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因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该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房屋征收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东至财富大道,西至电力所,南至桐杨路,北至南官河的范围(详见附件1)。征收范围内涉及国有房屋34户。
二、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房屋征收部门为台州市路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桐屿街道办事处。
四、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2)。
五、本项目签约期限为30日,搬迁腾房期限为30日,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另行公布。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桐杨区块房屋征收范围图
2.路桥区桐杨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2
路桥区桐杨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补偿方案
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路桥区桐杨区块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块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征收目的:本项目系政府组织实施的旧城区改建项目。根据区人民政府统一计划安排,拟对该区块范围内的危旧房屋和落后基础设施等进行改造建设,需对改建范围内的房屋予以征收。
第二条 征收范围:东至财富大道,西至电力所,南至桐杨路,北至南官河,具体详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关于桐杨区块房屋征收范围的通告》(路政发〔2023〕7号)。
第三条 征收范围内房屋调查基本情况:共涉及房屋34户。
第四条 台州市路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本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桐屿街道办事处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对其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
第五条 在征收决定作出后,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本方案签订附有生效条件的征收补偿协议。在协议签约期限内,签约户数达到应签户数95%以上(含95%)比例后,并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户数未达到应签户数95%比例的,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
应签户数不包括因析产等原因获得中堂、川堂、台门等公有共用房屋的产权人户数,以及至签约截止日房屋所有权人尚不明确的户数。
签约期限为30日,搬迁期限为30日,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另行公告。
第六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十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参加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的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有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参加,投票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过半数选票。
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被选定或者确定后,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作为委托人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第七条 被征收房屋预评估比准价:参照同类区块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并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以2023年2月3日为预评估时点,预测国有出让用地上被征收房屋和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物比准价格。其中,住宅、商业房屋装饰装修补偿,被征收人也可以选择按房屋建筑面积200元/平方米、220元/平方米、240元/平方米,分三个档次进行补偿,在实际评估中评估机构可根据装饰装修程度在档次之间作适当调整。被征收户要求按实评估的,按实际评估价给予补偿。
第八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九条 征收个人住宅用房,实行市场化安置(房票)。市场化安置(房票)具体按照《路桥区住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方案》(路政办〔2022〕50号)相关规定执行。安置和结算办法按房屋产权调换相关政策执行。
征收其他房屋的,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条 被征收人因析产等原因获得中堂、川堂、台门等公有共用房屋产权的,实行货币补偿,不进行市场化安置(房票)。但被征收人在征收关联透里范围内有其它独立产权住宅房屋的可合户计算安置面积,进行市场化安置。
第十一条 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权面积以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土地使用凭证的记载为准;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的记载为准。
第十二条 征收个人立式住宅,按以下方式确定应安置面积及补助:
