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1004MB1634021N/2024-16108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应急管理局 公开日期: 2024-02-01
有效性 有效 文件编号

【征求意见及反馈】关于征求《路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禁火令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2-01 16:39 访问次数: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森防指成员单位:

为切实做好春节、清明期间全区森林防灭火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区森防指办公室起草了《路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禁火令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各方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在2月1日-2月9日期间反馈至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一、通过信函方式的,将意见寄至:台州市路桥区应急管理局(文化路705号路桥区人民政府),并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话方式提出意见的,请联系丁力宏,电话:0576-89228969

附件:路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禁火令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路桥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2024年1月30日


路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禁火令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做好春节、清明期间全区森林防灭火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发布森林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自2024年2月10日至4月20日止。

二、禁火范围:全区林地及距林地边缘50米范围以内所有林区为禁火区域。

三、在禁火期和禁火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携带火源、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等;

(二)上坟祭祖和丧葬时烧香、烧纸钱、点蜡烛、送坟灯、烧坟草、燃放烟花爆竹等;

(三)炼山、烧荒(田坎草)、焚烧农作物废弃物等;

(四)野外明火取暖、照明、野炊、放孔明灯等;

(五)私设电网、放火驱兽取蜂蜜等;

(六)其它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四、各部门各镇街道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宣传、巡逻和督查力度,严管野外火源,严惩违法用火。特别是对重点区域、重点地段、重点路口要增派人员严防死守。全区护林员务必在岗到位,各级森林防灭火队伍要做好应急准备,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做到迅速出击,确保“打早、打小、打了”,同时坚决杜绝各类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五、违法处理:违反本禁火令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森林火灾肇事者,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或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关于公开征求《路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禁火令的通告》的意见反馈

《路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禁火令的通告》已通过路桥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在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任何意见反馈。特此说明。


路桥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2024年2月9日


信息来源: 区应急管理局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