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10003/2023-1590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路桥区 公开日期: 2023-06-21
有效性 文件编号 路政发〔2023〕6号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对龙头王区块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

发布日期:2023-06-21 11:00 访问次数: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品味,根据区人民政府计划安排,拟在路桥街道龙头王区块实施未来社区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该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房屋征收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东至吉利大道、西至泰隆街、南至永源西路、北至南官河,区块四至范围详见附件1。征收范围内共涉及房屋约77户,建筑面积约1.4万平方米。

二、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房屋征收部门为台州市路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路桥街道办事处。

四、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2(路桥区龙头王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五、本项目签约期限为5日,搬迁腾房期限为30日,具体工作区块划分和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另行公布。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龙头王区块房屋征收范围图

      2.路桥区龙头王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3.被征收房屋预评估比准价

      4.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预评估比准价格表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

                                                                             2023614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龙头王区块房屋征收范围图

 

 


附件2

 

路桥区龙头王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补偿方案

 


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路桥区龙头王区块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块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征收目的:本项目系政府组织实施的旧城区改建项目。根据龙头王区块项目计划安排,拟对改建范围内的危旧房屋和落后基础设施等进行改造建设,需对改建范围内的房屋予以征收。

第二条  征收范围:东至吉利大道,西至泰隆街,南至永源西路,北至河道,具体详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龙头王未来社区房屋项目征收范围的通告》(路政发〔202215号)。

第三条  征收范围内房屋调查基本情况:共涉及房屋约77户,建筑面积约1.4平方米

第四条  台州市路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本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路桥街道办事处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对其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

第五条  在征收决定作出后,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本方案签订附有生效条件的征收补偿协议。在协议签约期限内,签约户数达到应签户数95%以上(含95%)比例后,并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户数未达到应签户数95%比例的,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

应签户数不包括因析产等原因获得中堂、川堂、台门等公有共用房屋的产权人户数,以及至签约截止日房屋所有权人尚不明确的户数。

签约期限为5日,搬迁期限为30日,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另行公告。

第六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十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参加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的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有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参加,投票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过半数选票。

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被选定或者确定后,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作为委托人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第七条  参照改建地段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并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以2022922日为预评估时点,预测国有出让用地上被征收房屋和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物比准价格(详见附件)。

被征收房屋最终评估比准价格以及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另行评估确定。

第八条  住宅、商业房屋装饰装修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按房屋建筑面积200元/平方米220元/平方米240元/平方米,分三个档次进行补偿,在实际评估中评估机构可根据装饰装修程度在档次之间作适当调整。被征收户要求按实评估的,按实际评估价给予补偿。

第九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十条  征收个人住宅用房,实行市场化安置(房票)。市场化安置(房票)具体按照《路桥区住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方案》(路政办发〔202250号)相关规定执行。安置和结算办法按房屋产权调换相关政策执行。

征收其他房屋的,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一条  被征收人因析产等原因获得中堂、川堂、台门等公有共用房屋产权的,可与征收关联透里范围内有其它独立产权住宅房屋的可合户计算安置面积,进行市场化安置。

第十二条  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权面积以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土地使用凭证的记载为准;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的记载为准。

第十三条  征收个人立式住宅,按以下方式确定应安置面积及补助:

(一)征收一层平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1.3的比例确定应安置面积,同时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30%的补助。

(二)征收两层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1.15的比例确定应安置面积,同时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5%的补助。

(三)征收三层及以上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1.05的比例确定应安置面积。

前款所称房屋层数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总层数,不是被征收房屋所在的层次。

第十四条  住宅产权调换安置套型建筑面积标准:小套60平方米中套90平方米、大套A120平方米、大套B140平方米、特大套180平方米

第十五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按以下方式进行套型选择:

(一)户应安置面积在140平方米以内的(含140平方米),对照套型建筑面积,在其范围以内(含套型本数)就近上靠选择。

(二)户应安置面积超过140平方米的,对照套型建筑面积,上靠选择套型或套型组合,但每户上靠面积应不大于30平方米

被征收人按时签订协议,且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应安置面积120平方米以下(含120平方米)的,在按前款规定选定的套型总建筑面积基础上,可就近上浮一档进行套型或套型组合选择。  

第十六条  住宅产权调换房屋按以下方式结算:

(一)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的价格,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的90%结算;在应安置面积内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的价格,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的40%结算。

