畅通自查自报机制,发现异常情况立即组织人员撤离并上报属地政府。落实镇(街道)等属地责任,发挥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村(社区)“两委”、物业的前哨和探头作用,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制度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整治及处置闭环管理,发现问题要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3.整治违法行为。加强部门联动,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房屋的清查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未取得土地、规划和建设等手续,以及擅自改建加层、擅自改变结构和布局、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行为,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经营活动。建立群众举报奖励机制,举报一经查实,予以奖励。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加强行业监管。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鉴定机构应对报告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按照“谁发证谁监管”的原则,严禁资质条件不合规、鉴定程序不合法、鉴定结果弄虚作假等行为,确保鉴定工作依法依规,鉴定结果科学可靠、真实准确。利用台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信息系统,将鉴定机构、鉴定人员、鉴定报告全部纳入信息系统统一管理,实现鉴定报告由系统直接推送至市场监管、公安、消防等其他审批部门。

5.强化数字赋能。充分利用省城镇房屋安全管理系统、农村房屋信息管理系统和全省房屋安全数字化管理系统,建立一户(栋)一码、多跨协同及数据共享机制,实现房屋建筑从审批到建设到使用管理的全生命周期闭环管理,充分利用数字化手段守牢我区房屋安全底线。

6.复核整治结果。要依托调查系统,及时录入自建房排查整治信息,确保排查整治数据准确、真实。区自建房排查整治机构要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自建房排查整治情况复核工作,采取镇(街道)自查自纠、交叉核查,区自建房排查整治机构督导推进等方式,对所有村(社区)进行实地抽查,村(社区)抽查复核覆盖率100%,疑似危房抽查复核覆盖率100%,用作生产经营房屋抽查复核覆盖率不少于10%,总结分析整治中的典型案例,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区自建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专业机构对排查、整治结果进行抽查,其中,对疑似危房按3%左右进行抽查。经抽查鉴定结果不正确的,将督促鉴定机构全面返工并追究检测鉴定人员责任,对出具报告的鉴定机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7.建立长效机制。探索农村自建房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依托镇(街道)自然资源、农业综合服务、村镇建设等机构,统筹加强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审批后监管,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落实房屋安全责任,通过部门联动实现房屋安全闭环管理。完善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研究建立房屋定期体检、“房屋养老金”和房屋质量保险等制度。

三、进度安排

(一)开展“百日行动”(至2022年8月底)。

各镇(街道)要对经营性自建房集中开展“百日行动”,制定实施计划,明确行动目标,确定时间表、路线图,逐级压实责任,尽快取得明显进展。重点排查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疑似海砂屋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风险隐患。聚焦城乡接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工业园区等重点区域,在6月份完成全部生产经营性自建房排查的基础上,7月份起,对全区经营性自建房排查结果进行自查复核,8月底前完成存在安全隐患生产经营性自建房全面管控,确保全面彻底消除安全隐患。根据风险程度实施分类整治,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具备经营和使用条件的,要立即采取停止使用等管控措施,隐患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使用。

(二)全面排查整治。

一是集中排查(至2023年2月25日)。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边查边治”原则,对全区范围内所有自建房及其他房屋分步进行重点排查和全面排查。2022年10月25日前完成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疑似海砂屋等四类重点自建房排查及数据录入工作,力争2023年2月25日前完成全部自建房及其他房屋全面排查和数据录入工作。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对排查过程中发现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应立即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严防发生安全事故,做到即查即治。已确认的危房,要设立明显的危房标志,周边区域设立警示标志,实行隔离管理。

二是集中整治(至2023年11月25日)。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情况,制定整治方案。2023年4月25日前完成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疑似海砂屋的四类重点自建房整治及数据录入工作;2023年11月25日前完成全部自建房及其他房屋安全隐患全面整治及数据录入工作,并同步建立全区房屋安全常态化长效管理机制。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采集表》(见附件1)内容进行具体排查并填报,确保做到“一户一表”、“一楼一表”,做好数据留底。

