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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路桥区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2022年修订版)
目 录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火灾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部
2.2 日常办事机构
2.3 专家组
3 预警、林火监测和信息报告
3.1 预警
3.2 林火监测
3.3 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响应措施
4.3 应急结束
4.4 后期处置
5 附则
5.1 名词术语解释
5.2 预案管理
5.3 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防灭火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预防为主、防救结合、高效扑救、安全第一的方针,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依法科学有力有序有效处置森林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为。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浙江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台州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和《路桥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台州市路桥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森防指)负责组织指挥、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全区森林火灾应对工作。区森防指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军民协同、密切配合,确保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快速响应、保障有力。
1.4.2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实行党委领导下、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森林防灭火责任制。依据森林火灾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响应。
1.4.3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森林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森林防灭火工作责任制,切实加强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准备,确保反应快速、处置得当。
1.4.4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在处置森林火灾时,要把安全扑救作为基本原则贯穿始终,把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科学指挥、精准扑救、确保重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
1.5 火灾分级
森林火灾按照受害森林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特别重大森林火灾4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2 解救疏散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2.3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森林火灾发生地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区森防指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森林防灭火工作。区政府分管区长担任指挥长,区府办分管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主要负责人和区公安分局、区人武部分管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原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改为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森防指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派员组成,承担区森防指的日常工作。必要时,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区森防指名义部署相关森林防火工作。
有森林防灭火任务的镇(街道)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要求,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灭火工作。
3.2 主要成员单位任务分工
成员: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气象局、区供电局、区电信分局、市交通警察局直属三大队、中国移动路桥分公司、中国联通路桥分公司、区消防救援大队、区民宗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区社发集团、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有关负责人组成。
2.1.2 区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及上级森林消防指挥机关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的指示精神;
(2)制定、完善全区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的有关规定和制度;
(3)及时掌握森林火险等级变化和火情动态,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区范围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4)处理其他有关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的重要工作。
2.1.3 成员单位职责
(1)区应急管理局:统筹协调全区森林防灭火工作;组织培训森林消防队伍,保障协调森林消防队伍物资储备;参与森林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负责全区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的安全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林区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用火。
(2)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森林防灭火日常工作;组织林业系统做好森林防灭火的科研、宣传、教育等工作;协调森林火灾应急工作的综合管理系统、信息通信系统、物资保障系统的建设;指导做好火烧迹地的更新工作。
(3)区人武部:组织指挥部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协助森林火灾的扑救行动。
(4)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开展森林火灾预防与应急处置的宣传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对森林火灾及扑火救灾情况做好新闻报道工作;
(5)区文化和广电旅游局:负责和协调做好对园林、风景名胜区森林火灾的防范、扑救工作;负责森林火灾发生地旅游人员的安全疏散工作。
(6)区发改局:负责森林消防体系建设的基础设施规划、年度计划和重大项目安排等综合协调工作。
(7)区经信局:负责组织、协调相关电信、移动、联通运营企业做好扑救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通信保障。
(8)区公安分局:做好森林火灾发生地的治安管理、安全保卫、交通管制和火灾案件侦破等工作,保证火灾扑救工作的顺利进行;预防和打击林区各种违法用火活动。
(9)区财政局: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督促各镇(街道)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落实森林火灾应急准备和扑救工作所需的资金。
(10)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森林火灾扑救过程中食品、饮用水、油料供应等工作。
(11)区民政局:协调灾民的安置、生活保障和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人员的医疗救助或牺牲人员的抚恤。
(12)社发集团:负责公墓墓区的火源管理。
(13)区科技局:负责森林消防及火灾扑救等科技项目的立项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14)区民宗局:负责做好林区寺庙范围的森林防灭火工作。
(15)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做好水库库区范围的森林防灭火工作。
(16)区交通运输局:根据扑火工作需要和森林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灭火应急指挥部的请求,及时将扑火物资和增援人员运送到位。
(17)区教育局:负责中小学生的森林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当学校周边发生森林火灾时,及时组织学校师生和教职员工紧急转移,并确保师生和教职员工的人身安全。
(18)区卫健局:负责森林火灾中受伤人员的救治、卫生防疫等工作。
(19)区供电局:负责林区35千伏及以下的输、配电线路的安全检查,防止因线路故障引发森林火灾;发生森林火灾时,及时切断相关线路电源。