(二)产权调换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大于应安置面积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部分的价格,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的50%结算;大于应安置面积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内(含20平方米)部分的价格,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的80%结算;大于应安置面积20平方米以上部分的价格,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结算。被征收人按本方案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进行上浮一档选择套型或套型组合的,其上浮面积部分的价格,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上浮1000元/平方米进行结算,累进享受结算折扣优惠。  

(三)户应安置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含60平方米)的,且未按本方案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上浮一档选择套型的,产权调换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大于应安置面积部分的价格,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的50%结算。

(四)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套型建筑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而小于应安置面积的,其不足部分面积价格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的60%给予补偿。

(五)被征收人选择比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的安置套型,其多余部分面积价格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120%予以结算;其中,大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而小于应安置面积部分的价格,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的60%给予补偿。

(六)确保大套以上住宅(不含上浮一档到大套)搭配一个地下车位。按照《路桥区住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方案》(路政办发〔202250号)相关规定,地下车位给予5万元/个补贴。

第十七条  征收国有产权的行政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福利院(敬老院)、幼儿园、影剧院、社区等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办公用房评估标准予以货币补偿。确需重建或产权调换的,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重建或产权调换。

第十八条  征收住宅房屋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按下列方式执行:

(一)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标准计算。单户搬迁费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搬迁费按两次计发。

(二)临时安置费:临时周转用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临时安置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12元/平方米标准计算。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拆除的,购买现房的,补助12个月的一次性临时安置费;购买期房的,自搬迁腾房之月起至交房时间加6个月装修期补助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最多不得超过42个月,按季支付。

具体搬迁腾房时间另行公布。

第十九条  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及停产停业损失费补偿标准,按下列方式执行:

(一)搬迁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标准计算。单户搬迁费低于1000元的按照1000元计算。搬迁费按一次计发。其中,工业企业搬迁费由评估机构按实际评估确定,包括机器设备的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费等费用。

(二)临时安置费和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费:

1.征收工业用房:实行货币补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的标准,一次性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含临时安置费)。

2.征收其他非住宅用房:实行货币补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6%的标准,一次性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含临时安置费)。

第二十条  征收涉及军事设施、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归侨侨眷房屋、涉外等房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执行。

第二十一条  征收涉及公共设施和各种管线等,由所有权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搬迁,所需费用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适当补偿。如同时需要扩建、改建的,其扩建、改建部分所需的费用,由所有权人自行负担。

第二十二条  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应拆未拆房屋,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必须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征收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但最高不得超过同类建筑物重置价的30%

第二十三条  除依照本方案第五条规定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以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向区人民政府提出补偿决定方案。

区人民政府对补偿决定方案进行审查,将补偿决定方案送达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应当自补偿决定方案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意见并选择补偿方式。区人民政府送达补偿决定方案时应当书面告知被征收人,其逾期不选择补偿方式的,补偿方式由补偿决定确定。

补偿决定由区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单位自管住宅公房的承租人未按房改政策购房,也未与被征收人达成解除租赁关系协议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

公房管理部门直管住宅公房的承租人未按房改政策购房,也未与公房管理部门达成解除租赁关系协议的,由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向原房屋承租人另行提供承租房屋。

依照前两款规定对承租人提供承租房屋的,承租人应当腾退原承租房屋;拒不腾退的,区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腾退决定,责令承租人限期腾退。

第二十五条  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腾退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腾退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在协议生效后,被征收人必须根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安排,将被征收房屋完整地移交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拆除门窗、楼板、玻璃等构件和损坏房屋结构,违者照价赔偿。

第二十七条  被征收人的房屋征收补偿款、装饰装修补偿费、附属物补偿费等,纳入房屋征收套式安置产权调换安置结算款,不再单独兑现。签约腾空奖励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可根据被征收人的要求纳入房票票面总金额。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并经腾房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与被征收人办理货币补偿金的结算手续。

第二十九条  签约腾房奖励:

(一)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6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

(二)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搬迁腾空房屋的,并经验收合格,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4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

(三)协议签订期限为5日,第1-2日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奖励每户5000元;第3-4日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奖励每户2000元;第5日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无签约奖励。

超过规定时间签约、搬迁腾房的,不予奖励。

第三十条  本方案中的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临时建筑、附属物、装饰装修等补偿费。房屋评估总价值是指房屋评估价值加上临时建筑、附属物、装饰装修等补偿费。

第三十一条  改建范围内涉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按照路桥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3

