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1004755929221K/2023-0000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路桥区行政服务中心 | 公开日期: | 2023-01-03 |
有效性 | 文件编号 |
【办事问答·第八期】台州市个人二手房登记业务热点问题解答
在日常工作中,我们的窗口人员经常会收到办事群众的提问,为了提高服务效率,提升群众的办事体验,我们收集整理了大家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在这里统一进行解答。
Q1:在办理个人二手房网办流程视频录制时,如何提高通过率?
工作人员解读:录制时需找个安静明亮的地方,避免其他人出现在镜头内,需将手机拿稳或放置在固定的地方,人脸与身份证还原度要高,露出耳朵和额头(摘掉帽子、眼镜、把刘海夹起来),人脸要始终保持在虚线框内,录制时间大约需1~2分钟,需及时点亮屏幕,避免录制中断。
Q2:当事人通过网办申请并提交了二手房登记案件后(未受理),因各种原因想要撤销案件,应该如何操作? 工作人员解读: 情形1:若案件已提交未预审核,申请人可在政务网“我的申请”里找到该案件申请撤回; 情形2:若案件已预审核,需联系税务部门和不动产登记部门终止案件审核; 情形3:若案件已缴税,需先去税务部门退税,并联系不动产登记部门终止案件。 撤销已提交的二手房登记案件,除需将案件终止外,还需撤销合同。合同撤销流程如下:点击网上办事大厅首页“二手房合同撤销”,输入第一个案件里的合同号,买卖双方同意并签署撤销合同的申请书,提交即撤销成功。 Q3:办理个人二手房登记业务要收费么? 工作人员解读: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办理个人二手房登记业务时,住宅类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宅类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证书工本费标准为: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 10 元。
Q4:居民换购住房退个人所得税,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工作人员解读: 2022年9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2022年第30号公告文件,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内容如下: 一、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本公告所称现住房转让金额为该房屋转让的市场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房金额为纳税人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中注明的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房金额为房屋的成交价格。 三、享受本公告规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 2. 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四、符合退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退税。 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将本地区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等信息(含撤销备案信息)实时共享至当地税务部门;暂未实现信息实时共享的地区,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税务部门及时获取审核退税所需的房屋交易合同备案信息。 六、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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