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路桥区学校食品配送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
各中小学、幼儿园,局机关各科室,各市场监管所,相关供应商:
现将《路桥区学校食品配送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台州市路桥区教育局 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31日
路桥区学校食品配送管理办法
(2023年修订版)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规范学校食品配送工作,根据《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深化千万学生饮食放心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浙食安委〔2016〕13号)、《台州市百万学生食品配送工程实施方案》(台政办发〔2007〕41号)和《路桥区食品配送工程实施方案》(路政办发〔2008〕14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校食品配送供应商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持有合法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供应商。
2.大宗食品(粮油、肉类、冷冻食品、奶类及其制品)需等级经销商。
3.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供应商日常经营管理规范。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配备有与生产、经营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存储、加工、分拣(割)场所,保证配送货源库存充足稳定,经营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应当具备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设备设施,并保持有效运行。
5.配备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的注册在供应商或法人(含自然人)名下的食品配送专用厢式车辆和驾驶人员,其车辆数和司机数要与其配送项目和规模相适应,以保证配送食品的鲜度和时效。配送有保存温度要求的食品须配备冷链车辆,保证食品在符合储运规定的环境中运输。
6.配备有能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和数码相机、打印机等外围设备,并有专人负责平台在线商品的信息更新、客户沟通和订单管理等业务。
7.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无重大违法记录。供应商近三年(成立不足三年的追溯至成立之日)无不良征信记录或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偷税漏税记录,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记录名单。
8.供应商生产、经营的食品要按规定配建检测室,配备相应的检测设备和专业检测人员,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食品进行检测。
9.后续发布的学校食品配送供应商准入条件高于上述基本条件的或有新增准入条件的按后续发布的准入条件执行。
二、学校食品配送供应商准入程序
1.食品生产、经营供应商按路桥区教育局和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路桥区学校食品配送供应商准入资格审核通知》要求提出准入申请,并按要求提交供应商申请资料。
所有申请资料,须在规定时间内递交至区学校食品配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如因资料混乱而产生的损失,供应商自负后果;如有虚假材料,一经发现将取消其配送申请资格,遴选通过的取消其配送资格。
2.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评估组,对申请供应商先进行准入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通过后对供应商进行实地考核打分和许可配送项目初步核定。
3.按照有关部门对申请供应商考核得分高低择优选择准入供应商,提交区学校食品配送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准入供应商及其许可配送的项目,审核确定后予以发文公布。
三、“阳光食堂·智慧平台”信息数据库
1.平台账户和业务培训。经区学校食品配送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准入的配送供应商,由区教育局为其配发“阳光食堂·智慧平台”(http://lqedu.zjsst.cn/)账号和初始密码,并组织供应商相关人员进行平台经营管理操作培训。
2.平台店铺开设。“阳光食堂·智慧平台”设置十三大类食品项目,入围配送供应商凭账号和密码登录,创建本供应商在平台上的销售店铺,展示供应商形象、食品经营证照和销售商品信息并完成订单管理。
3.平台上架商品要求。根据供应商许可经营项目,将销售商品实物照片上传到平台对应的子项目下,并按系统制定的上架商品表单项目要求填写完整销售商品的身份信息【商品实物照片、库存数量、以500克计价的单价(含税)、预包装食品的生产供应商信息和证照图片、检验检疫(质检)报告、一级经销商资质证书、进货发票、分销证、商品批号、商品规格、商品品质描述、销售约定等】。