(三)巩固提升阶段

在全面排查整治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回头看”工作,跟踪问题整改落实。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进一步建立健全房屋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施工、经营、改扩建和用途变更等全过程管理制度,完善房屋建设管理长效机制。下沉监管力量,及时发现和有效整治新增危房,利用数字化手段,提高房屋建设管理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路桥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专项整治工作,统筹协调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落实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督导评估,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建设局。镇(街道)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亲自部署、狠抓落实,建立工作机制,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工作落实到位。各镇(街道)也要健全完善自建房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机制,明确承担自建房全生命周期管理职能的机构,进一步压实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二)明确部门分工。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自建房及其他房屋的安全监管责任,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区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加强经营性自建房监管,牵头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排查自建房结构安全问题,全面应用全省房屋安全数字化管理系统,推进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全链条监管机制;区委政法委将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纳入“除险保安”综合督查检查;区委宣传部负责用作电影院的自建房及其他房屋安全管理;区委编办负责指导明确房屋安全管理职责分工,推动建立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区发改局负责房屋安全管理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和指导工作;区经信局负责指导行业管理职责范围内工业企业加强生产经营等场所的自建房及其他房屋安全管理;区教育局负责指导用作学校、幼儿园及职责范围内教育机构的自建房及其他房屋安全管理,做好高校参与房屋排查的协调指导工作;区委统战部(区民宗局)负责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区公安分局负责指导用作旅馆的自建房及其他房屋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区民政局负责指导用作养老机构和其他相关社会福利设施的自建房及其他房屋安全管理;区司法局配合有关部门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法治保障;区财政局负责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及其他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予以经费支持;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履行土地管理有关职责,做好规划编制、指标安排、用地保障、确权颁证等工作,指导城乡自建房依法依规用地,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灾害风险排查整治,负责指导开展各类违法建筑排查处置工作;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用作交通运输行业领域内的自建房及其他房屋安全管理;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等工作;区商务局负责指导用作商贸企业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及其他房屋安全管理;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指导用作文化、旅游设施的自建房和用作体育行业领域内的自建房及其他房屋安全管理;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用作医疗卫生、托育机构的自建房及其他房屋安全管理;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将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纳入安全生产综合督查检查,按职责指导用作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及其他房屋安全管理;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自建房及其他房屋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和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和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区机关事务中心负责指导国家机关的房屋安全管理;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用作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建房及其他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区大数据局负责对房屋安全数字化管理系统提供云资源、数据共享等平台支撑工作;区综合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违法建(构)筑物,依法查处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违法行为;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的自建房及其他房屋安全监管责任。

(三)加强支撑保障。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动员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鉴定等专业机构、行业企业技术人员和建筑工匠广泛参与排查整治工作,强化技术保障。推动建立校地合作机制,充分动员高校专业技术力量参与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充实排查力量。要在专项整治工作中组织做好法律咨询、司法调解、维护稳定等工作。

(四)强化督促指导。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时间节点,倒排工作进度,完成排查整治任务,确保整治质量和效果。自建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政府研究室,对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排查整治进展情况适时开展督导。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要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要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职失责、不作为、乱作为的干部要进行问责;对因此发生危房倒塌,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发现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调查处置。

(五)做好宣传引导。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宣传房屋安全的重要性,深入开展房屋安全科普和普法教育,不断增强群众房屋安全和主体责任意识。及时了解群众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使广大群众积极支持专项整治工作。

(六)畅通信息报送。各镇(街道)要安排专人负责数据及信息上报工作,提高排查整治报送质量,及时统计汇总辖区内排查整治结果和工作信息,及时掌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动态。

附件:1.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采集表

2.经营性自建房排查整治“百日行动”进度表

3.自建房安全隐患自(排)查汇总表

附件1

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采集表

1.基本情况


地  址

省(市、区)     市(州、盟)     县(市、区、旗)     乡(镇、街道)     村(社区)     组     路(街、巷)     号栋


产权人

姓名


身份证号



使用人

姓名


身份证号



房屋用途

□ 经营性自建房

(是否同时自住 □是□否)

具体用途包含(多选)

□餐饮饭店 □民宿宾馆 □批发零售 □休闲娱乐 □教育培训

□医疗卫生 □养老服务 □生产加工 □仓储物流 □出租居住

□商务办公 □农贸市场 □宗教场所 □其他(请填写具体用途)

□ 其他自建房


土地性质

□国有土地(□居住用地 R商住用地 □商业用地  □国有非建设用地  □其他    )

□集体土地(□宅基地 □集体建设用地 □集体非建设用地  □其他    )


所在区域

□城市建成区  □城乡接合部 □城中村  □拆迁安置区  □工业园区□建制镇  □集镇

□学校周边  □医院周边  □商贸市场周边  □其他     


房屋基本

信息

建筑层数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建成时间

□建造年代(□1980年及以前□1981-1990年□1991-2000年

□2001-2010年□2011-2015年□2016年及以后)□具体年份:      年

2.建设情况


设计方式

□有专业设计(或采用标准图集) □无专业设计(未采用标准图集)


建造方式

□有资质的施工队伍建造 R建筑工匠建造 □自行建造 □其他      


结构类型

□砌体结构(□预制板 □现浇板 R木或轻钢楼屋盖 □石板或石条)□底部框架-上部砌体结构

□钢筋混凝土结构 □钢结构□木(竹)结构 □土木/石木结构 □混杂结构 □窑洞 □其他    


改扩建

情况

是否改扩建:□是  □否         改扩建次数:      次

改扩建内容(多选):□加层 □加夹层 □加隔墙 □减柱 □减隔墙 □建筑外扩 □其他     

是否装修:□是  □否 装修是否改变主体结构:□是   □否

3.管理情况


已取得的行政许可(多选)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R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宅基地批准书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施工许可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不动产登记

□市场主体登记(工商执照) □经营许可证(经营许可行业:       )□以上手续均无


违法建设和违法

审批

□是  □否

□违法建设(□违法占地 □违法新建 □违规改扩建 □违规改变用途)

□违法审批(□违法用地审批 R违法规划审批 □违法建设审批 □违法经营许可)