(一)征收一层平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1.3的比例确定应安置面积,同时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30%的补助;
(二)征收两层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1.15的比例确定应安置面积,同时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5%的补助;
(三)征收三层及以上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1.05的比例确定应安置面积。
前款所称房屋层数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总层数,不是被征收房屋所在的层次。
第十三条住宅产权调换安置套型建筑面积标准:小套60平方米、中套90平方米、大套A120平方米、大套B140平方米、特大套180平方米。
第十四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按以下方式进行套型选择并计算市场化(房票)安置面积:
(一)户应安置面积在140平方米以内的(含140平方米),对照套型建筑面积,在其范围以内(含套型本数)就近上靠选择;
(二)户应安置面积超过140平方米的,对照套型建筑面积,上靠选择套型或套型组合,但每户上靠面积应不大于30平方米。
被征收人按时签订协议,且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应安置面积120平方米以下(含120平方米)的,在按前款规定选定的套型总建筑面积基础上,可就近上浮一档进行套型或套型组合选择。
第十五条 实行市场化安置(票房)的结算办法按照住宅产权调换房屋结算办法执行,如下:
(一)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的价格,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的90%结算;在应安置面积内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的价格,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的40%结算。
(二)产权调换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大于应安置面积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部分的价格,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的50%结算;大于应安置面积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内(含20平方米)部分的价格,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的80%结算;大于应安置面积20平方米以上部分的价格,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结算。被征收人按本方案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进行上浮一档选择套型或套型组合的,其上浮面积部分的价格,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上浮1000元/平方米进行结算,累进享受结算折扣优惠。
(三)户应安置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含60平方米)的,且未按本方案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上浮一档选择套型的,产权调换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大于应安置面积部分的价格,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的50%结算。
(四)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套型建筑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而小于应安置面积的,其不足部分面积价格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的60%给予补偿。
(五)被征收人选择比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的安置套型,其多余部分面积价格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120%予以结算;其中,大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而小于应安置面积部分的价格,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的60%给予补偿。
(六)确保大套以上住宅(不含上浮一档到大套)搭配一个地下车位。按照《路桥区住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方案》(路政办发〔2022〕50号)相关规定,地下车位给予5万元/个补贴。
第十六条 征收商业用房,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值给予补偿。
第十七条 征收工业用地,原则上以货币补偿形式收回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不再安排生产用地。
地上建筑物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值给予补偿。
本征收区块内具体宗地的实际评估价以出让工业用地或划拨工业用地预评估比准价(详见附件2.1)结合具体宗地位置等因素确定。
第十八条 征收除商业、工业用房外的非住宅用房,根据其房屋性质原则上给予货币补偿。
征收国有产权的行政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福利院(敬老院)、幼儿园、影剧院、社区等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办公用房评估标准予以货币补偿。确需重建的,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重建。
第十九条 征收住宅房屋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按下列方式执行:
