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级有关单位,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根据省、市防指部署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极端情况下“五停”应对机制,现将《路桥区应对极端天气灾害(台风洪涝)“五停”工作指引(2023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尽快修订完善相应的工作指引或指南,并认真贯彻落实。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
2023年4月20日
路桥区应对极端天气灾害(台风洪涝)
“五停”工作指引(2023年修订)
一、“五停”工作启动条件
当启动防台Ⅱ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或气象、水利、海洋等部门预测台风将对我区造成极其严重影响时,区人民政府或区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可视情发布“五停令”,实行“五停”措施。
当启动防汛Ⅱ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或暴雨将(或已经)造成极其严重的内涝和洪水灾害,或有溃堤、溃坝等风险时,区人民政府或区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可视情发布“五停令”,实行“五停”措施。
二、“五停”工作实施范围
1.停止户外集体活动范围:陆地、水域等户外举办的文化、旅游、体育等各类集体活动或大型群众性活动。
2.停课范围: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和托育机构、校外培训(托管)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
3.停工范围:建筑、交通和水利等建设领域在建工程,工业企业及危化矿山企业等。
4.停业范围:各类市场、商业步行街、商场、超市、餐饮场所、娱乐场所、交易场所、会展(以下统称“营业场所”),公园、旅游景区(点)等。
5.停运范围:陆运(公路交通,抢险救灾、指挥及应急运输保障等车辆除外)、水运(港口码头、客运船舶)、空运(民航、通用航空)等。
直接保障供水、供电、供气、通信、道路交通、医疗等关乎民生的行业(单位)和参与抢险救灾的单位不在“五停”范围之列。
三、“五停”的发布
“五停令”的发布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区人民政府或区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负责辖区内“五停令”的发布,接受上级监督指导。
“五停令”通过相关部门及专家研判,由区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经区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指挥或常务副指挥批准同意后向社会发布。
宣传部门协助做好相关发布工作,各地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按规定做好信息传播工作,及时告知公众。
四、“五停”的执行
“五停令”发布后,各地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面落实本辖区、本行业“五停”措施,各企事业单位及时组织实施“五停”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区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本行业内的“五停”实施情况。
当“五停令”暂未发布时,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应急响应或气象部门发布的台风暴雨预警信号负责落实本行业、本辖区“五停”措施。
五、“五停”工作终止
1.当台风、暴雨、洪涝严重威胁区域危险解除时,区人民政府或区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择机终止“五停令”。
2.在区人民政府或区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还未发布终止“五停令”通知的情况下,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原则上按照应急响应调整或气象部门发布的台风暴雨预警解除信号有序开展灾后恢复工作。停止户外集体活动:应急响应结束或气象预警解除,确认场地活动安全后,恢复正常户外集体活动。停工:应急响应调整至Ⅲ级以下(包含)应急响应时,符合开工条件的单位视情复工,做好隐患巡查和安全防护工作;应急响应结束或气象预警解除,全面复工复产。停课:应急响应调整至Ⅱ级以下(包含)应急响应时,教育、科技、人社、卫健、文旅、体育等部门制定复课实施方案,视情组织辖区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和托育机构、校外培训(托管)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正常有序开课;应急响应结束或气象预警解除,教育、科技、人社、卫健、文旅、体育等部门组织辖区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和托育机构、校外培训(托管)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按照正常作息有序组织开课。停业:调整至Ⅲ、Ⅳ级响应时除高风险营业场所外视情复业,响应解除后或气象预警解除可正常营业。停运:调整至Ⅲ、Ⅳ级响应,客运班车、包车、农村客运公交线路、城区公交线路视情恢复正常运行,响应解除后或气象预警解除各类公共交通可恢复正常运行。
3.无法正常复课、复工、复产、复运、复业的学校或用人单位应及时通知师生或员工暂缓返校或返岗。
4.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指导受损房屋、设施(备)等的修复工作,及早实现复课、复工、复产、复运、复业。
六、保障措施
(一)当“五停令”发布时,指挥长或其授权常务副指挥长要在防汛指挥中心坐镇指挥,区、镇两级包保责任人要深入一线、靠前指挥,确保包保责任落实到位。各地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落实本辖区、本行业“五停”措施,并做好滞留人员安全保障工作。
(二)各地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细化完善“五停”措施,并纳入本辖区、本行业的应急预案或操作手册,广泛开展教育宣传,增强广大干部职工、企业员工和社会公众的风险防范意识。
(三)未按照规定落实“五停”措施的,依据《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附件:路桥区应对极端天气(台风洪涝)“五停”工作指引实施表
