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1004MB1876813U/2024-16478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公开日期: 2024-12-17
有效性 文件编号

台州市路桥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补助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4-12-17 10:17 访问次数:


为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和资金管理,高质量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促进美丽路桥建设,根据《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高质量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路政办发〔202414号)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按照标本兼治、科学还田、高效离田、科学焚烧总体思路,建立健全秸秆收储运用体系,推动秸秆全量、全域、全程科学利用,有效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生态环境改善和农业可持续发展,为持续深化“千万工程”,加快绘就“千村引领、万村振兴、全域共富、城乡和美”新画卷提供有力支撑。

二、资金来源

中央财政农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台州市农业农村发展指导性任务专项资金和区级秸秆综合利用相关资金。

三、扶持内容及程序

1.秸秆综合利用能力提升项目

1)扶持对象:家庭农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秸秆产业化利用企业和其他从事秸秆收储运销服务的组织等经营主体。

2)奖补标准:

①对新购买农作物秸秆收储运设备的经营主体,按照购置金额的3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8万元/台。

②对新建、改造提升农作物秸秆标准化收储中心,建设钢棚等秸秆收储加工场所及配套设施,购置收割打捆一体机、打捆机及动力设备、搂草机、装载机、生产线、新型机械、地磅、搅拌仓、输送带、打包机、夹包机等与秸秆离田利用相关收储、生产、安全设施设备和北斗、监控、传感等数字化采集设备的主体,按照项目投资额(决算为准)的50%予以补助,区级资金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以上两类不重复补助。

3)奖补程序:

①项目审批:项目实施单位自主申报,提供《路桥区秸秆综合利用能力提升项目申报表》(附件1)、《路桥区秸秆综合利用能力提升项目实施方案简表》(附件2)、项目区位图、实施前的图片资料、主体信息注册相关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项目实施方案等材料,经镇(街道)初审后,报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审核。区农业农村水利局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评审,评审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后,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财政局联合下达项目立项计划。

②项目管理: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建设计划要求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计划和资金使用方案。如因规划布局调整、土地征占用等不可预见因素影响,确需调整实施地点、内容等部分项目要素的,经向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财政局申请同意后方可变更。

③项目验收:项目建成后,实施单位申请项目验收需提供《路桥区秸秆综合利用能力提升项目验收申请表》(附件3);账册、报表、票据等相关资料;项目建设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后对比照片3-5张;项目建设内容清单;财政扶持资金30万元(含30万元)的项目,需提供中介审计咨询企业出具的工程审价、财务审计报告。各镇(街道)组织项目初验后,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组织相关人员组成的项目验收组对申请验收的项目进行验收。

④资金下达:原则上项目先建后补,竣工验收后补助资金一次性下达。项目总投资超出批复投资额的,超出部分由建设单位自筹解决,不予补助;项目总投资少于批复投资额,按实补助,若项目总投资低于项目批复投资额的80%,不予补助。

2.秸秆离田收集奖励

1)扶持对象:家庭农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秸秆产业化利用企业和其他从事秸秆收储运销服务的组织等服务组织。

2)奖补标准:对当年收储运路桥区内秸秆达到1000吨以上的服务组织,给予200/吨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奖补程序:

①认定:开展秸秆收集的服务组织自主填写《路桥区农作物秸秆离田收集服务组织认定表》(附件4)向镇(街道)提出认定申请,由镇(街道)审定,并报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备案。

②申报:备案的秸秆收集服务组织建立秸秆收集台账,详细记录收集时间、收集作物地块位置、作物种类、作物面积、运输车辆信息、秸杆交易数量等内容。收集主体填写《路桥区农作物秸秆收集利用补助申请表》(附件5)并提交资料台账,报所在镇(街道)。

③审核:各镇(街道)初审后,报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审核。

④资金拨付:审核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财政局联合下达奖补资金。

3.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补助

1)扶持对象:家庭农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秸秆产业化利用企业等经营主体。

具体认定条件:(A)在路桥区内从事秸秆利用加工的;(B)有集中堆放点或临时堆放点;(C)有安全防火设施;(D)当年利用加工农作物秸秆达到500吨以上的,时间节点以当年11日至当年1231日止。

2)奖补标准: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主体,利用区内秸秆500-1000吨(不含)、1000-5000吨(不含)、5000吨(不含)以上的,分别补助30/吨、50/吨、70/吨,每个利用主体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奖补程序:

①认定: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单位填写《路桥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主体认定表》(附件6)向镇(街道)提出认定申请,由镇(街道)审定,并报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备案。

②申报: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单位填报《路桥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补助申请表》(附件7)并提供收集人员名册、秸秆收集清单、销售合同、销售清单及收付款银行凭证等证明材料报所在镇(街道)。

③审核:由所在镇(街道)初审后报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审核。

④资金拨付:审核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区农业农村水利局下达奖补资金。

四、其他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镇(街道)要履行属地管理责任,负责辖区内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经营主体的培育等工作,监督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确保工作稳定有序推进。区农业农村水利局统筹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建立专家队伍,加强政策宣讲和培训,形成良好工作机制,切实做好申报、审批、实施、验收、公示等工作,保证工作方向不偏、资金规范使用,建设取得实效。区财政局做好资金使用方案确认、项目立项确认,会同做好资金拨付、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工作。

(二)强化资金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实施过程监督、定期调度。严格资金监管,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检查、绩效考评监督等制度。具体建设和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重要问题及时上报。

(三)强化工作绩效。通过政策引领,加快培育秸秆产业化利用链主型企业,推进秸秆高质量综合利用,提高农民有效利用秸秆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全社会关注、关心秸秆综合利用的良好环境。及时提炼创新经验和有效做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县域典型模式。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信息来源: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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