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统计执法监督工作和统计调查工作贯通协作的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切实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主体责任,加强统计执法监督工作和统计调查工作的贯通协作,提升监督效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统计调查工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服务业、建筑业、房地产、劳动工资、能源资源统计、企业研发等专业统计调查工作。
第三条 各专业应当坚持问题导向,常态化开展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工作,着重对一体化监督平台的一级预警单位和日常报表中发现的数据异常指标和单位加强核查。
第四条 各专业在搜集、整理、审核统计资料时,若发现有涉嫌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伪造、篡改、编造、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线索,或者发现数据异常且涉嫌弄虚作假,以及在数据质量核查中发现重大的统计违法线索的,应当填写《统计违法线索移送表》,及时向执法监督科提供。
第五条 执法监督科根据各专业提供的统计违法线索,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会商,提出需要进行统计执法检查的企业名单,拟定统计执法检查方案,报经局领导审批同意后,组织开展执法检查。
第六条 加强专业协同配合执法监督工作。在开展重点检查、“双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执法工作中,根据检查领域,对应抽调相关专业人员全程参与,提升监管效能,形成横向贯通联动机制。
第七条 加强统计执法监督结果运用。执法监督科应当将统计执法检查结果向相关专业进行反馈。相关专业要充分利用执法检查结果改进和完善统计调查工作,对违法整改情况及时跟进,督促其整改到位。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统计违法线索移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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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违法线索移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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