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3学年度教职工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中小学、幼儿园,直属事业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为全面、客观、公正地对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激励和促进广大教职工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教育业务素质,为教职工的培养提高、批次聘任、职务晋升、绩效工资发放、考核奖发放等提供依据,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台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中小学校教职工考核工作的通知》(台教人〔2008〕106号)、《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路政发〔2014〕15号)、《关于印发〈路桥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交流工作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路教人〔202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2023学年度教职工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全区中小学在编教职工,全区公办幼儿园事业在编、报备员额、劳动合同制教职工,包括管理人员、专任人员(专任教师、教辅人员)和工勤人员。由区教育局统一调配的校级领导(含离任的校级领导),由区教育局统一考核;编制在公办学校经批准到其它学校任职的,由任职学校组织考核。共享交流人员可参加工作单位考核,计入工作单位考核人数并占优秀等次比例。在教育局跟岗学习人员参加编制所在学校考核,由教育局根据学习期间综合表现确定优秀人员建议人选,提供给学校并由学校确定最后考核等次。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参加年度考核,不计算考核年限:
1.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超过考核年度半年
的;
2.当年因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
3.当年到龄已办理退休手续的;
4.经单位批准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须报区教育局备案)。
二、考核学年度时间
2023年8月—2024年7月。
三、考核内容
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考核分共性评价和个性评价两大体系。共性评价100分,由师德师风(25%)、专业素质和教学能力(20%)、履行职责(25%)和工作业绩(30%)等四个方面组成;个性评价10分,由各学校根据自身发展方向、办学特色及岗位激励等需要设定项目(不得将校龄、工龄作为加分项目)和分值。
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民办学校及教育教学研究中心根据本单位实际,参照本通知执行。
四、考核等次和标准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仅用于考核奖发放,上报人社局考核结果时属于“合格”类别)、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等次。考核等次必须统一规范,优秀比例严格掌握在实际参加考核总人数的20%以内,良好比例严格掌握在25%以内,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不定具体比例。基本标准如下:
1.符合下列条件者,可评为优秀:
(1)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具有高尚师德、优良教风和敬业精神,踊跃参与 “幸福教育”推进活动,成效显著;
(2)有很强的业务能力,高质量、满负荷地完成受聘岗位所规定的工作任务;
(3)教育教学业绩显著。包括对学生的思想引领、习惯培养、兴趣激发和学业成绩等方面评价优秀,教师、学生、家长反映良好;
(4)根据学校需要,积极承担班主任工作,班级管理工作出色。
2.符合下列条件者,可评为良好:
(1)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具有优良的师德、教风和敬业精神,积极参与 “幸福教育”推进活动,成效好;
(2)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工作量足,较出色地完成受聘岗位所规定的工作任务;
(3)教育教学业绩好。包括对学生的思想引领、习惯培养、兴趣激发和学业成绩等方面评价良好,教师、学生、家长反映良好;
(4)根据学校需要,积极承担班主任工作,班级管理有特色。
3.符合下列条件者,可评为合格:
(1)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师德、教风和敬业精神,参与 “幸福教育”推进活动,成效较好;
(2)服从学校工作安排,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业务能力;
(3)教育教学质量较好。包括对学生的思想引领、习惯培养、兴趣激发和学业成绩等方面评价较好,教师、学生、家长反映较好;
(4)担任班主任的,能认真做好班主任工作,班级管理较好。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基本合格:
(1)无正当理由旷工连续超过5个工作日或一学年内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的;
(2)非不可抗拒原因没有完成年度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3)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4)工作责任心不强,责任差错在2次以上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5)连续两年考核在全校后2%的,直接定为基本合格。
5.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不合格:
(1)违反法律法规,被司法部门追究,或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2)违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师风建设有关规定,情节严重被查处,或情节一般,但经两次以上组织诫勉谈话、批评教育仍无改进的;
