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社会公众了解《路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禁火令的通告》(路政发[2024]号,以下简称《通告》)内容,现就《通告》作如下解读:
一、《通告》起草的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野外用火行为,最大限度减少森林火灾的发生,保护好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有效应对我区森林防火严峻形势,区应急管理局牵头起草了《路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禁火令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二、《通告》依据
本《通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
三、《通告》适用对象
本《通告》适用于路桥区辖区内
四、《通告》发布原因解读
据气象部门,预测2024年春季我区降雨将持续偏少,森林火险等级较高。为有效预防和减少春节、清明期间森林火灾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发布本《通告》。
五、《通告》主要内容解读
(一)森林禁火期及禁火区的设置
2024年2月10日至5月20日是全区森林禁火期。全区林地及距林缘50米以内区域为禁火区。
(二)禁令行为
1、携带火源、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等;
2、上坟祭祖和丧葬时烧香、烧纸钱、点蜡烛、送坟灯、烧坟草、燃放烟花爆竹等;
3、炼山、烧荒(田坎草)、焚烧农作物废弃物等;
4、野外明火取暖、照明、野炊、放孔明灯等;
5、私设电网、放火驱兽取蜂蜜等;
6、其它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三)法律责任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森林禁火期、禁火区内野外用火,但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七条:“过失引起森林火灾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补种树木;应当给予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依法决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注意事项:在禁火期间禁火区域内,应当禁止一切易引起森林火灾违规用火行为
(五)新旧政策差异
与2023年《路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禁火令的通告》对比,新的《禁火令》增加了森林防灭火应急物资前置、队伍人员开展带装巡护等内容。
六、关键词解释
野外用火:是指焚烧秸秆、焚烧垃圾、开垦烧荒、烧田埂、野外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狩猎、使用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等野外用火行为。
本《通告》由路桥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读。
联系人:丁力宏 联系方式:0576-892289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