(一)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标准计算。单户搬迁费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搬迁费按两次计发;
(二)临时安置费:临时周转用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临时安置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12元/平方米标准计算。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拆除的,购买现房的,补助12个月的一次性临时安置费;购买期房的,自搬迁腾房之月起至交房时间加6个月装修期补助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最多不得超过42个月,按季支付。
具体搬迁腾房时间另行公布。
第二十条 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及停产停业损失费补偿标准,按下列方式执行:
(一)搬迁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标准计算。单户搬迁费低于1000元的按照1000元计算。搬迁费按一次计发。其中,工业企业搬迁费由评估机构按实际评估确定,包括机器设备的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费等费用。
(二)临时安置费和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费:
1.征收商业用房:实行货币补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5%的标准,一次性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含临时安置费);
2.征收工业用房:实行货币补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的标准,一次性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含临时安置费);
3.征收其他非住宅用房:实行货币补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6%的标准,一次性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含临时安置费)。
第二十一条 征收涉及军事设施、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归侨侨眷房屋、涉外等房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执行。
第二十二条 征收涉及公共设施和各种管线等,由所有权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搬迁,所需费用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适当补偿。如同时需要扩建、改建的,其扩建、改建部分所需的费用,由所有权人自行负担。
第二十三条 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应拆未拆房屋,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必须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征收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但最高不得超过同类建筑物重置价的30%。
第二十四条 除依照本方案第五条规定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以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向区人民政府提出补偿决定方案。
区人民政府对补偿决定方案进行审查,将补偿决定方案送达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应当自补偿决定方案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意见并选择补偿方式。区人民政府送达补偿决定方案时应当书面告知被征收人,其逾期不选择补偿方式的,补偿方式由补偿决定确定。
补偿决定由区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 单位自管住宅公房的承租人未按房改政策购房,也未与被征收人达成解除租赁关系协议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
公房管理部门直管住宅公房的承租人未按房改政策购房,也未与公房管理部门达成解除租赁关系协议的,由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向原房屋承租人另行提供承租房屋。
依照前两款规定对承租人提供承租房屋的,承租人应当腾退原承租房屋;拒不腾退的,区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腾退决定,责令承租人限期腾退。
第二十六条 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腾退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腾退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在协议生效后,被征收人必须根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安排,将被征收房屋完整地移交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拆除门窗、楼板、玻璃等构件和损坏房屋结构,违者照价赔偿。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的房屋征收补偿款、装饰装修补偿费、附属物补偿费等,纳入房屋征收套式安置产权调换安置结算款,不再单独兑现。签约腾空奖励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可根据被征收人的要求纳入房票票面总金额。
第二十九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并经腾房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与被征收人办理货币补偿金的结算手续。
第三十条 签约腾房奖励,如下:
