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意见:
罗金坚委员:
你在路桥区政协六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抓好地摊经济食品安全的建议》(第76号)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我局高度重视食品流动摊贩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紧紧围绕食品安全“四个最严”,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一是强化统筹协调,凝集工作合力。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公安、民族事务等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共同开展对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由各单位按职能开展相关工作,区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场所、区域或者指定经营地点,确定经营时段供食品摊贩从事经营,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食品摊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划定或者指定的场所、区域、地点和时间内经营”,行政执法部门对经营秩序实行管理,按照“堵疏结合,积极引导”的原则,对早夜市实行“定时定点”的柔性管理办法,积极引导流动摊贩搬至指定的摊点疏导点规范经营,对屡教不改的,予以查处。对此,落实各街道办事处属地管理责任,统筹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公安等部门,进一步梳理流动摊贩整治工作规范,合力规划疏导点的经营秩序。
二是压实主体责任,消除安全隐患。进一步增强食品摊贩经营者食品安全意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在摊位显著位置公示登记卡及健康证明,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采购不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原料,开展食品安全自查,保证经营的食品及原料在保质期内,无“三无”、腐烂变质等食品,不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添加非食用物质,消除安全隐患。
三是常态化监管执法,提升防控能力。将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纳入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制定事项清单,加强对食品摊贩的日常监督检查。各市场监管所开展靠前指导和证后核查,对发现未备案的食品摊贩,主动采集食品摊贩的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经营范围等相关信息,告知其办理备案手续规定,督促其到经营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行政审批窗口办理备案,依法查处违法。加强食品安全抽检,制定全区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计划,坚持检管结合,结合“你点我检”活动,发挥抽检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作用,进一步提升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能力。
四是浓厚宣传氛围,构建社会共治。通过“红黑榜”“食品安全宣传周”“你点我检”等多种形式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向广大消费者普及宣传食品安全知识,积极营造食品安全全社会共治共享的良好氛围。加强经营者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强化规范采购、储存、加工等环节安全意识,增强自律意识,督促经营者合法经营、诚信经营。
下一步,我局将根据你的宝贵建议,进一步加强流动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强化部门联动,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感谢你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联系人:罗佳芝
联系电话:0576-82430126 邮 编:318050
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