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农牧发〔2021〕13号)精神,认真做好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先行先试工作,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目的和意义
围绕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坚持“谁生产谁负责,谁受益谁付费”原则,创新完善免疫方式,推行疫苗流通市场化,放开强制免疫疫苗经营,实行养殖场户自主采购。支持免疫服务主体多元化,养殖场户自行免疫、第三方服务主体免疫、政府免疫服务等多种形式并举,促进免疫责任明晰化,落实养殖场户防疫主体责任。全面应用数字畜牧应用系统,实现免疫管理数字化,推行强制免疫疫苗补助“自主申报、在线审核”,不断巩固强制免疫效果,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二、实施内容
(一)实施范围。在试行阶段,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符合条件的规模养殖主体和第三方服务主体先纳入“先打后补”实施范围,其余场点仍可按现有政策开展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鼓励镇、街道对中小养殖场户按照市场机制采取区域包干等方式委托第三方服务主体开展集中免疫。
(二)畜种和病种。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小反刍兽疫等强制免疫病种全部纳入“先打后补”范围,强制免疫病种根据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的发布,动态调整。
(三)补助对象。经农业农村管理部门认定的符合条件的规模养殖主体和第三方服务主体。
(四)补助标准。补助标准参照省政府统一招标采购疫苗的平均中标价格确定。2022年度的补助标准为: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0.72元/mL,猪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1.44元/mL,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1.8元/头份,高致病性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疫苗1.44元/头份,猪瘟活疫苗0.36元/头份,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0.3元/mL,小反刍兽疫疫苗0.4元/头份。以后年度的补助标准将根据省统一招标采购疫苗的平均中标价格进行动态调整,年度省级中标价格没有公布的,按上一次省级公开的中标价格执行。
(五)补助数量。补助数量按照“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统计的疫苗使用量经核准后确定。纳入“先打后补”管理的规模养殖主体和第三方服务主体,必须按要求使用“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并实时扫码上传疫苗使用信息。
(六)补助金额。补助金额计算方法为:补助金额=疫苗补助标准×补助数量。
三、实施“先打后补”主体应具备的条件
(一)规模养殖主体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相应的兽医技术人员;
2.具备相应的疫苗储藏条件;
3.具备完善的疫苗采购、运输、储藏、保管、使用、核对等管理制度;
4.符合所在镇、街道和区农业农村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第三方服务主体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与免疫任务相匹配的兽医技术人员;
2.具备相应的疫苗储藏条件;
3.具备完善的疫苗采购、运输、储藏、保管、使用、核对等管理制度;
4.符合镇、街道和区农业农村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规模养殖主体和第三方主体应履行的义务
(一)规范疫苗采购。规模养殖主体和第三方服务主体应按规定采购、使用农业农村部批准和我省允许使用的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清单见附件1)。自主采购疫苗仅限自用。
(二)规范免疫实施。规模养殖主体和第三方服务主体应按照国家和我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要求,对本场或服务区域内的动物相应病种按程序实施免疫。
(三)严格信息录入。规模养殖主体和第三方服务主体应依法建立畜禽免疫档案,通过“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及时申报年度免疫计划,实时上传疫苗采购、使用等信息。
(四)加强免疫评估。规模养殖主体和第三方服务主体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认真做好免疫效果评价和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强制免疫效果评价。免疫效果评价显示免疫水平未达到要求的,规模养殖主体和第三方服务主体应根据免疫评价结果及时进行补免或调整免疫方案。
五、工作流程
(一)实施主体的确定。
1.规模养殖主体的确定。按照自愿原则,符合条件的规模养殖主体向属地镇、街道提出申请(申请表见附件2),经镇、街道初审同意后报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提出申请的规模养殖主体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认定。
2.第三方服务主体的确定。按照自愿原则,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服务主体向镇、街道提出申请(申请表见附件3),经镇、街道初审同意后报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提出申请的第三方主体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认定。每个镇、街道只能委托一家第三方服务主体开展服务工作,若一个镇、街道有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服务主体提出申请的,由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镇、街道对提出申请的第三方主体服务能力进行综合评定,择优确定一家作为服务主体。
2.备案与公布。认定的规模养殖主体和第三方服务主体向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二)补助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
1.补助资金的申请。主体按照疫苗的使用量,通过“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申请补助资金。
2.补助资金的审核。通过“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各镇、街道对主体提交的免疫计划和补助申请进行初审;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免疫计划进行确认,根据实施期内主体的疫苗使用数量,结合畜禽饲养量、抗体监测等情况,对每个主体申请的补助数量进行核定。
3.补助资金的拨付。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核定的数据进行公示后,会同区财政部门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至主体。
(三)总结评估。
各镇、街道,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对实施过程进行跟踪、检查、评估,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建议。
六、监督管理
(一)对实施主体的监管。
1.开展免疫抗体监督抽检。区农业农村部门对实施主体每年度组织开展免疫抗体水平监督抽检,若有不合格场点,需查找原因并及时进行补免。
2.加强疫苗使用监管。各镇、街道要加强对实施主体疫苗采购、免疫开展、信息上传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各类检查、监测和评估中发现实施主体自主采购的疫苗不符合兽药及防疫管理有关规定的,或未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未按计划实施国家和我省强制免疫的,不得享受强制免疫疫苗补助政策。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或造成免疫不达标引发动物疫情的实施主体,依法依规从严追究责任。
(二)对补助资金的管理。
1.各镇、街道要严格按照本方案开展“先打后补”工作,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管理。
2.此项补助资金仅限于本区辖区内饲养的动物强制免疫使用的疫苗,养殖主体在区外饲养的畜禽所需疫苗,不在补助范围内。
七、强化工作保障
(一)分工负责、严格履职。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开展辖区内“先打后补”实施工作,具体承担实施主体资格审核确认、疫苗使用数核定,组织开展疫病监测、免疫监管等工作,会同财政部门开展补助资金统计、上报、公示、核发与资金使用监管等相关工作。区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免疫经费预算的安排、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各镇、街道负责做好属地畜禽养殖场日常防疫监管,负责做好实施申报、数据初核工作。
(二)强化意识、落实责任。养殖主体是动物防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提高认识,认真做好强制疫苗采购、强制免疫开展及免疫信息上传、免疫档案登记管理、免疫监测等工作。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将补助政策内容、操作程序、主体的认定、补助额度、举报电话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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