4.排查情况


现场状况

1.周边情况:£无异常 £房屋周边地面长期积水;£房屋上装有大型广告牌;£房屋周边有工程建设和深基坑施工情况;£房屋周边有影响安全的危险因素(例如山体滑坡等);£有破墙开门、开窗或开店等影响结构安全的行为,或其他改变使用功能有较大变动情况。

2.地基基础:£无异常 £房屋出现明显不均匀沉降(斜向)裂缝;£外露基础明显腐蚀、酥碱、松散和剥落;£裂缝持续发展尚未稳定;£出现明显倾斜;£基础局部或整体塌陷的。

3.墙体构建(单选)

3.1砖砌墙:£无异常 £墙体普遍开裂,剥蚀严重;£纵横墙体交接处竖向开裂;£墙体有歪斜;£局部倒塌或有倒塌危险;£使用小型混凝土空心砌块;£受潮渗漏

3.2石砌墙:£无异常 £墙体普遍开裂或开裂严重,明显空鼓,部分石料松动;£纵横墙体交接处竖向开裂,墙体有歪斜;£局部倒塌或有倒塌危险;£墙体采用乱毛石、鹅卵石砌筑,或砌筑砂浆为泥浆或无浆干砌的。

3.3生土墙体:£无异常 £墙体开裂严重; £墙面明显剥蚀、空鼓严重;£纵横墙体交接处竖向开裂;£墙体有歪斜;£局部倒塌或有倒塌危险;£处于长期受潮状态或周边排水不畅的生土墙体。

3.4承重木构架:£无异常 £明显腐朽或虫蛀;£梁、檩跨中明显变形或出现横向裂缝;£梁、檩端部出现劈裂;£柱身明显歪斜;£木柱与柱基础之间错位;£构件纵向有明显干缩裂缝;£卯榫节点有破损或有拔榫迹象;£承重柱存在接柱或转换情况且未采取可靠连接措施。

3.5梁柱混凝土构件:£无异常 £保护层剥落严重;£钢筋露筋、锈蚀,出现明显锈胀裂缝;£梁柱出现明显受力裂缝和变形。

3.6楼板混凝土构件:£无异常 £保护层剥落严重;£钢筋露筋、锈蚀,出现明显锈胀裂缝;£楼板出现明显受力裂缝和变形。

4.楼屋面:£无异常 £明显变形  £明显裂缝 £较严重渗漏  £老化破损


现场调查结果

□无变形损伤(当房屋无以上情况且处于正常使用情况下)

□有变形损伤,具体部位:□墙体 □梁柱 □地基 □屋面 □楼板 □其他   

(当存在以上一条或多条状况时,初判存在危险,房屋应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分类处置。)


初步判定

□危险房屋(不安全) □暂无危险房屋(基本安全) □潜在危险房屋(需要安全鉴定)


安全鉴定

□是  □否

鉴定机构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鉴定时间

年   月   日

鉴定结论

房屋安全等级:□A级 □B级 □C级 □D级

5.整治情况


整治措施

□管理措施(多选)

□停止使用  □停止经营  □封控警示  □人员撤离  □其他     

□工程措施

□拆除重建  □维修加固  □其他      

□违法建设查处(多选)

□全部拆除 □部分拆除 □补办手续 □罚款 □没收 □其他      

填报人(签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2

经营性自建房排查整治“百日行动”进度表

(集体土地)

填报单位:                   (盖章)  填报人:                       填报时间:                 

镇(街道)

排查经营性自建房数量

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

经营性自建房数量

采取停止使用等管控措施的经营性自建房数量

百日行动完成进度(%)

累计

本周

累计

本周

累计

本周


……
















镇(街道)负责人签字(盖章):                  

经营性自建房排查整治“百日行动”进度表

(国有土地)

镇(街道)

排查经营性自建房数量

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

经营性自建房数量

采取停止使用等管控措施的经营性自建房数量

百日行动完成进度(%)

累计

本周

累计

本周

累计

本周


……
















填报单位:                   (盖章)  填报人:                       填报时间:                  

镇(街道)负责人签字(盖章):                  

附件3

自建房安全隐患自(排)查汇总表

(集体土地)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地区

排查总数(户)

四类重点房屋数量(户)

发现疑似危房数量(户)

鉴定确认危房数量(户)

已整治数量(户)

整治方式(户)

处罚情况

C级

D级

C级

D级

拆除(新建)

维修加固

其他

立案(起)

处罚(起)

移送(起)

XX镇(街道)














...












































































































































镇(街道)负责人签字(盖章):             

注:本表格需镇(街道)负责人签字后,每周三前报送至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自建房安全隐患自(排)查汇总表

(国有土地)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地区

排查总数(户)

四类重点房屋数量(户)

发现疑似危房数量(户)

鉴定确认危房数量(户)

已整治数量(户)

整治方式(户)

处罚情况

C级

D级

C级

D级

拆除(新建)

维修加固

其他

立案(起)

处罚(起)

移送(起)

XX镇(街道)














...












































































































































镇(街道)负责人签字(盖章):                   

注:本表格需镇(街道)负责人签字后,每周三前报送至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信息来源: 路桥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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