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1004736873592R/2023-0000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民政局 公开日期: 2023-01-03
有效性 有效 文件编号

【征求意见】关于公开征求《台州市路桥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意见征求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1-03 09:50 访问次数:

为进一步增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办公质量,现将《台州市路桥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意见征求稿)》全文发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区政府审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有关单位和个人,可在2022年1月13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的,将意见寄至:台州市路桥区民政局(台州市路桥区日用品商城商城国际9楼),并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话方式提出意见的,请来电0576-82447110。


台州市路桥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区的社会救助制度,切实解决困难群众临时性、紧迫性、突发性困难和问题,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临时救助办法》《台州市临时救助办法》《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第三条临时救助适用于本区户籍人口或居住在本区并持有《浙江省居住证》人口和困难发生在本区的流动人口,包括家庭对象与个人对象。

家庭对象是指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者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或者因疫情影响造成失业,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个人对象是指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获得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对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区救助站按有关规定提供救助。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按自然灾害救助标准执行。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疾病应急救助规定执行。

第四条临时救助遵循以下原则:(一)应救尽救。确保求助有门,使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对象与个人对象都能得到相应的救助。(二)救助及时。坚持早发现、早救助、早干预,发挥救急难作用,及时帮助困难家庭对象与个人对象摆脱临时困难。(三)水平适度。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实行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保障困难家庭对象与个人对象基本生活。(四)公开公正。确保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临时救助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落实临时救助制度,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导致发生极端事件或者产生严重后果的,实行行政问责。

民政部门是临时救助主管部门,要发挥临时救助统筹协调作用。教育、公安、财政、人力社保、建设、卫健、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残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民政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临时救助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第二章 申请受理

第六条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或个人,并且财产条件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标准。

第七条困难家庭或个人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先行救助,待紧急情况解除后再补办申请手续。

第八条申请临时救助需要提交下列材料:身份证件(居住证)、申请表(含承诺书和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因病申请的,需提供医疗费用结算单据;因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申请的,需相关部门提供佐证材料;因火灾提出申请的,由村(社区)出具佐证材料。对提交材料不齐备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按规定予以补齐。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对因不可抗力而无法提供身份证件的,可通过便捷方法对其身份进行核实。

第九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工作人员在发现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情形后,应及时核实情况,主动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公安、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当主动联合民政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第三章 审核审批

第十条临时救助的一般程序:困难家庭或个人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一般在4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居住地的村(社区)张榜公示7日。对公示无异议的,报区民政部门审批,审批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提出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进行核实,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临时救助的紧急程序:因紧急情况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严重后果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先行救助,确保救助措施在24小时内到位,同时告知区民政部门,待紧急情况解除后,补齐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要注重提高救助时效性,原则上应执行紧急程序;对于支出型临时救助,要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规范各个环节工作要求,原则上应执行一般程序。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一)拒绝授权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二)不配合管理审批机关调查,不说明致困原因的;(三)隐瞒家庭或个人真实财产、收入以及其他受助情况等,提供虚假证明的;(四)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五)区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救助措施和标准

第十四条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可采取发放救助金、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等救助措施。

第十五条临时救助标准:(一)因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和其他救助后,责任赔付不能及时到位或者无责任赔付方,导致基本生活仍然(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每人按照我区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给予一次性救助,特别困难的,最高不超过我区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二)因生活必需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以及因患重大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仍然较大,导致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或个人,根据困难程度和解困期限,每人按照我区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6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最高不超过我区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三)因火灾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者住宅、家庭生活必需品损毁严重,在扣除各种赔偿金、保险赔付金等之后,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根据困难程度及家庭人口,每人按照我区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给予一次性救助,最高不超过我区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家庭对象和个人住房毁损无处居住的,根据需要给予临时安置,并参照自然灾害救助标准给予住房修建补助。(四)因子女接受全日制高等(专、本科)教育等造成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按照我区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给予一次性救助。(五)因疫情防控及其他突发事件期间,对受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导致无收入来源而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根据困难程度及家庭人口,每人按照我区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给予一次性救助,最高不超过我区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六)对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根据其困难程度,给予我区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6倍的临时救助。(七)对于特别困难的,可给予我区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7—12倍的临时救助。对于重大生活困难的,临时救助标准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

第十六条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食品、饮用水、衣物,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对发放救助金或实物等给予救助后,仍不能解决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要协助其提出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慈善救助或专业服务的,要及时转介;对测算困难持续时间超过 3 个月或救助金超过一定额度的临时救助,可探索不等额按月分次发放,最长发放期限不超过6个月。

第五章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十八条临时救助资金来源:(一)上级补助资金;(二)区级财政预算资金;(三)上年度结余资金;(四)社会捐助资金。

第十九条临时救助资金列入区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应急救助备用金,保证救急难工作需要。

第二十一条临时救助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必要时也可采取现金发放,但应完善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区财政、民政部门应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的监督检查,定期进行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信息公开制度,积极主动公开临时救助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审计、监察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六章 健全工作机制

第二十三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设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窗口,优化受理、分办、转办、结果反馈流程。

第二十四条各相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该保障必需的基层社会救助的工作力量,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临时救助能力建设。

第二十五条区民政部门应开通我区的社会救助热线,畅通求助报告渠道。

第二十六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发挥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第二十七条加快建设和完善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民政、教育、人力社保、建设、卫健、医保等社会救助部门应密切配合,实现部门的信息互通共享。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台州市路桥区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办法》(路政发〔2013〕32号)即行废止。

信息来源: 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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