(一)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6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
(二)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搬迁腾空房屋的,并经验收合格,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4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
(三)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前10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独立产权的房屋每户再另行奖励5000元。
超过规定时间签约、搬迁腾房的,不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 本方案中的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临时建筑、附属物、装饰装修等补偿费。房屋评估总价值是指房屋评估价值加上临时建筑、附属物、装饰装修等补偿费。
第三十二条 改建范围内涉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按照路桥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2.1.被征收房屋预评估比准价
2.2.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预评估比准价格表
2.3.工业用途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2.4.工业用途房屋结构等级评定标准
附件2.1
被征收房屋预评估比准价
一、被征收立地式住宅房屋预评估比准价为7600元/平方米。评估标准:土地性质为出让,房屋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二等,建筑年代为1999年以后,朝向、通风、日照采光、道路便捷度等其他影响房屋价格系数均为较好。
二、住宅产权调换房屋预评估价为7600元/平方米。
三、征收套式住宅、办公用房等其他未进行预评估的房屋,待评估机构确定后按实评估。
四、商业用房评估价,结合路段位置、进深及其它影响商铺价格因素,按一定比例系数评估确定。
五、出让工业用地预评估比准价180万元/亩,划拨工业用地预评估比准价160万元/亩,具体宗地评估价以评估公司实际评估为准。工业企业设备搬迁补偿仅限单体一吨以上的生产性设备,补偿标准按800元/吨。
以上预评估具体比准价及估价对象概况以评估报告为准。被征收房屋以及产权调换房屋最终评估价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另行评估确定。
附件2.2
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
预评估比准价格表
类别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等级规格 | 单位 | 单价(元) |
(一) 地面装修项目 | 1 | 地砖 | 普通地砖 | 平方米 | 30 |
2 | 抛光地砖 | 正品(60×60) | 平方米 | 50 | |
3 | 瓷砖 | 普通瓷砖 | 平方米 | 20-40 | |
4 | 油漆地面 | / | 平方米 | 10 | |
5 | 水磨石地面 | 不嵌铜条 | 平方米 | 10 | |
嵌铜条 | 25 | ||||
6 | 马赛克地面 | 普通 | 平方米 | 10-25 | |
7 | 大理石地面 | 高档 | 平方米 | 120-180 | |
中档 | 60-100 | ||||
低档 | 40-50 | ||||
8 | 实木地板 | 普通 | 平方米 | 100 | |
高档 | 160 | ||||
9 | 复合木地板 | 普通 | 平方米 | 50 | |
(二) 贴 面 类 | 10 | 夹板墙裙、墙面 | 普通夹板 | 平方米 | 30 |
高档夹板 | 平方米 | 50 | |||
11 | 乳胶漆 | / | 平方米 | 20 | |
12 | 贴墙纸 | 普通 | 平方米 | 10 | |
高档 | 平方米 | 20 | |||
13 | 喷塑墙面 | / | 平方米 | 10 | |
14 | 油漆墙面 | / | 平方米 | 10 | |
15 | 木、铝合金踢脚线 | / | 米 | 5 | |
(三) 门 窗 类 | 16 | 木门窗套 | 大 | 只 | 60 |
小 | 只 | 40 | |||
17 | 铝合金门、窗 | / | 平方米 | 60-120 | |
18 | 铝合金纱窗 | / | 平方米 | 25 | |
19 | 不锈钢防盗窗 | / | 平方米 | 80-100 | |
20 | 合成防盗门 | 子母门 | 樘 | 300 | |
单面门 | 260 | ||||
21 | 铁防盗窗、门 | / | 平方米 | 20-40 | |
(三) 门 窗 类 | 22 | 木制过间门 | 高档 | 平方米 | 150 |
中档 | 120 | ||||
普通 | 90 | ||||
低档 | 60 | ||||
23 | 卷帘门 | / | 平方米 | 90 | |
(四) 天 棚 类 | 24 | 普通板吊顶(造型) | / | 平方米 | 50 |
25 | 石膏板吊顶 | / | 平方米 | 50 | |
26 | 塑料扣板吊顶 | / | 平方米 | 5-30 | |
27 | 三夹板吊顶或隔墙 | / | 平方米 | 5-40 | |
28 | 铝塑板吊顶 | / | 平方米 | 50 | |
(五) 楼 梯 类 | 29 | 扶手 | 原木 | 米 | 50-100 |
铁 | 米 | 40-80 | |||
不锈钢 | 米 | 50-100 | |||
(六) 雨 蓬 类 | 30 | 简易雨蓬 | / | 平方米 | 20 |
31 | 玻璃钢雨蓬 | / | 平方米 | 30 | |
32 | 彩钢雨蓬 | / | 平方米 | 40 | |
33 | 遮阳布 | / | 平方米 | 20 | |
(七) 家 具 类 | 34 | 厨房吊柜 | / | 米 | 120 |
35 | 灶柜 | 低档 | 米 | 80 | |
中档 | 米 | 120 | |||
高档 | 米 | 180 | |||
36 | 衣柜、电视机柜 | / | 平方米 | 100-280 | |
37 | 其他固定柜 | (鞋柜、隔堂柜、壁柜等) | 平方米 | 50-250 | |
(八) 装 修 的 设 备 设 施 | 38 | 家用灶 | 单眼 | 座 | 150 |
双眼 | 座 | 250 | |||
三眼 | 座 | 300 | |||
39 | 不锈钢水槽 | 单眼 | 只 | 70 | |
双眼 | 只 | 100 | |||
40 | 普通水槽 | / | 只 | 60 | |
41 | 陶瓷水槽 | / | 只 | 80 | |
42 | 座便器(普通) | / | 套 | 150 | |
