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LQD01-2023-0011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路桥区耕地保护补偿政策》已经区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同意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路桥区耕地保护补偿政策
为全面加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确保全区可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升,坚决守住粮食安全根基,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通知》(浙土资发〔2016〕5号)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省级耕地保护补偿政策的通知》(浙财资环〔2022〕9号)文件精神,现就耕地保护补偿政策调整如下:
一、补偿原则
坚决守住耕地红线,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以永久基本农田和耕地保护任务为重点,按照“永久基本农田多划多补,耕地数量增加、质量提升有奖励,数量减少、质量下降有惩罚”、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不予补偿的原则,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保护给予补偿激励。
二、补偿范围
补偿范围:现状耕地。
下列耕地不纳入补偿范围:违反耕地“非粮化”有关规定,种植苗木花卉草皮、种植水果茶叶等多年生经济作物、挖塘养殖水产、闲置荒芜的耕地;违反耕地“非农化”有关规定,用于绿化造林、建设绿色通道、挖湖造景、从事非农建设的耕地;已经批准用于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耕地耕作层不破坏的除外);已经批准农用地转用的耕地。
三、补偿对象
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含台州市农垦场,以下所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均含台州市农垦场)。
四、补偿标准
永久基本农田为60元/亩/年(含省补),国土变更调查确定的其他现状耕地为30元/亩/年(含省补)。
对当年发生耕地“非农化”“非粮化”行为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已自行整改的扣发当年25%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未能自行整改的扣发当年全部补偿资金。
五、补偿资金使用
主要用于耕地保护管理、耕地质量提升、农田基础设施管护与修缮、“田长制”建设等。
六、补偿方式
(一)当年补偿资金的拨付工作于次年7月后开展。
(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建立区级耕地保护数据库,按当年实际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和其他现状耕地数量计算并核拨补偿资金。
(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以镇(街道)为单位,填写并下发《路桥区XX镇(街道)耕地保护补偿资金表》(附件1),镇(街道)要组织村集体经济进行确认并填写《路桥区XX镇(街道)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审批表》(附件2),经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将上述表格一并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再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填写《路桥区耕地保护补偿资金拨付汇总表》(附件3),报送区政府批准后,将补偿资金拨付镇(街道),镇(街道)按有关规定及时拨付给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七、补偿资金管理
补偿资金由区财政给予专项保障。
(一)补偿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必须严格按照补偿条件和规定使用补偿资金,若发现滥用、挪用的,应取消下一年度全年补偿资金,责成其追回滥用、挪用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镇(街道)要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要合理分配好、使用好补偿资金,充分发挥补偿资金对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和耕地保护的激励作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或按照补偿标准扣减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未按照区政府规定履行永久基本农田和耕地保护责任,违法违规用地现象比较严重的,耕地被违法建设占用或严重污染、破坏的,存在村干部、村民私自卖地、以租代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2.补偿资金使用方案未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
3.违规使用、私分、挪用补偿资金的;
4.存在其他与耕地保护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镇(街道)要将开展耕地保护补偿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结合田长制建设,成立工作班子,建立相应工作制度,落实专人负责,严格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确保该项工作积极稳妥推行,并取得实际效果。
(二)落实保护责任。耕地保护补偿工作以镇(街道)、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镇(街道)要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充分发挥田长和巡查员作用,杜绝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情况的发生。
(三)建立公告公示制度。补偿资金分配情况要在有关部门的政务公开网站、镇(街道)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公告公示,公告期不少于7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应列入农村集体经济村务公开重大事项,向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广大成员公开。
(四)加强指导监督。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财政局要加强对各镇(街道)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工作的指导、监督,推动我区耕地保护补偿机制顺利开展。区政府将耕地保护补偿工作纳入各镇(街道)工作绩效考核、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通知(试行)》(路政办发〔2016〕116号)同时废止。2023年开始耕地补偿资金发放参考本政策。
附件:1.路桥区XX镇(街道)耕地保护补偿资金表
2.路桥区XX镇(街道)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审批表
3.路桥区耕地保护补偿资金拨付汇总表
附件1
路桥区XX镇(街道)耕地保护补偿资金表
单位:亩、元、元/亩
序号 | 村名 | 应保护 | 批准设施农用地 | 批准农转用 | 补偿标准 | 应补偿资金 | 非农化 | 非粮化 | 是否整改 | 扣除比例 | 实际补偿资金 | 村集体经济组织 | ||
永久基本农田 | 其他现状耕地 | 永久基本农田 | 其他现状耕地 | |||||||||||
1 | 负责人签字:
| |||||||||||||
…… | 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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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路桥区XX镇(街道)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审批表
单位:亩、元
镇(街道) | 村集体经济数 | ||||
永久基本农田 | 应保护 | 其他现状耕地 | 应保护 | ||
实际保护 | 实际保护 | ||||
耕地非农化 | 耕地非粮化 | ||||
应补偿资金 总额 | 实际补偿资金 总额 | ||||
自然资源所审核 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盖章) | ||||
镇(街道)审批意见 | 主要领导签名: 年 月 日 (盖章) |
备注: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不统计已整改面积。
附件3
路桥区耕地保护补偿资金拨付汇总表
单位:亩、元
序号 | 镇(街道) | 应保护 | 实际保护 | 拨付补偿资金 | ||||
永久基本农田 | 其他现状耕地 | 永久基本农田 | 其他现状耕地 | 永久基本农田 | 其他现状耕地 | 合计 | ||
1 | 路桥街道 | |||||||
2 | 路南街道 | |||||||
3 | 路北街道 | |||||||
4 | 螺洋街道 | |||||||
5 | 桐屿街道 | |||||||
6 | 峰江街道 | |||||||
7 | 新桥镇 | |||||||
8 | 横街镇 | |||||||
9 | 蓬街镇 | |||||||
10 | 金清镇 | |||||||
小计 |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审核 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盖章) | |||||||
区财政局审核 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盖章) |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审核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盖章) | |||||||
区政府审批 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