(20)区电信分局、中国移动路桥分公司、中国联通路桥分公司:做好森林防灭火前线指挥部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工作。
(21)区消防大队:组织指挥本辖区内消防队伍支援森林火灾的扑救行动;保护受森林火灾威胁的村庄、居民地、重要设施及重要地段的建(构)筑物。
(22)市交通警察局直属三大队:做好森林火灾发生地周边交通管制工作,确保扑火物资和增援人员运送到位。
(23)区气象局:及时提供森林火灾发生地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同时做好森林火险预报、高火险警报。
(24)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全森林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督;负责做好市场内非法销售明火上坟物品的监管。
(25)区行政执法分局:负责做好非法销售明火上坟物品的监管、收缴和查处工作。
2.2 日常办事机构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森防办),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承担指挥部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区防火服务中心负责人担任。
2.3 专家组
区森防办负责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重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提供决策支持,必要时参与重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行动。
3 预警、林火监测和信息报告
3.1 预警
根据气象部门发布的森林火险气象等级,结合实际采取相应预防措施,必要时,由区指挥部发出指示或命令并对相关地区森林消防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3.2 林火监测
区森防办根据国家、省林火卫星监测系统提供的热点监测图像及监测报告,及时督促各地核查和反馈热点情况,掌握全区火情动态。森林火灾发生地通过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和巡护人员密切监视火场周围动态,发现新的火情后及时报告,形成立体型林火监测网络。
3.3 信息报告
各镇(街道)要及时、准确、规范报告森林火灾信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场指挥要向区政府领导报告,便于政府正确决策:
(1)火场面积超过10公顷;
(2)明火燃烧5小时以上仍不能扑灭的;
(3)估计要成为过夜火的;
(4)有人员伤亡的;
(5)危及村庄、居民、军事设施、重点风景名胜区安全和其他有重大影响的;
(6)已被上级领导或主流媒体关注的;
(7)被卫星监测到并接到省森林消防办通知的;
(8)处置时,现场指挥认为有困难等其他原因需要报告的。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灾发生后,镇(街道)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启动镇(街道)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由镇(街道)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火灾扑救工作;初判发生较大森林火灾(面积超过1公顷)或1小时后仍未扑灭明火的,启动区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由区指挥部负责指挥,面积超过10公顷或5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区政府分管领导必须赶到火灾现场指挥扑救;面积超过30公顷或12小时仍未扑灭明火的,区主要领导必须赶到火灾现场指挥扑救;初判发生重大以上森林火灾(面积超过100公顷)或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报市森林消防指挥部,建议启动市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必要时,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
4.2 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各有关地方和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 扑救火灾
立即就近组织本区域森林消防队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镇(街道)分管或主要领导要立即到现场指挥。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调动足够的力量应对。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未成年人和老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如当地扑火救援力量不足时,根据镇(街道)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提出的申请,区指挥部可调动其他镇(街道)的扑火队伍实施跨镇(街道)行政区域支援扑火。
4.2.2 后勤保障
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及火灾发生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落实扑火所需燃料、食品、医疗、交通等后勤保障工作。一线扑火人员应予重点保障供应,各部门和单位应为灭火后勤保障工作提供方便。
调动异地森林消防队的,在队伍到达前要指派熟悉地形的路线向导在路口迎接,并全程伴同扑火队伍,以确保火灾扑灭后消防队员能安全下山。
火场面积较大,跨区域调动力量超过三支的,每支消防队都应该有熟悉指挥意图的镇(街道)工作人员伴同,便于扑救时力量的合理调度。
4.2.3 转移安置人员
各镇(街道)应在居民地周围预先开设森林消防隔离带或营造生物防火林带,制订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地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4.2.4 救治伤员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火灾发生地镇(街道)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必要时区卫健局组织医疗专家协助进行救治或安排转院救治。
4.2.5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4.2.6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通过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4.2.7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具体按照《路桥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及相关规定执行。
4.2.8 火场清理
火灾明火扑灭后,应继续组织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留守人员方可撤离。
4.3 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宣布应急结束,并告知有关方面。
4.4 后期处置
4.4.1 火灾评估
森林火灾扑灭后,由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公安分局等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填写森林火灾档案表报省、市森林消防办公室。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应向区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
4.4.2 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工作由森林火灾发生地镇(街道)负责。对森林火灾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并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的恢复重建。
4.4.3 扑救费用
扑救费用包括扑救人员的误工工资、误餐补助、消防装备和器材损耗等。专业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扑救本地、本单位森林火灾的费用,由组建单位承担;跨区域、跨单位扑救的,扑救费用由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支付;村义务森林消防队和群众参加扑救的费用,由肇事者支付;肇事者不明的,由起火单位支付;肇事者或者起火单位确无能力支付的部分,由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支付。
4.4.4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及时进行工作总结,重点是分析重大火灾发生的原因,总结应急处置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4.4.5 火案查处
区公安分局负责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必要时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抽调人员协同查处。
4.4.6 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火灾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人员追究责任。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5 附则
5.1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5.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森林消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5.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