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路桥区健康影响评价评估制度建设方案(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路桥区健康影响评价评估制度建设方案
(试行)
为贯彻落实健康中国战略,切实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战略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全国爱卫办、健康中国行动推进办《关于开展健康影响评价评估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全爱卫办函〔2021〕8 号)、省委省政府健康浙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健康影响评估制度建设工作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健康浙江办函〔2022〕3号)精神以及台州市全面开展健康影响评价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健康影响评价制度,将健康理念融入各项政策,推进我区健康治理体系和健康治理能力现代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健康优先、实事求是、科学有效、公平普惠的基本原则,将公共政策、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等列入健康影响评价和干预范围,推动“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把健康影响评价作为落实健康优先理念的政策工具,不断提升政府和部门科学决策和现代化治理能力,加快推进健康路桥建设,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
二、主要目标
统筹推进健康影响评价机制建设,到2023年底,建立健康影响评价工作体系,至少完成本级政府3件、非卫生健康部门3件拟出台的重要公共政策和2项重大工程项目的健康影响评价以及健康区创建相关工作任务。到2024年底,健康影响评价评估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健康影响评价进一步推广应用。到2025年底,健康影响评价全面推广,健康影响评价工作体系、技术规范体系基本成熟,力争1-2个优秀案例入选省市健康影响评价案例库。
三、组织架构和保障机制
(一)健全组织管理。区委区政府是健康影响评价制度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路桥区健康影响评价制度体系搭建。各部门是健康影响评价的实施主体,负责在公共政策出台前或重大工程立项前完成健康影响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区健康办备案。区健康办作为跨部门的协调机构,负责区域内健康影响评价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网络组建及维护、专家管理、工作规范制定等工作。
(二)组建领导小组。现任健康路桥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全部转任为路桥区健康影响评价领导小组成员,不再另行发文。原则上,健康影响评价领导小组成员调整与健康路桥建设领导小组成员调整同步进行。
(三)搭建工作网络。由区健康办牵头,组建由各部门、镇(街道)、第三方专业机构组成的健康影响评价工作网络,为成员单位提供沟通协调、资源共享、政策咨询的平台。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领导负责本单位健康影响评价管理工作,指定一名联络员具体负责本单位健康影响评价的沟通协调、组织实施等工作。
(四)组建专家团队。专家库是本地健康影响评价工作的技术支持机构,承担公共政策和重大工程项目的技术评价、出具评价报告、业务指导等工作。区健康办负责专家库的组建与管理,按照“卫生健康为主、涵盖各行业部门技术领域”的原则遴选专家,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资源共享。
(五)建立评价机制。建立健康影响评价(公共政策健康审查)制度(附件2)。各部门在政策的提出、起草、修订、发布等各个环节中,要考虑该政策对健康可能潜在的影响,在路桥区健康专家委员会(附件1)的指导和协助下,在新政策发布前完成健康影响评价工作,并根据健康影响评价的建议对拟定政策进行补充或修改,以预防或控制对人群健康产生消极影响。。
(六)编制工作手册。参照《浙江省健康影响评价工作手册(2022版)》,结合我区健康决定因素特征,编制《路桥区健康影响评价工作手册》。该手册作为路桥区健康影响评价工作的技术性指南,各单位要参照手册确定的相关技术要求实施健康影响评价。
四、健康影响评价的实施
(一)评价的范围。
对健康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重要公共政策及重大工程项目均应纳入审查范围,具体内容包括:
1.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如政府规划、部门事业发展规划、工作规划等,包括长期计划(一般为10至20年)、中期计划(一般为5年)、年度计划。
2.经济社会发展政策:主要是指惠及广大人群的公共政策。优先审查政府和部门拟定的涉及面广、覆盖人群较多、有效时间较长、影响较大的公共政策。直接转发的上级政策、各部门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卫生健康部门下发的公共政策不列入评价范围。
3.重大工程和项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列入的由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和项目。已出台的政策、规划和已建设完工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再进行健康影响评价,但社会反应强烈,确实影响人群健康的,予以开展健康影响评价。
(二)评价的内容。
遵循大健康理念,从最广泛的健康影响因素入手,以物质环境因素、社会环境因素、生物心理因素、生活方式因素、医疗服务因素等大健康影响因素和躯体健康、心理健康、社会适应和道德健康“四维健康观”为依据,评价评估相关政策、规划和项目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影响危害健康的因素,并针对可能存在的健康风险因子,提出改进对策建议。
(三)评价的实施主体。
公共政策和重大工程项目的拟定和实施部门是健康影响评价的实施主体。需要人大通过或党委政府行文发布的政策,由区健康办组织实施健康影响评价,区健康办可授权政策起草部门代为执行健康影响评价。各部门制定的、不需人大通过或党委政府行文发布的政策,由各部门组织实施。第三方专业机构可接受公共政策起草单位或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法依规开展健康影响评价。
(四)评价的程序。
公共政策应在进入合法性审查前完成健康影响评价;重大规划和工程项目应在立项前完成健康影响评价,可与环境影响评价、风险评估等同步进行。
