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和目的
法律援助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资源依法跨区域流动机制,鼓励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志愿者等在法律服务资源相对短缺地区提供法律援助。
本《办法》是对这一规定的实施性举措和具体化规定。目的是根据我省法律服务资源实际,进一步规范全省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志愿者在法律服务资源短缺地区提供法律援助工作机制,促进法律服务资源跨区域流动,缩小城乡、区域之间公共法律服务差距,更好满足了人民群众法律援助需求。
二、适用对象
《办法》所称的法律援助服务资源跨区域调配与流动,包括全省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志愿者接受法律援助服务资源相对短缺地区的法律援助机构指派,跨区域承办法律援助事项,以及组织人员支援法律援助服务资源相对短缺地区法律援助工作。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个部分十三条,主要内容包括总体要求、实施方式、保障措施、相关责任和其他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共2条),明确了法律援助服务资源跨区域调配与流动的概念(第一条),规定了应当遵循的原则(第二条)。
第二部分实施方式(共6条),明确了法律援助服务资源统筹调配与流动的方式(第三条),规定了帮扶的服务事项(第四条),法律援助机构具体开展实施的方式(第五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遵循的要求(第六条)。
第三部分保障措施(共4条),《办法》分别从工作保障(第七条)、异地补贴(第八条)、经费保障(第九条)、组织保障(第十条)等方面对法律援助服务资源跨区域调配与流动保障措施进行了规定,确保工作有效开展。
第四部分相关责任(共3条),规定了有关司法行政部门加强监管指导责任(第十一条),有关律师事务所、律师等违规责任处理情况(第十二条)
第五部分其他(共1条),规定了《办法》的施行时间(第十三条)。
四、适用范围
本《办法》在全省范围内适用。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路桥区司法局
联系电话:825193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