附件
路桥区应对极端天气(台风洪涝)“五停”工作指引实施表
实施条件 | 类别 | 实施对象 | “五停”实施 | “五停”终止 | ||||
应急响应或气象预警 | “五停”措施 | 监督实施单位 | 恢复条件 | 恢复程序 | 恢复内容 | |||
当启动防台Ⅱ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或气象、水利、海洋等部门预测台风将对我区造成极其严重影响时,区人民政府或区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可视情发布“五停令”,实行“五停”措施。 | 停止户外集体活动 | 陆地、水域等户外举办的文化、旅游、体育等各类集体活动或大型群众性活动。 | Ⅲ级应急响应、气象灾害橙色预警 | 风险较大的户外集体活动关停或延期举办。 | 公安、文旅、行政执法、其他相关单位。主办方为第一责任人。 | 应急响应结束或气象预警解除 | 1.当台风、暴雨、洪涝严重威胁区域危险解除时,区人民政府或区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择机终止“五停令”。2.在区人民政府或区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还未发布终止“五停令”通知的情况下,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原则上按照应急响应调整或气象部门发布的台风暴雨预警解除信号有序开展灾后恢复工作。3.无法正常复课、复工、复产、复运、复业的学校或用人单位应及时通知师或员工暂缓返校或返岗。4.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指导受损房屋、设施(备)等的修复工作,及早实现复课、复工、复产、复运、复业。 | 应急响应结束,确认场地 活动安全后,恢复正常户 外集体活动。 |
气象灾害红色预警、Ⅱ级应急响应以上响应 | 各类户外集体活动关停或延期。 | |||||||
停工 | 建筑、交通和水利等建设领域在建工程,工业企业及危化矿山企业等。 | 气象灾害橙色预警 | 在建工地(建设、交通、水利等)视情停工。 | 住建、交通、水利、经信、海事、应急等其他相关单位。 | 气象预警解除 | 符合开工条件的单位视情复工,做好隐患巡查和安全防护工作。 | ||
Ⅱ级应急响应、气象灾害红色预警 | 在建工地(建设、交通、水利等)一律停工;露天地下矿山一律停工,有关高温熔融企业视情停止高温熔融金属岗位作业。 | 调整至Ⅲ级以下(包含)应急响应 | ||||||
Ⅰ级应急响应 | 所有码头停止装卸作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许可企业,高温金属熔融企业,工贸领域使用危险化学品且遇水会引发燃爆的企业停工;经区防指会商决定,工矿企业停工。 | 应急响应结束 | 全面复工复产。 | |||||
停课 | 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和托育机构、校外培训(托管)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 | Ⅰ级应急响应、气象灾害红色预警 | 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和托育机构、校外培训(托管)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停课。 | 教育、人社、科技、卫健、文旅、体育等其他相关单位。 | 调整至Ⅲ级以下(包含)应急响应或解除气象预警 | 视情组织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和托育机构、校外培训(托管)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正常有序开课。 | ||
应急响应结束 | 按照正常作息有序组织开课。 | |||||||
当启动防汛Ⅱ级应急响应,区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或暴雨将(或已经)造成极其严重的内涝和洪水灾害,或有溃堤、溃坝等风险时,区人民政府或区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可视情发布“五停令”,实行“五停”措施。 | 停业 | 各类市场、商业步行街、商场、超市、餐饮场所、娱乐场所、交易场所、会展(以下统称“营业场所”),公园、旅游景区(点)等。 | 气象灾害黄色预警以下 | 地处特殊的A级旅游景区、农家乐,以及危险性较大的涉山、涉水A级旅游景区可根据气象预警信息视情关停。 | 文旅、农业农村和水利、商务、其他相关单位。 | 预警解除 | 恢复营业。 | |
Ⅳ级应急响应 | 涉海A级旅游景区,以及其他景区内涉海、涉水等新业态旅游项目关停;地处特殊的A级旅游景区、农家乐,以及危险性较大的涉山、涉水A级旅游景区视情关停。 | 应急响应结束 | 恢复营业。 | |||||
Ⅲ级应急响应、气象灾害橙色预警 | 涉山、涉水(海)A级旅游景区、农家乐关停,各类高风险性旅游项目关停。 | 调整至Ⅲ级以下(包含)应急响应 | 除高风险营业场所外视情复业。 | |||||
Ⅱ级应急响应 | 旅游景区、文保单位、农家乐关停。 | 应急响应结束 | 响应解除后可正常营业。 | |||||
Ⅰ级应急响应 | 各类营业场所停业(市场、商业步行街、商场、超市、餐饮场所、娱乐场所、网吧、交易场所等)。 | |||||||
停运 | 陆运(公路交通,抢险救灾、指挥及应急运输保障等车辆除外)、水运(港口码头、客运船舶)等。 | Ⅳ级、Ⅲ级应急响应 | 水运(渔船、小型船只等各类船舶)根据风力影响适时停航。 | 农业农村和水利、交通、海事、其他相关单位。 | 应急响应结束 | 恢复营运。 | ||
Ⅱ级应急响应、气象灾害橙色预警 | 及时调整公交线路,视情况停运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客运班车、包车、农村客运公交线路,城区公交线路必要时采取停班、停线、改道、缩线等措施,对学校、工地等必要时开通接驳转运服务。 | 调整至Ⅲ级以下(包含)应急响应 | 客运班车、包车、农村客运公交线路、城区公交线路视情恢复正常运行。 | |||||
Ⅰ级应急响应、气象灾害红色预警 | 公共交通运输: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客运班车、包车、农村客运公交线路停运,城区公交线路采取停班、停线、改道、缩线、临时接驳等措施;所有船舶停止作业。 | 应急响应结束 | 响应解除后各类公共交通可恢复正常运行。 | |||||
其他 | 1.直接保障城市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等关乎民生的行业(单位)和参与抢险救灾的单位不在“五停”范围之列; 2.铁路、空运、轨道交通停运工作由铁路办事机构、民航监管部门、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各自行业标准落实; 3.非A级景区、驴友、户外露营等由属地镇(街道)负责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