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1004002691642P/2024-16117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路桥区政府 公开日期: 2024-02-15
有效性 文件编号 路政发〔2024〕1号

【文字解读】《路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禁火令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4-02-15 16:05 访问次数:

为方便社会公众了解《路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禁火令的通告》(路政发[2024]号,以下简称《通告》)内容,现就《通告》作如下解读:

一、《通告》依据

本《通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

二、《通告》适用范围

本《通告》适用于路桥区辖区内

三、《通告》发布原因解读

据气象部门,预测2024年春季我区降雨将持续偏少,森林火险等级较高。为有效预防和减少春节、清明期间森林火灾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发布本《通告》。

四、《通告》主要内容解读

(一)森林禁火期及禁火区的设置

2024年2月10日至5月20日是全区森林禁火期。全区林地及距林缘50米以内区域为禁火区。

(二)禁令行为

1、携带火源、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等;

2、上坟祭祖和丧葬时烧香、烧纸钱、点蜡烛、送坟灯、烧坟草、燃放烟花爆竹等;

3、炼山、烧荒(田坎草)、焚烧农作物废弃物等;

4、野外明火取暖、照明、野炊、放孔明灯等;

5、私设电网、放火驱兽取蜂蜜等;

6、其它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三)法律责任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森林禁火期、禁火区内野外用火,但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七条:“过失引起森林火灾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补种树木;应当给予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依法决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由路桥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读。

联系人:丁力宏  联系方式:0576-89228969


信息来源: 路桥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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