 

被征收房屋预评估比准价

 

一、被征收立地式住宅房屋预评估比准价为7600元/平方米。评估标准:土地性质为出让,房屋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二等,建筑年代为1999年以后,朝向、通风、日照采光、道路便捷度等其他影响房屋价格系数均为较好。

二、住宅产权调换房屋预评估价为7600元/平方米。

三、征收套式住宅、办公用房等其他未进行预评估的房屋,待评估机构确定后按实评估。

以上预评估具体比准价及估价对象概况以评估报告为准。被征收房屋以及产权调换房屋最终评估价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另行评估确定。

 

 

 

 

 

 

 

附件4

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

预评估比准价格表

 

类别

序号

项目名称

等级规格

单位

单价(元)

(一)

地面装修项目

1

地砖

普通地砖

平方米

30

2

抛光地砖

正品(60×60

平方米

50

3

瓷砖

普通瓷砖

平方米

20-40

4

油漆地面

/

平方米

10

5

水磨石地面

不嵌铜条

平方米

10

嵌铜条

25

6

马赛克地面

普通

平方米

10-25

7

大理石地面

高档

平方米

120-180

中档

60-100

低档

40-50

8

实木地板

普通

平方米

100

高档

160

9

复合木地板

普通

平方米

50

(二)

10

夹板墙裙、墙面

普通夹板

平方米

30

高档夹板

平方米

50

11

乳胶漆

/

平方米

20

12

贴墙纸

普通

平方米

10

高档

平方米

20

13

喷塑墙面

/

平方米

10

14

油漆墙面

/

平方米

10

15

木、铝合金踢脚线

/

5

(三)

16

木门窗套

60

40

17

铝合金门、窗

/

平方米

60-120

18

铝合金纱窗

/

平方米

25

19

不锈钢防盗窗

/

平方米

80-100

20

合成防盗门

子母门

300

单面门

260

21

铁防盗窗、门

/

平方米

20-40

(三)

22

木制过间门

高档

平方米

150

中档

120

普通

90

低档

60

23

卷帘门

/

平方米

90

(四)

24

普通板吊顶

(造型)

/

平方米

50

25

石膏板吊顶

/

平方米

50

26

塑料扣板吊顶

/

平方米

5-30

27

三夹板吊顶或

隔墙

/

平方米

5-40

28

铝塑板吊顶

/

平方米

50

(五)

29

扶手

原木

50-100

40-80

不锈钢

50-100

(六)

30

简易雨蓬

/

平方米

20

31

玻璃钢雨蓬

/

平方米

30

32

彩钢雨蓬

/

平方米

40

33

遮阳布

/

平方米

20

(七)

34

厨房吊柜

/

120

35

灶柜

低档

80

中档

120

高档

180

36

衣柜、电视机柜

/

平方米

100-280

37

其他固定柜

(鞋柜、隔堂柜、壁柜等)

平方米

50-250

(八)

38

家用灶

单眼

150

双眼

250

三眼

300

39

不锈钢水槽

单眼

70

双眼

100

40

普通水槽

/

60

41

陶瓷水槽

/

80

42

座便器(普通)

/

150

(八)

43

蹲坑

/

100

44

洗脸盆

/

100

45

立式陶瓷便槽

/

100

46

浴缸(普通)

/

250-350

47

整体浴房

/

1000

48

钢化玻璃

/

平方米

50

49

太阳能热水器

/

500-600

50

热水器

/

100-150

51

水塔

不锈钢

150

52

立式空调

/

300

53

挂壁式空调

/

150

(九)

54

电话

/

108

55

宽带、光纤

/

108

56

有线电视

/

300

57

电表

单相

300

三相

800

58

水表

/

300

59

水井

小土井、水泥管

250-350

60

围墙

(砖砌)

实墙

平方米

50-100

空斗墙

平方米

30-50

61

水泥或石板道地

/

平方米

20-35

62

鱼池、花池

/

平方米

30

63

化粪池

/

250-350

64

独立三相电表

/

KVA

500

65

电梯搬迁费

有桥箱、电梯井搬迁费

5000-8000

66

升降机

无电梯井、简易桥箱

1000-2000

 

说明:本表所列各项单价为综合评估价格(含人工费、辅助材料费等)。在评估操作中,如装饰装修及附属物材料特殊或本表未涉及的项目,由评估机构按实调整。


信息来源: 路桥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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