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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桥区市场监管局发布河鲀鱼及其制品食品安全风险警示
河鲀鱼,俗称河豚,在我国主要产于沿海及长江中下游地区,是一种味道鲜美但含有剧毒的鱼类。河鲀鱼体内的河鲀毒素是目前自然界发现的毒性最强的非蛋白毒素之一,其毒性是剧毒氰化钠的1250倍。河鲀毒素的理化性质比较稳定,盐腌、日晒等一般烹调方式均难以完全去除。中毒者发病时通常急速而剧烈,出现知觉麻痹、运动障碍、头晕头痛、恶心呕吐、血压下降、呼吸困难等症状,严重者甚至会因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目前,尚无特效解毒药,病死率较高。
为切实保障广大群众的饮食健康和生命安全,有效预防、遏制河鲀鱼及其制品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现发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如下:
一是加工经营依条件。根据《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农办渔〔2016〕53号)文件规定:有条件地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两个品种产品的加工经营;养殖河鲀应当经具备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加工后方可销售,加工企业的河鲀应来源于经农业部备案的河鲀鱼源基地;河鲀加工产品的包装上应附带可追溯二维码;禁止经营养殖河鲀活鱼和未经加工的河鲀整鱼,禁止加工经营所有品种的野生河鲀。
二是违规经营将严惩。各餐饮单位要进一步强化守法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做好河鲀加工产品的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工作,自觉做到不购买、不加工制作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河鲀。经营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河鲀,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防范意识需增强。广大消费者应珍爱生命、增强防范意识,切不可心存侥幸,应自觉做到不购买、不食用未经批准生产加工的河鲀鱼及其制品。如要购买或食用,要慎重选购正规经营企业销售并经加工制作后的河鲀产品,或在规范经营的餐馆适量食用,不能自行制作并食用。若不慎误食含有河鲀毒素的食物,出现头晕、呕吐、口唇及手指麻木、全身无力等中毒症状,应立即催吐,并第一时间送医救治。餐饮服务单位若发生食用河鲀及其制品中毒情况,应及时上报,并留存食品以备检验。
四是非法行为速举报。如发现水产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水产销售单位、餐饮服务单位、第三方平台及网络食品经营单位、摊贩及个人等有非法加工经营河鲀及其制品的行为,请及时拨打121315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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