四、学校食品配送供应商职责
1.食品配送供应商必须建立专人负责、岗位职责明确的食品质量管理体系。
2.食品配送供应商要按规定认真做好“浙食链”系统应用,落实专兼职人员熟练掌握操作技能,通过对接“浙食链”系统或应用“浙食链”微信、支付宝小程序,及时采集和记录配送产品进货报备信息和对采购单位的交易信息。
3.食品配送供应商要严格执行食品进货索证索票制度。配送供应商在进货时,必须向供货方索取有效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动物检验检疫和验收合格证明等相关合法证件的复印件,规定需要提供分销证的食品要保留食品生产供应商开到本供应商的分销证,预包装食品必须索取供应商食品生产许可证,同时索取该批次食品检验(质检)报告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同时查验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生产许可编号。所有索证、索票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均须加盖供货供应商公章。配送供应商要对索取的证票进行分类整理装订成册,建立索证索票工作台账。
4.食品配送供应商必须建立食品检查验收制度。配送供应商在食品验收入库时,验收人员在验收台账上如实记录每种食品进货时间、来源、名称、规格(批号)、数量等内容。
5.食品配送供应商根据配送品种的要求需建立检测室的必须按要求建立,安装检测设备,配备专业检测人员。规范做好经销食品的禁用农药、禁用药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检测工作,对所每一批次食品,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测项目和要求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经责任人签字、配送供应商盖章后随配送商品一并交采购学校留存。
6.食品配送供应商必须建立食品质量承诺与销售记录制度。配送供应商采取质量先行负责、“三包”等方式,落实质量承诺责任,并在质量承诺书中订立相应责任条款。每次销售都必须在销售台账上记录销售的食品名称、流向、时间、规格(批号)、数量、单价等内容。
7.食品配送供应商配送食品必须使用厢式车或冷链车运输,并在运输车辆四周喷涂(张贴)明显的供应商标志。要定期对运输车辆进行清洗、消毒,保持清洁、无污染,并做好记录。配送过程中不得与其他非食品货物混装,以免交叉污染。配送车辆进入校园驾驶人要服从保安检查和指挥,车速不得高于每小时5公里,谨慎驾驶,注意安全。
8.食品配送供应商应制定一整套食品配送应急预案和建立完善应急处置体系。在遇到停电停水、灾害天气、学校紧急下单等情况下,做好食品紧急配货和安全配送。
9.食品配送供应商要完善进货渠道,确保货源充足、品质上乘。按平台上架商品要求加强商品信息管理,在平台上做到商品信息详实透明。不虚标商品库存,售罄商品要及时下架。不得上架直接入口的熟食。
10.食品配送供应商要完善商品价格浮动应对机制,做到价格透明化,随着商品市场价格变动及时进行价格调整,保证平台销售的主营项目商品售价不得高于市场零售价且不得高于平台同类商品均价10%,兼营项目商品售价不得高于平台同类商品均价。
11.食品配送供应商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的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和车辆驾驶人均应取得健康证和相关从业资格证。
12.食品配送供应商要严格执行食品配送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加强对员工的教育管理和业务培训,增强员工食品安全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员工业务水平。
13.食品配送供应商要按规定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14.食品配送供应商要在经营场所安装覆盖供应商出入口、装卸车场地、分拣(割)场地、仓库、冷库出入口、检测室等部位的视频监控系统,监控视频存储时间不小于30天,并接入指定的监控系统平台。
15.食品配送供应商要积极听学校反馈意见,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提高食品配送工作服务水平和学校满意度。
16.食品配送供应商不得配送准入许可经营项目以外的各类食品或未在平台展示的食品,不得配送有问题的食品,不得向纳入配送管理的学校配送未经平台下单的食品,不得委托其他供应商(个人)向学校配送食品。
17.配送供应商要与采购学校签订食品配送协议,配送供应商要按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要求向学校提供加盖配送供应商公章的供应商证照(复印件)、从平台打印的配送食品销售清单、税务发票、食品检验(检疫)报告、分销证等资料。
18.配送供应商对单次配送商品金额大于300元要按要求免费配送到学校收货地点。配送供应商对学校紧急下单或单次配送总金额小于300元的定单,要与学校做好协商,允许配送供应商向学校额外收取合理的运输和人工服务费用(总额不超过50元/次)。
19.食品配送供应商与学校结算货款时,须提供本供应商开出的税务正式发票。
20.配送供应商要共同维护配送秩序,依法依规经营,不得垄断经营、不得哄抬物价、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不得扰乱配送秩序。
21.“学生奶”供应供应商要严格做好商品质量管理,免费向长期订购学校提供“学生奶”临时储存设施并及时回收“学生奶”包装。
22.食品配送供应商不得对涉及学校食品配送工作的人员进行贿赂、宴请等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输送。
