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省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支持打造共富乡村试点项目工作,管好用好专项资金,按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基〔2022〕1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支持打造共富村试点工作的通知》(浙财基〔2022〕4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支持打造共富乡村试点项目的通知》(浙财基〔2022〕1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及支持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支持打造共富乡村试点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列入省级试点范围的村开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支持打造共富乡村试点工作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支持对象是列入试点范围的行政村,目的是建设片区(组团)式的乡村共富联合体,通过以强带弱、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抱团发展等多种形式,着力在发展乡村产业、壮大集体经济、促进农民增收、提升宜居环境、优化乡村治理等方面持续发力,探索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共富乡村实现路径,促进农民农村“扩中”“提低”。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弥补村级组织运转开支。
第三章 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省财政厅下达试点项目批复后,项目所在地镇(街道)需进一步完善实施方案,细化项目建设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任务,确保试点方案切实可行,组织保障落实到位。
第五条 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上级补助资金及区级配套资金的下达,采取开工下达、按进度拨付、完工验收后结算相结合的拨款方式,项目开工后下达补助资金的20%;建设进度达到上报省财政厅投资额的50%,下达补助资金的30%;项目完工验收后,对剩余补助资金进行结算。未按实施方案完成项目总投资的,财政补助按比例扣减。
第六条 镇(街道)负责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拨付和使用,根据项目建设情况及时向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提出资金下达申请,对项目资金进行专账核算。积极发挥就地就近监管作用,采取有效措施,督促项目规范实施。
第七条 项目村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和建设计划,规范项目实施,确保项目按要求完成。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项目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建设内容确需进行变更的,由镇(街道)提出申请,经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审核同意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对擅自变更的建设内容,不予列入补助范围。
第四章 项目验收、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八条 项目完工后,需提供工程结算审计报告,由镇(街道)验收通过后申请区级验收。
第九条 根据镇(街道)验收申请,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联合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区级验收。
第十条 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和本办法相关规定,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期内,镇(街道)定期向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上报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按年度提交试点项目总结和资金使用绩效总结。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可根据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和上级管理要求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台州市路桥区财政局 台州市路桥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202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