1.部门初筛。公共政策、重大工程项目和规划的主体单位对相应政策、工程项目和规划进行初筛,确定是否涉及健康决定因素,明确是否开展健康影响评价。
2.分析评价。实施主体组织健康影响评价专家组,由专家组按照健康影响评价技术流程完成后续评估工作。为充分发挥专家领域和学科优势,保证健康影响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科学,专家组可采用“2+X”模式,其中“2”为卫生健康领域和法律法规领域专家,“X”为根据拟订政策领域选择相关学科专业的专家。专家组人数以“奇数”定员,原则上不少于5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必要时可增加上级层面的专家库成员、选择可能受拟订政策影响的人群代表参加阶段性讨论。可采用召开征求意见会、专家评审会、决策影响人群问卷调查及访谈等形式开展健康影响评价工作。
3.报告建议。经专家技术评价后,专家组应撰写健康影响评价报告和意见反馈给实施主体。评价报告主要反馈原政策条款可能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修改意见,提出科学性、适宜性和可行性的修改建议,以降低或尽可能减少健康消极影响。
4.结果应用。实施主体要充分尊重健康影响评价意见和建议,在收到健康影响评价报告和修改建议清单后需对照修改建议清单进一步修改完善,并将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反馈至区健康办,再按照本部门政策制定程序继续政策出台流程。
5.监测评估。对所涉政策、项目和规划,在其实施过程中,区健康办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公共政策评价的执行情况以及对监测人群健康及其影响因素的长期发展趋势等开展监测评估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健康影响评价是落实“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的重要抓手,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提升全民健康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健康影响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应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健康影响评价推进中重大问题,积极稳妥地推进健康影响评价工作。
(二)加强督导考核。结合健康浙江考核,建立健全健康影响评价工作的督导考核及激励机制,逐步推动将健康影响评价工作纳入各部门、镇(街道)年度工作目标考评指标体系,有效发挥考核的督促指导作用。
(三)强化能力建设。加强对健康影响评价专家库成员、工作网络人员等培训,探索评价专业体系建设和发展的工作模式,包含业务培训、人员培养、运行机制等。及时总结经验,优化健康影响评价路径和工具,加强与第三方专业机构及有关科研院所、专业技术团队的沟通合作,有效提升工作能力。
(四)强化宣传引导。加大“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的宣传力度,推动落实健康优先的发展理念。开展健康影响评价专题宣传,强化公众参与,积极引导社会各界主动参与健康影响评价工作,推动健康影响评价实践。
(五)加大经费投入。统筹考虑评价、宣传、培训、现场勘验等工作需求,将健康影响评价经费纳入本单位经费预算,确保有足够的经费保障健康影响评价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1.路桥区健康专家委员会名单
2.路桥区健康影响评价(公共政策健康审查)制度
附件1
路桥区健康专家委员会名单
主 任:汤 晶
副主任:李赛英 区府办
叶 敏 区卫生健康局
委 员:罗潭潭 区发改局
陈灵坚 区经信局
李海君 区教育局
韩建胜 区公安分局
梁 桉 区民政局
谢雪峰 区司法局
谢勇奇 区财政局
张军富 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
黄坚敏 区生态环境分局
梁 悦 区建设局
叶 晞 区交通运输局
林小辉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蒋剑敏 区商务局
徐 望 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李作耕 区卫生健康局
李 胜 区应急管理局
车希娇 区审计局
王 骏 区市场监管局
章小平 区医保局
王 志 区综合执法局
彭华炳 路桥街道
胡懿懿 路南街道
蔡 晨 路北街道
杨 杰 螺洋街道
王 仁 桐屿街道
鲍仙超 峰江街道
章林森 新桥镇
徐挺挺 横街镇
罗椋尹 蓬街镇
陈 琪 金清镇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局,叶敏兼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作为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在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附件2
路桥区健康影响评价(公共政策健康审查)
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健康中国战略,落实“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进一步优化健康政策环境,高质量推进健康路桥建设,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健康影响评价是指各部门拟出台的公共政策或拟建设的重大工程项目,需经健康影响评价后再行发布或实施的制度。
第三条 党委政府是建立健康影响评价制度和实施健康影响评价工作的责任主体,各部门是健康影响评价的实施主体,卫生健康部门为健康影响评价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第四条 需要人大通过或党委政府行文发布的政策,由区健康办组织实施健康影响评价,区健康办可授权政策起草部门代为执行健康影响评价。各部门制定的、不需人大通过或党委政府行文发布的政策,由各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 区健康办负责牵头制定《健康影响评价工作手册》,明确公共政策和重大工程项目健康影响评价内容、标准和程序。
第六条 各单位要参照工作手册确定的相关流程要求实施健康影响评价,加强信息沟通、资源共享,保障本部门公共政策和重大工程项目健康影响评价工作顺利实施。
第七条 定期开展健康影响评价效果评价,查找问题、总结经验,逐步提升健康影响评价工作成效。
第八条 加强社会宣传,使部门及公众充分认识到健康影响评价对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推动决策部门落实健康优先理念。
第九条 将健康影响评价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合理安排健康影响评价工作所产生的各项费用支出。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