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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1004MB1634021N/2023-16066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应急管理局 公开日期: 2023-11-01
有效性 文件编号

关于印发《台州市路桥区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1-01 16:20 访问次数:

台州市路桥区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措施落实,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浙江省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暂行)》和《台州市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巡查,是指根据区委区政府年度或重点时段确定的专题,为了解和掌握真实情况,深入各镇(街道)、各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检查,并提出意见建议。

第三条  巡查主体

(一)区委、区政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具体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负责。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安委办)承担巡查的日常工作。

(二)区安委会按照工作需要组织若干巡查组,具体由区安委办提出各巡查组人员组成方案,呈报区安委会审批。

(三)安全生产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熟悉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科级干部担任。

(四)安全生产巡查组成员由区安委会成员单位相关人员和安全生产专家组成,按照巡查工作需要和巡查重点工作分项抽调,确保每个分项有专人负责。

(五)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应当为巡查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和专家技术支持保障。在参加巡查工作期间,在职人员应与原单位工作脱钩。

第四条  巡查对象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区级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延伸巡查有关重点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  巡查时间

原则上每年一次,3年一轮,实现各镇(街道)和区级有关部门“全覆盖”。区安委办根据年度工作具体情况,向区安委会提出巡查建议和计划,经区安委会同意后组织实施。每次巡查时间为10个工作日,可视情适当延长。

第六条  巡查内容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和各级领导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情况;

(二)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构建完善“1+8”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以及相关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等情况;

(三)落实区安委会印发的年度工作要点和部署的重点工作任务情况,安全生产规划、职业病防治规划制定和实施情况,加强安全基础建设,落实安全资金投入,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安全风险预防控制能力,推动城市安全发展等情况;

(四)推进安全生产依法治理,组织开展“打非治违”、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重大隐患排查整治,安全风险辨识、重大危险源管控,遏制重特大事故及加大处罚问责力度等情况;

(五)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强化执法力量,加强监管监察能力建设和应急管理工作,落实监管执法保障措施等情况;

(六)全面推进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等情况;

(七)健全社会化服务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以及推广应用“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等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等情况;

(八)依法依规调查处理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落实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开展安全生产统计,及时如实报送、公开事故信息和查处信息等情况;

(九)有关安全生产举报信息的核查处理;

(十)区委区政府和区安委会部署安排的其他事项落实情况。

第七条  巡查方式

巡查组可结合巡查的主要内容和被巡查单位实际,有选择地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查单位工作汇报;

(二)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三)召开座谈会,向有关人员个别谈话询问情况,受理反映被巡查单位安全生产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以暗查暗访、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专项检查;

(五)区委区政府和区安委会要求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巡查程序

(一)区安委办结合区委区政府和区安委会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制定年度巡查工作方案,并提前告知被巡查单位。

(二)每一轮巡查开始前,区安委办组织巡查组成员集中培训,各巡查组根据任务自行拟定具体巡查安排。

(三)巡查组进驻被巡查单位前,应当向社会公告巡查时间、内容、联系电话等。

(四)巡查组进驻被巡查单位后,应当向被巡查单位通报巡查工作任务、巡查时间及有关要求,认真细致开展巡查工作。

(五)巡查组应当及时向被巡查单位反馈相关巡查情况,指出问题和隐患,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六)各巡查组应当在对一个单位巡查工作结束后10日内,向区安委会报送巡查工作报告。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七)巡查工作报告经区安委会审定后,向被巡查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集中反馈。巡查中发现的有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问题线索,进行分类梳理后,依据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统一由区安委办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调查处理。涉及重大事故隐患,由区安委会视情挂牌督办。

(八)被巡查单位收到巡查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提出对有关单位及人员的处理意见,做到闭环管理,并于2个月内将整改和查处情况报送区安委办审核。

(九)区安委会将巡查结果报送区委区政府,并抄送区委组织部。同时,以适当形式将巡查组反馈意见、被巡查单位整改情况和对有关单位及人员的查处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  结果应用

巡查结果纳入对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巡查发现好的经验及做法,区安委办将视情予以推广。

第十条  巡查纪律

巡查组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党风廉政规定,严格遵守廉洁纪律各项规定,被巡查单位要自觉接受巡查,不得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查组提供虚假情况。对巡查组工作过程中如有失职、渎职等行为,被巡查单位不如实、全面提供情况的,视情节轻重,将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信息来源: 路桥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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