五、学校食品配送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食品采购监督管理组织体系。
1.学校食堂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学校食品采购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食品采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食品采购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食品采购的组织实施。
2.学校要建立食品卫生安全监督机制,成立食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和膳管会,落实集中用餐陪餐制度,落实食品采购菜单拟定、平台下单、进货验收、评价、财务等责任人员,做好食品配送管理工作,提高学校食品安全工作水平。
3.学校要健全食材配送定价机制,应通过竞争性采购方式采购食材。学校食品在“阳光食堂·智慧平台”采购下单时要优先选择综合评价满意度高的配送供应商,要选购质优价廉商品,菜单确定和下单前要按规定流程仔细审核采购品种和数量,在上一周周末前下单定购下一周所需的食品,尽量减少紧急采购订单(下单与约定送达时间小于24小时)的产生。学校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下单采购食品的,要及时告知配送供应商,以免延误配送。
4.全区中小学、幼儿园(不含由台州市教育局直管食品配送的学校)食堂采购的各类食品必须统一到“阳光食堂·智慧平台”(http://lqedu.zjsst.cn/)下单选择订购,由配送供应商配送到校,并及时与供货的配送供应商签订配送服务协议。(上级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5.学校要严格把关,不得采购直接入口的熟食,尽量不采购腌制食品;不得采购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和不得制售冷荤类、生食类、裱花蛋糕等高风险食品。
6.学校要参照《学生餐营养指南》(WS/T 554—2017)等标准积极推进健康食堂、健康餐厅建设和带量食谱编制,严格落实减盐、减脂、减糖“三减”要求,控制食盐、食糖、油脂的采购量,调整烹饪方式切实减少高盐、高糖、高脂食品的日常供应。
7.学校要严格落实廉政纪律,严守法纪,不进行虚假交易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输送。
8.学校要结合实际本着家长和学生自愿的原则做好“学生奶”供应推广工作。
9.设立食堂意见箱,公布投诉电话,积极开展师生满意度调查。
(二)规范执行食品验收工作制度。
1.学校必须指定专门人员负责采购食品验收工作,采购下单与验收人员须分开;验收人员2人以上,采用轮岗制和回避制。
2.验收人员要核查采购食品的“浙食链”信息,禁止配送供应商使用非厢式货车或冷链车等不符合食品配送要求的车辆进入校园,确保送货供应商与学校下单订购的配送供应商一致,不得验收非学校下单供应商或不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送达的食品。
3.学校要落实验收人员责任,按验收程序严把食品验收关,杜绝问题食品流入校园,验收人员须按学校在平台的订单和供应商从平台打印的送货清单对学校采购的所有食品、原料进行认真清点、称重、包装及品质查验。
4.验收人员要拒收“三无”预包装食品、检验(检疫)资料不足、感官异常、过期、霉变、生虫、短斤少两、品质有明显差异等存在安全、卫生和质量问题的食品和原料。
5.验收人员发现送货供应商与下单供应商不一致、运输车辆不符合要求、配送问题食品到学校等情况,要及时拍照留取证据,并上报学校管理人员做好退货处理及相关记录。学校要及时将具体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置。
6.学校采购食品验收入库后要及时客观公正地在平台做好采购食品品质及配送供应商服务情况等评价。
(三)规范建立食品采购工作台账。
1.学校要严格落实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要索取配送供应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在接收订购食品时要查验并索取销货清单、配送食品销售清单、税务发票、食品检验(检疫)报告、分销证等材料。所索取的资料要盖有供货单位公章。
2.学校要建立食品采购台账,对索取的配送供应商食品经营证照、票据、食品检验报告、检疫证、分销证等进行分类整理归档并及时更新过期证照,将采购食品收货日期、商品名称、数量、单价、批号等逐一进行登记。食品采购台账要装订成册,按规定保存,以便检查。
3.学校要及时向师生家长公开师生菜谱、各类食品的供货商信息、采购数量、价格、食品检验检疫报告等信息。
(四)规范落实食堂财务工作制度
1.学校食堂须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所有学校食堂要在银行设立帐户,食品采购款项要用转帐形式支付。食堂财务要严格把关,对应在配送供应商或定点单位采购的食品而到其他单位采购食品的,财务人员应拒绝支付货款。
2.学校食堂经营要统筹并均衡安排菜金,做到收支平衡,按规定公布学校食堂财务状况,接受全校师生监督。
3.学校食品采购交易款项,执行“日清月结”制度。学校不得支付非平台实际完成交易的款项和非配送供应商开具税务发票的款项。(上级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4.学校食堂师生伙食分开单独核算。
六、加强对配送供应商经营管理和考核
(一)配送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予以黄牌警告并处暂停配送一周处理。
