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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31004767966556Y/2024-16403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教育局 | 公开日期: | 2024-10-24 |
有效性 | 文件编号 |
关于进一步规范路桥区义务教育课后服务管理的通知
区级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课后服务管理,根据《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课后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基厅函〔2023〕26号)、《浙江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课后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浙教基〔2024〕10号)精神,作如下通知,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切实落实课后服务 “五个严禁”的要求
(一)严禁随意扩大课后服务范围。学校课后服务应安排在上课日及完成国家规定课程和学校教学计划之后,结束时间应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作好衔接,原则上不早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学校为学生提供的早到校看管和早自习、午餐和午休看管等服务不纳入课后服务范围;根据学生及家长需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初中学校上课日晚上可开设自习班,学校为学生提供的晚自习服务不纳入课后服务范围。
(二)严禁强制学生参加课后服务。课后服务必须严格遵循学生自愿参加原则,主要为确有需求的学生提供服务,学校和教师不得强制要求学生参加。学校开展课后服务要充分征求家长意见、征询学生需求,主动向家长告知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安全保障措施等,由学生和家长自愿报名、自主选课。
(三)严禁利用课后服务增加学生课业负担。实施“双减”政策的目的是切实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过重作业负担、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开展课后服务是为学生提供更多可选择的德育、体育、美育、劳动等活动,也是彰显学校办学特色、强化学校育人主阵地作用的重要途径。各校要因地因校制宜,开设丰富多彩的德育、体育、美育、劳动、阅读、科学、兴趣小组和社团活动等,适当增加学生参加体育锻炼的时间,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校可从学生实际出发指导学生利用在校时间完成家庭作业,为有需要的学生提供辅导答疑,但不得利用课后服务时间组织学生刷题备考、讲授新课或集体补课。
(四)严禁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不得以课后服务名义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不得违背学生家长意愿强制收费或捆绑收费,不得通过家长委员会、第三方机构等收取课后服务费。不得将早到校看管和早自习、午餐和午休看管、晚自习等纳入课后服务收费项目。各校要按学生资助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课后服务相关费用;按《路桥区生育支持措施十五条(试行)的通知》(路区委发〔2023〕38号)对符合条件的第三孩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托管免费政策。学校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将课后服务收费标准、服务时间、课程内容等相关信息公开,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课后服务收费标准一般以学期为单位核定,出现中途转学或休学等特殊情况的,要据实收取或据实退回相应的课后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收取托管服务费小学550元、初中550元,寒、暑期托管服务费每生每天45元。
(五)严禁不符合条件的机构和人员进校提供课后服务。各校要按照《浙江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遴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严格落实校外引进人员资格审查机制,严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进入学校提供课后服务。
二、进一步完善课后服务体系,提升课后服务质量
(一)充分利用校外师资和场所资源。各校要按有关规定积极有序引进具有资质、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和专业人员参与学校课后服务,提升拓展性课程服务的专业化水平,有效减轻教师参与课后服务的精力负担。充分利用好学校周边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体育馆、科技馆、博物馆、图书馆等资源,有效破解学校活动场所不足问题。
(二)进一步丰富课后服务内容。各校要加强课后服务活动课程资源开发,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艺术、劳动、阅读、兴趣小组及社团活动。将科学教育纳入课后服务基本项目,通过开展科普讲座、科学实验、科技创作、创客活动、项目研究等,不断提高科普类课后服务的吸引力。鼓励各校在小学课后服务中安排学生课外阅读时间,加强阅读指导,激发阅读兴趣,培养阅读习惯。强化数字赋能,推广“浙里课后服务”应用,深化“浙里问学”免费在线答疑服务,办好“数字家长学校”,全面推进优质课后服务资源共建共享,进一步提升课后服务效能。
(三)进一步规范课后服务收支和报酬管理。各校应加强该项服务经费收支管理,实行独立核算,考虑相关成本负担,确保收支平衡,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同时加强对服务报酬的管理,对参与托管服务的教职工及外聘人员适当给予超课时工作报酬:按校内教职工不高于80元/课时(其中寒、暑假托管服务的可以适当提高标准);管理人员和义工报酬可视学校实际给予适当补贴;外聘专业教师可适当提高标准,但不得高于100元/课时。学期结束,可以根据考核评估及满意度测评,对优秀教师和优秀项目进行奖励。发放教职工托管服务工作报酬的经费单列管理,不作为次年正常核定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
三、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24年春季学期开始执行,《路桥区教育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路教教〔2023〕15号)与本文不符处,按本文执行。
台州市路桥区教育局 台州市路桥区发展和改革局
台州市路桥区财政局 台州市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5月29日
路教教〔2024〕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路桥区义务教育课后服务管理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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