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发〔2023〕14号
路桥区新桥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厂中厂”企业安全生产监管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村(社区)、各生产经营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厂中厂”企业安全生产监管长效机制工作要求,经镇政府讨论研究决定制定《新桥镇“厂中厂”企业安全生产监管长效机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路桥区新桥镇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5日
新桥镇人民政府关于“厂中厂”企业安全生产监管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巩固全领域“厂中厂”安全生产攻坚成果,进一步提升源头管控能力,有效改善“厂中厂”安全现状,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特制定监管长效机制。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省市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会议精神,压实“厂中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租赁双方安全管理整治“一租了之”、“只收租不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不断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实现企业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水平明显提升。
二、主要内容
(一)建立租赁告知制度。出租厂房执行准入租赁告知制度,出租企业对拟出租的厂房进行自查;对有承租意向的企业,出租企业要对照要求进行检查,国家、省产业准入指导目录内明令淘汰、限制类项目,不符合国家、省有关产业政策及区产业规划布局、产业导向项目,不得使用租赁场所。符合租赁条件的,要填写“厂中厂”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1)告知新桥镇(应急办)。对工业企业租赁厂房从事生产活动的,参照新建项目实施管理,确保租赁企业依法合规、安全生产,严格管控将厂房出租给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从源头杜绝安全隐患。
(二)列入网格监管对象。针对“厂中厂”企业流动性强、变化频繁、短期行为突出等特点,将“厂中厂”企业列入镇村两级安全生产基层网格员的排查范围,要求各基层网格员结合日常巡查,按照“五个不准”和“五个必须”标准(附件2),既核查厂房租赁登记信息,又全覆盖检查辖区是否存在未入库的租赁厂房,实时掌握“厂中厂”企业变动情况和新增的厂房租赁行为,及时完善更新“一企一档”工作台账。
(三)建立快速处置机制。根据“厂中厂”最新的排查情况和备案情况,进行分类处置,对已经整治过的企业,督促安全隐患真正整改到位,进一步巩固整治成果,确保整治落到实处不反弹;对新增的企业要对照“五个不准”和“五个必须”的标准进行检查核查,由新桥镇(应急办)针对问题发出整改指令书,责令整改。
三、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清当前“厂中厂”隐蔽性强、整治后易反弹和易发群死群伤事故等特点,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强化领导,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保持集中整治期间形成的工作模式,统筹组织实施“厂中厂”企业安全生产监管长效机制。
(二)压实主体责任。健全厂房租赁企业履行主体责任机制。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出租企业与承租企业互相监督、互相配合,共同承担厂区安全生产责任。
(三)全面依法整治。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全面落实“厂中厂”整治范围和重点,全面排查厂房租赁行为,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依法进行查处。坚决实施“四个一律”措施,对擅自改变厂房使用性质、违章搭建、未经消防审验投入使用,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违规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拒不拆除的,一律依法强制拆除;对隐患整改不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一律依法给予停产、关闭,确保“厂中厂”企业生产安全。
附件1
“厂中厂”企业基本情况表
出租方 | |||
厂(园)出租单位 | (加盖公章)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行政区划 | 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方式 | ||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联系方式 | ||
建筑物数量 | 出租厂房总面积(m2) | ||
承租单位家数 | 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家数 | ||
租赁厂(园)区总人数 | |||
承租方1 | |||
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国民经济行业(勾选) | 成立日期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方式 | ||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联系方式 | ||
企业规模 | 员工人数 | ||
行业类别(勾选) | 签订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 | □是 □否 | |
承租用途(勾选) | 主要产品 | ||
安全管理协议签订 | □是 □否 | ||
主要风险点1 | |||
风险点类型 | 场所/位置 | ||
名称 | 场所内最多人员数量 | ||
物料 | 风险类型(勾选) | ||
管控责任人 | 联系方式 | ||
管控措施1 | 管控措施1落实情况 | ||
…… | …… | ||
主要风险点2 | |||
风险点类型 | 场所/位置 | ||
名称 | 场所内最多人员数量 | ||
物料 | 风险类型(勾选) | ||
管控责任人 | 联系方式 | ||
管控措施1 | 管控措施1落实情况 | ||
...... | |||
以上信息真实、有效。
主要负责人: (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
附件2
一、厂房出租严格遵守以下“五个不准”:
1.不准出租不具备消防基本条件的厂房;
2.不准将厂房出租给无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
3.不准将厂房出租给使用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特种设备的企业;
4.不准将厂房出租给未经审批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5.不准将厂房出租给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
二、出租厂房要符合下列“五个必须”:
1.出租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生产审核报告制度,既要严格审查入驻厂区企业条件,又要及时报告属地安全监管机构;
2、出租单位必须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并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并履行好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
3.出租单位与承租单位必须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4.出租单位和承租单位必须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5.出租单位与承租单位必须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协同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