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1004744110827J/2024-16409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 | 公开日期: | 2024-10-29 |
有效性 | 文件编号 |
台路政复〔2024〕3号
申请人:郑某某。
被申请人: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郑某某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7日提出的举报奖励申请未依法处理的行为违法,责令重新作出处理,并于2024年1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月10日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郑某某称:2023年12月17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系统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台州市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并要求给予举报奖励,主要内容有:被举报人在天猫网店违法开展晒单给好处等活动,诱导消费者指定评价,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获得了高于同行的店铺评分,更容易被搜索到,误导后续消费者的知情权。举报诉求:1.依法查处;2.责令消除影响(让商家联系平台公司删除好评和过高的店铺信誉分);3.给予举报奖励。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5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作出答复称“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核实,被举报人的现金红包券提示‘评价有礼、晒图专享礼3元’,消费者具有独立的主观判断能力,可基于自身的实际消费经历如实作出评价,是否评价、作出何种评价、是否晒图由消费者自行判断、选择和决定,被举报人的行为不认定违法,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7日提出的举报奖励申请依法处理,属于行政奖励不作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首先,应当告知复议机关、复议期限等而未告知,违反《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7条。其次,被申请人对行政奖励申请,应当告知是否奖励而未告知属于程序违法,应当给予举报奖励而未给属于实体违法。再次,申请人已经提供了商家违法的线索和部分证据,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调查。执法人员没有按规定认真、全面调查,就以未发现违法为由草草了事,属于程序违法,事实不清,结果不当。还有,答复中“消费者具有独立的主观判断能力,可基于自身的实际消费经历如实作出评价”毫无道理。1.好评返现本是刷信誉和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2.对未明确要求好评,但暗示或者未暗示要求好评或指定话题的活动也是违法的。“晒单”“秀图”“发逛逛”给好处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干预了消费者的评价行为,属于虚假宣传的行为。3.平台所谓的鼓励有价值、真实的消费者消费体验,在具体操作中完全变样了。商家给好处的行为会影响消费者评价时的心理状态,进而影响到评论的内容。4.商家在具体实施此类活动过程中,通过多种形式已经实质性影响了消费者的评价真实性。5.就算不出现评论失真问题,也会导致不正当竞争优势和消费误导。6.涉案商家用失真的评价来误导后续的消费者,符合《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中的欺诈情形,也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等规定。7.市场监管总局的《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方式,对经营者自身或者其商品的销售状况、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八)以返现、红包、卡券等方式足以诱导用户作出指定评价、点赞、转发、定向投票等互动行为”。最后,申请人具有复议资格。被申请人对举报的不作为直接导致申请人拿不到法律赋予的合法奖励。
被申请人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9日收到申请人对台州市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称“被举报人”)的举报,举报被举报人在天猫网店(店名:某某旗舰店)违法开展晒单给好处等活动,诱导消费者指定评价,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获得了高于同行的店铺评分,更容易被搜索到,误导后续消费者的知情权,并提出以下诉求:1.依法查处;2.责令消除影响(让商家联系平台公司删除好评和过高的店铺信誉分);3.给我举报奖励。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我要举报”入口进行的举报,并上传了网店订单、评价有礼红包和客服聊天记录截图等图片。2023年12月21日,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经营场所和网店进行了核查,2023年12月22日对被举报人的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调查询问,经查明,被举报人为了鼓励消费者积极作出评价,在网店设置了“评价有礼”红包,单笔订单满15元时自动赠送“评价有礼”红包,消费者签收后进行晒图+评价联系客服即可获得3元现金红包,当事人对评价没有要求,只要消费者评价+晒图即可获得红包,没有要求必须好评。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和被申请人调查取得的证据,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不成立,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予以立案的情形,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5日决定不予立案并于当日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二、申请人的举报不符合奖励条件。根据《市场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市监稽规〔2021〕4号)第八条第三项之规定,举报内容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结案并被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后才可能获得举报奖励,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举报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才可能获得奖励。现申请人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查证不属实,被申请人已依法决定不予立案,故申请人的举报不符合奖励条件。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回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本机关查明:2023年12月14日,申请人郑某某在台州市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称被举报人)开设在天猫商城的店铺“某某旗舰店”花费34.8元购买了铝合金晾衣架1个,随单自动添加“评价有礼”商品。12月15日,申请人询问被举报人客服“老板,好评怎么评”,客服回复“到货五星15字+图片2-3,截图给我3元”。申请人晒图评论“衣架很结实,还送一包备用夹子,很好,昨天下单今天收到货,物流相当给力”,被举报人客服转账3元给申请人。12月17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台州市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违法开展晒单好评活动,诱导消费者指定评价,不正当竞争,要求依法查处并给予举报奖励。被申请人于12月19日收到举报,于12月21日对被举报人经营场所和网店进行核查,对法定代表人进行调查询问。被申请人于12月25日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核实,被举报人的现金红包券提示‘评价有礼、晒图专享礼3元’,消费者具有独立的主观判断能力,可基于自身的实际消费经历如实作出评价,是否评价、作出何种评价、是否晒图由消费者自行判断、选择和决定,被举报人的行为不认定违法,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申请人对该反馈有异议,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投诉举报资料、被申请人提交的举报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案件来源登记表、不予立案审批表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决定是否立案。被申请人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12月19日接到申请人郑某某的举报后予以核查,在规定时限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符合程序要求。另,根据申请人的陈述及被申请人调查的情况,被举报人的“评价有礼”红包仅要求消费者晒图评价,并未指定评价内容或虚构使用商品的效果,消费者可基于自身的实际消费经历如实作出评价,被举报人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虚假广告的行为,因此被申请人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获得举报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举报内容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结案并被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针对申请人的举报内容,被申请人核查后认为不存在违法行为,不予立案,故申请人依法不符合获得举报奖励的条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对举报人实行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告知或者奖励。现申请人不符合奖励条件,被申请人仅将不予立案的举报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不存在违法行为。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2月25日对申请人郑某某作出的办结反馈。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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