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路桥区市政设施移交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路桥区市政设施移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市政设施的维护管理,进一步规范移交验收和接管工程程序,确保本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设施正常投入使用,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文所称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桥梁设施、城市雨水排水设施、城市照明设施、园林绿化设施以及其他市政设施,但不包含污水排水设施。建成区内新、改、扩建的市政设施,建成后需财政出资负担养护管理的,其设施的交接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部门作为路桥区市政设施管养的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规划、公安交警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规范管理。
第四条 市政设施项目建设单位是移交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组织项目移交等工作。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是移交工作的接收主体。
第五条 需移交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市政设施项目,路桥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市政设施项目工程建设情况,参与设计方案审查,竣工验收,并提出意见。市政设施经竣工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将养护管理移交至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章 市政设施项目移交
第六条 新、改、扩建市政设施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移交,移交前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市政设施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有关市政设施验收标准及质量要求;
(二)完成施工图的全部内容,达到设计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
(三)园林绿化设施施工养护期满,确保苗木成活率不低于95%;
(四)市政设施设备完好,满足使用要求,无安全隐患。
第七条 新、改、扩建市政设施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备齐竣工资料,报送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竣工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竣工图(含CAD电子版);
(二)竣工验收报告;
(三)施工合同;
(四)《工程质量保修书》;
(五)竣工工程量清单;
(六)照片及相关图片资料。
(七)排水管网检测报告。
第八条 移交工作流程
(一)按照“验收即移交”原则,市政设施经竣工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将养护管理移交至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其中园林绿化设施项目验收移交后至施工养护期满期间,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日常监督工作,管养工作由原建设单位负责落实。
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养护期满前一个月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移交管养工作,并报送有关移交资料。验收合格后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正常管护。
(二)办理移交时,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进行交接验收。交接验收分别对移交资料和项目实体进行核查,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现场同步配合核查,并共同对核查结果进行确认。核查项目实体和移交资料时,按照移交设施内容填写《园林绿化项目正式移交书》(附件1)、《园林绿化及设施移交清单》(附件2)和《市政道路设施移交单》(附件3)。核查合格后,履行正式移交手续。
(三)对于项目存在的问题,填写《项目问题整改通知单》(附件4),由建设单位组织限期整改。整改完毕,将再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才能办理正式移交手续;整改仍不合格的,不予接收。
(四)市政设施项目工程质保金的退还须经路桥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签字确认后方可拨付。
第三章 项目质量管理责权界定
第九条 市政设施项目移交时,建设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保修内容、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一)建设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需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并履行保修义务,立即无条件组织维修,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至合格。并对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及相应法律责任。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质保期内的质量保修工作监督管理。
(二)设施超过保修期后,但还未正式移交,出现质量问题的,应由建设单位负责履行维修组织义务,立即无条件组织维修,并对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及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条 建成区范围内的绿地竣工验收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参与绿地的日常管养监督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对于绿地复绿、补种,病虫害防治等告知工作。采取发放抄告单形式,发送业主单位,限期整改。两次以上(含)限期未整改的,由业主单位将相关情况通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施工单位纳入失信黑名单予以处罚。同时业主单位委托第三方进行整改,相应费用由业主单位从工程款中扣除支付。
园林绿化设施项目养护期满后,由业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参与验收,符合验收标准后接收,不符合要求限期整改并延续养护周期,以乔木为例,补种的乔木要求延续养护周期一年,灌木地坪要求延续养护周期六个月,期满后再次验收。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质量保修期届满30日前对项目进行自检,完成对存在问题的整改并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项目保修期间的保修情况报告。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保修情况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安排相关养护单位共同对项目进行现场复检,复检发现的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两侧退让地内的市政设施(含代征绿地),应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维护单位进行养护管理,并接受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符合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接收条件并办理接管手续的城市道路两侧退让地的市政设施(含代征绿地),由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护管理。
城市道路两侧退让地移交参照路政办〔2020〕64号文件《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路桥区城市两侧退让地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执行。城区代征绿地移交参照台建规〔2011〕340号文件《台州市区代征城市绿化用地管理规定》执行,对代征绿地进行绿地验收、移交。
第十三条 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老旧市政设施接养:
由原建设单位申请、经区政府同意按现状接养的,应满足:基础设施完好、可正常使用;无黄土裸露、乔木等行道树无缺死株、符合创建标准等要求。
第四章 养护管理经费
第十四条 履行完正式移交手续后,市政设施项目由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项目养护管理经费应自移交之次日纳入区财政保障。
第五章 未移交监督职责
第十五条 发现市政设施存在损坏等现象,要求养护业主单位及时做好修复工作。园林绿化设施按照要求修复后,同时做好后期的浇水施肥养护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附件:1.园林绿化项目正式移交书
2.园林绿化及设施移交清单
3.市政道路设施移交单
4.项目问题整改通知单
附件1
园林绿化项目项目正式移交书
项目名称 | 项目详细地址 | 绿地总面积 |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验收日期 | |||||
保修截止时间 | 建设单位 | 施工单位 | |||||
相关文件 |
质量备案文件 (齐全 (不全 (无 竣工资料 (齐全 (不全 (无 质量保修书 (齐全 (不全 (无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有 (无
| ||||||
建设单位移交人员(签字):
| 验收人员(签字):
| 管养部门(签字):
| 局领导(签字): |
附件2
园林绿化及设施移交清单
项目名称: 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绿化情况 | 园林设施情况 | 主要情况描述 | ||
类型 | 数量/面积 | 类型 | 位置 | ||
1 | 绿化总面积(㎡) | ||||
2 | 其中:乔木(株) | ||||
3 | 灌木(株) | ||||
4 | 色块(㎡) | ||||
5 | 草坪(㎡) |
附件3
市政道路设施移交单
工程名称 | 工程地点 |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
施工单位 | 建设单位 | |||||||
监理单位 | 接收单位 | |||||||
验收日期 | 保修终期 | |||||||
移交内容及范围 | ||||||||
工程接受意见 | ||||||||
建 设 单 位 | 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接 收 单 位 | 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施 工 单 位 | 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附件4
项目问题整改通知单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 接收单位 | ||
监理单位 | 施工单位 | ||
接收过程发现的 问题 | |||
监理单位查验意见 |
监理单位(签章): 日期: | ||
建设单位验收意见 |
建设单位(签章): 日期: | ||
项目管理(使用)单位验收意见 |
管理(使用)单位(签章): 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