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螺洋街道“厂中厂”企业安全生产监管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的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为巩固全领域“厂中厂”安全生产攻坚成果,进一步提升源头管控能力,有效改善“厂中厂”安全现状,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特制定监管长效机制。
二、出台目的
压实“厂中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租赁双方安全管理整治“一租了之”、“只收租不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实现企业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水平明显提升。
三、编制依据
《路桥区关于印发“厂中厂”企业安全生产监管长效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路安办〔2023〕17号)、
《转发省安委办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微园区(厂中厂)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路安办〔2023〕16号)
四、适用范围
螺洋街道辖区内。
五、主要内容
(一)建立租赁告知制度。
出租厂房执行准入租赁告知制度。符合租赁条件的,要填写“厂中厂”企业基本情况表告知螺洋街道应急办。对工业企业租赁厂房从事生产活动的,参照新建项目实施管理,确保租赁企业依法合规、安全生产,严格管控将厂房出租给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从源头杜绝安全隐患。
(二)列入网格监管对象。
针对“厂中厂”企业流动性强、变化频繁、短期行为突出等特点,将“厂中厂”企业列入镇村两级安全生产基层网格员的排查范围。实时掌握“厂中厂”企业变动情况和新增的厂房租赁行为,及时完善更新“一企一档”工作台账。
(三)建立快速处置机制。
根据“厂中厂”最新的排查情况和备案情况,进行分类处置,对已经整治过的企业,督促安全隐患真正整改到位;对新增的企业要对照“五个不准”和“五个必须”的标准进行检查核查。
六、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由主要领导牵头,落实责任到个人,统筹抓好专项整治各阶段工作。
二是压实主体责任。健全厂房租赁企业履行主体责任机制。
三是全面依法整治。各部门要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建立互通共享的工作机制。常态化开展督导检查,督促推进各项措施落实,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依法进行查处。
六、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螺洋街道办事处
解读人:螺洋街道办事处主任李正军
联系方式:0576-82352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