(八) 装 修 的 设 备 设 施 | 43 | 蹲坑 | / | 只 | 100 |
44 | 洗脸盆 | / | 套 | 100 | |
45 | 立式陶瓷便槽 | / | 只 | 100 | |
46 | 浴缸(普通) | / | 只 | 250-350 | |
47 | 整体浴房 | / | 套 | 1000 | |
48 | 钢化玻璃 | / | 平方米 | 50 | |
49 | 太阳能热水器 | / | 台 | 500-600 | |
50 | 热水器 | / | 台 | 100-150 | |
51 | 水塔 | 不锈钢 | 只 | 150 | |
52 | 立式空调 | / | 台 | 300 | |
53 | 挂壁式空调 | / | 台 | 150 | |
(九) 附 属 物 | 54 | 电话 | / | 户 | 108 |
55 | 宽带、光纤 | / | 户 | 108 | |
56 | 有线电视 | / | 户 | 300 | |
57 | 电表 | 单相 | 户 | 300 | |
三相 | 户 | 800 | |||
58 | 水表 | / | 户 | 300 | |
59 | 水井 | 小土井、水泥管 | 口 | 250-350 | |
60 | 围墙 (砖砌) | 实墙 | 平方米 | 50-100 | |
空斗墙 | 平方米 | 30-50 | |||
61 | 水泥或石板道地 | / | 平方米 | 20-35 | |
62 | 鱼池、花池 | / | 平方米 | 30 | |
63 | 化粪池 | / | 户 | 250-350 | |
64 | 独立三相电表 | / | KVA | 500 | |
65 | 电梯搬迁费 | 有桥箱、电梯井搬迁费 | 台 | 5000-8000 | |
66 | 升降机 | 无电梯井、简易桥箱 | 台 | 1000-2000 |
说明:本表所列各项单价为综合评估价格(含人工费、辅助材料费等)。在评估操作中,如装饰装修及附属物材料特殊或本表未涉及的项目,由评估机构按实调整。
附件2.3
工业用途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结构 | 等级 | 补偿价格(元/平方米) |
钢筋混凝土结构 | 一等 | 1380-1580 |
二等 | 1300-1380 | |
混合结构 | 一等 | 1150-1300 |
二等 | 1080-1150 | |
三等 | 1020-1080 | |
四等 | 960-1020 | |
砖木结构 | 一等 | 1070-1130 |
二等 | 1010-1070 | |
三等 | 950-1010 | |
四等 | 880-950 | |
简易结构 | 一等 | 280-300 |
二等 | 260-280 | |
三等 | 240-260 | |
钢结构 | 一等 | 880-1080 |
二等 | 680-880 | |
三等 | 480-680 |
说明:1.以上价格仅指全新建筑物(构筑物)的价格,不含土地使用权的价格。
2.房屋成新评定等级及说明表
完损等级 | 成新评定说明 | 新旧程度 | 成新率 |
完好房 | 按《房屋完损登记评定标准》的相关规定执行。 | 全新 | 100% |
九成新 | 90% | ||
八成新 | 80% | ||
基本完好房 | 七成新 | 70% | |
六成新 | 60% | ||
一般损坏房 | 五成新 | 50% | |
四成新 | 40% | ||
严重损坏房 | 三成新 | 30% | |
危房 | 不足三成新 | 30%以下 |
3.各类建筑经济耐用年限及残值率表
类别 | 生产用房 | 受腐蚀的生产用房 | 非生产用房 | 残值率 |
钢筋混凝土结构 | 50 | 35 | 60 | 0 |
30 | 50 | 2% | ||
20 | 40 | 6% | ||
简易结构 | 0 | |||
钢结构 | 40 | 30 | 50 | 7% |
附件2.4
工业用途房屋结构等级评定标准
竖向承重结构 | 水平承重结构 | 设施 | 门 窗 | 外墙面装饰 | ||
框架 | 一 | 桩承重,框剪结构,剪力墙结构,框简结构,简中简结构 | 现浇 | 防盗门 | 塑钢窗、铝合金门窗 | 中高档面砖、涂料 |
二 | 桩承重,钢筋砼柱承重 | 现浇或多孔板、梁、大型屋面平瓦 | 防盗门 | 塑钢窗、铝合金门窗 | 中高档或一般面砖、涂料 | |
混合 | 一 | 桩承重或钢筋满堂基础,标准砖墙(或标准砖墙以上)承重及部分梁柱承重有构造柱 | 现浇或多孔板楼地面,钢筋砼屋面 | 防盗门 | 塑钢窗、铝合金门窗 | 中高档面砖、涂料 |
二 | 钢筋砼带形基础,标准砖墙承重,部分钢筋砼梁柱承重 | 多孔板楼地面(或一般砼地面),钢筋砼屋盖面 | 防盗门 | 塑钢窗、铝合金门窗或全部油漆的钢、木门窗 | 中档或一般面砖、涂料 | |
三 | 钢筋砼带形基础,标准砖墙承重 | 多孔板楼面,砼地面,钢筋砼屋盖和较好的平瓦屋面 | 钢、木门窗 | 一般面砖、马赛克、涂料 | ||
四 | 砖石基础或无筋基础,半砖墙或空 | 多孔板楼面,砼地面,钢筋砼屋盖的平瓦、小青瓦屋面 | 钢、木门窗 | 一般涂料 | ||
砖木 | 一 | 标准砖墙承重 | 木料上等、粗大(15公分以上)的木梁(桁)、木栅、木屋架、好的木楼地面,带屋面板平瓦屋面或小青瓦屋面 | 防盗门 | 铝合金门窗、塑钢窗、好的木门窗、带纱或附有木百页窗油漆 | 中高档面砖、涂料、油漆的木装饰 |
二 | 标准砖墙承重或木料中等,用料粗大的木柱承重,兰砖墙、板条墙装隔 | 木料中等、用料粗大(12公分以上)的木梁、木栅、木屋架、较好的木楼地板,带屋面板的平瓦或小青瓦 | 铝合金门窗、塑钢窗或钢窗、木门窗油漆 | 砖墙承重一般面砖、马赛克、木柱承重油漆 | ||
三 | 砖石混合墙承重或一般木柱承重,板条墙、半砖墙装隔 | 木梁(10公分以上)、林屋架木、砼地面,带屋面板的平瓦小青瓦 | 钢窗、木门窗或砼框木门窗油漆 | 涂料或刷白 | ||
四 | 木柱承重,板条墙装隔 | 较差木梁、木屋架较差的木楼地板或水泥地面、石地板、篾垫或青盖瓦的平瓦、小青瓦屋面 | 较差的旧式木门窗或推玻(板)窗木板窗 | |||
简易 | 一 | 毛石、砖石混合墙承重或木柱承重 | 较差的木或钢筋砼楼地面,较差人字屋架、简易水泥地面、低标准砼屋盖和平瓦、小青瓦屋面 | 较差的木门窗或钢筋砼框门窗 | ||
二 | 毛石、砖石混合墙承重或木柱承重 | 青盖瓦、石棉瓦或玻璃钢屋面,简易水泥地面,石板地 | 较差的木门窗 | |||
三 | 毛石、土石混合墙承重或木柱承重 | 石棉瓦、彩钢瓦屋面,简易水泥地面,石板地 | 较差的木门窗 | |||
钢结构 | 一 | 屋檐高大于7.5米,钢砼基础,钢砼梁柱,实砌墙维护,跨度大于15米。 | 钢梁,现浇楼地面,钢砼屋面 | 铝合金或塑钢门窗 | 中高档涂料或面砖 | |
二 | 屋檐高大于7.0米,钢砼基础,钢砼梁柱,局部实砌墙维护,有吊车。 | 钢梁,水泥地面,彩钢板屋面 | 铝合金门窗 | 涂料或面砖 | ||
三 | 屋檐高大于6.5米,钢梁,彩钢板维护,无吊车。 | 水泥地面,彩钢瓦屋面 | 铝合金、钢、木门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