1.配送供应商在平台不按规定项目上架销售商品、上架商品信息与实际明显不符、上架商品身份信息不全、商品信息更新不及时(生产供应商证照过期、检验报告、展示食品过期、商品价格等)。
2.配送供应商出现配送到学校商品品质与平台展示的图片和描述明显不符、配送劣质商品、明显短斤少两、混有异物、不按要求运输、运输车辆在校内超速驾驶、配送时间延误影响学校正常开餐的。
3.学校下单订购在平台展示的商品,配送供应商拒绝接单或拒绝配送的。
4.配送供应商向学校超额收取食品采购款项或配送运输、人工费用的。
5.在有关部门对配送供应商工作抽检中,发现出具检测报告失实,食品贮存、运输不规范,进销货台账不健全等情况。
6.配送到学校的食品超过市场零售价或平台商品出现价格超过规定价格提示持续36小时以上的。
(二)配送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予以红牌警告并处暂停配送一个月处理。
1.配送供应商向纳入平台采购统一配送的学校配送未经平台订购的食品的。
2.累计两次被处黄牌警告的,或涉及黄牌警告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配送供应商有以下情形直接取消配送资格。
1.配送食品存在质量问题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涉及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2.配送供应商出现虚假交易、垄断经营、配送许可项目以外商品、哄抬物价和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等严重违规情况,情节严重的不予再次准入,涉及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3.配送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污秽不洁或存在其他明显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4.配送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
5.配送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食品。
6.未经动物检疫部门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7.配送掺假、掺杂、伪造,影响食品安全的食品。
8.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做食品的。
9.配送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10.擅自将平台账号提供他人使用的。
11.委托其他供应商或个人向学校配送食品的。
12.供应商注册登记信息变更的(不包括已申请报备的经营场地扩大改造、设施升级、供应商扩大规模迁址变更信息)。
13.被红牌警告后再次被黄、红牌警告的。
14.每学期学校对配送供应商考核满意率低于80%的。
15.经营活动中有违法乱纪等行为被纪检监察查处的。
(四)配送供应商如有严重不良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永久禁入;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区学校食品配送工作领导小组商议酌情予以处理。
(五)做好配送供应商经营状况考核工作。
学校在每学期结束时对配送的供应商配送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分五大项:自身管理状况、配送质量状况、配送价格情况、配送时限情况、服务态度情况。学校对配送供应商考核后将考核表交路桥区教育局。学校考核结果纳入学校食品配送供应商资格保留和下一期准入审核的重要指标。
七、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反法律法规、玩忽职守、疏于管理,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应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学校、配送供应商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职责,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对学校负责人、配送供应商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1.通过虚报、冒领、套取等手段,挤占、挪用、贪污营养膳食补助资金和学生伙食费的;
2.设立“小金库”,在食堂经费中列支学校公共开支或教职工奖金福利、津补贴、招待费及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支出等费用的;
3.在食堂管理中为他人谋利、搞利益输送或以权谋私的;
4.采购伪劣食材、损害学生身体健康的;
5.食堂违规承包,大宗食品、食材采购程序不合规合法的;
6.存在严重浪费现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区学校食品配送领导小组每两学年对学校食品配送供应商进行重新申报和审核。配送供应商准入附加条件可在印发的重新审核通知中进行补充。
九、原路桥区教育局、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路桥区学校食品配送管理办法(2021修订版)的通知》(路教安〔2021〕6号)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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