(3)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应负主要责任的;
(4)上学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本学年又符合基本合格情况之一的;
(5)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涉及到一票否决事项的当事人;
(6)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的;
(7)无正当理由旷工连续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学年内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
(8)工作量不足50%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报送、局党委会认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参加年度考核,但不确定等次,不计算考核年限:
(1)新(聘)录用的人员在试用期(见习期)内,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任职、使用、定级的依据;
(2)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待结案后再作确定。对无违法违纪,未受党纪、政纪处分,从立案当年起按规定补定考核等次,计算考核年限;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从受处分的当年起,在处分期内按规定进行考核;
(3)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7.当年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警告”处分的人员、未达到规定任课量的专任教师参加年度考核,但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五、考核程序
(一)成立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简称考核组)成员由校级领导班子、中层干部和普通教职工组成,校(园)长担任组长,人数一般控制在7-11人,(在编人数特别多或特别少的单位可适当增减),规模较小的幼儿园一般3-5人。其中一线教师不少于40%。
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1.制定本单位学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2.组织、指导、监督本单位学年度考核工作;
3.审核考核对象的自评以及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4.审核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二)制定考核办法
1.制订个性评价方案。个性评价的项目和评分办法,由各校领导班子在充分征求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后提出方案,5月30日前报区教育局,经审核同意后由校考核组组织实施。
2.考核对象分组。各校将教职工按照不同学科(或年级)进行分组,分组时要结合学科人数,并兼顾各考核组成员在各学科组(或年级组)之间的均衡。
3.学习考核办法。学校要组织全体教职工学习相关的考核文件和政策,明确学年度考核的目的、要求、方法和步骤,增强参加考核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三)自评、审核、述职、互评
1.自评。参加考核的教职工先填写《台州市中小学教师考核表》(一式两份,一份存入教师个人档案,一份由单位保管),再对照本校年度考核量化方案(细则)填写《路桥区中小学教职工学年度考核自评表》(附件1),打上自评分,并对自评理由予以简明扼要的表述。
2.考核组评价。考核组结合学校中层、教研组长、年级段长对下属教职工的综合评价,审核教职工的考核表和自评表,根据每个考核对象的师德师风、专业素质和教学能力、履行职责、工作业绩等方面表现,集体评议确定考核对象的得分,并在教职工自评表上打上审核分。
3.上传自评表。各考核对象登陆路桥区中小学教职工学年度考核系统,将自评表上传至网络平台。校办核查教职工上传至网络平台的填报内容。
4.述职。学校组织全体教职工进行个人述职。其中,规模较小的学校,可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进行述职;有下属完小的中心小学分校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进行述职;规模较大的学校,可分学科(或年级)组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进行述职,或将考核对象的自评表以纸质或电子版的方式反馈给全体教职工。
5.全体教职工评价。评价主体对照考核标准,查阅考核对象的自评表,参照考核组的审核分,在网络平台上对考核对象进行评分。规模较大的学校由考核组商定后可分年级组、学科组或全校教职工互评。有分校区(分园)、完小的学校,考核组商定后可分校区(分园)、完小单独互评。评分参考(不作为等次依据):90-100分的为优秀,85-89分的为良好,70-84分的为合格,60-69分的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评分要求:认同度(认同度=评价分/审核分)须控制在0.8-1.2的范围内;优秀档次人数不超过20%,良好档次人数不超过25%。
6.学生评价(限中学段一线教师)。由考核组负责组织考核对象任教的所有学生,对考核对象进行评价。学生评价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等次。汇总统计时,分别去掉每个考核对象总评价人数10%的最高和最低等次,再按照优秀9分、良好8分、合格7分、基本合格6分、不合格5分予以折算。考核组将学生评价折算后的得分输入网络平台。
7.个性评价。个性评价由考核组集体评议确定,根据个性项目及评分办法直接在网络平台上打分。
(四)计算考核分
考核满分100分=共性评价100分×0.9+个性评价10分。中学课任教师的共性评价由考核组审核分、全体教职工评分和学生评分三部分组成,考核组审核分、全体教职工评分分别占共性评价的70%、22%,学生评分占共性评价的8%;中学行政后勤人员(无兼课)以及小学教职工的共性评价由考核组审核分和全体教职工评分两部分组成,分别占共性评价的70%、30%。在计算全体教职工对每个考核对象的评分时,要分别去掉参加打分人数10%的最高分和10%的最低分。
(五)确定考核等次
考核组根据教职工的考核总分(教学仪器站提供),在《台州市中小学教师年度考核表》考核组评价意见栏上填写分值,综合评定教职工考核等次(“良好”的考核表上也填写“合格”档次),并在相应的栏目写出考核评价鉴定意见。具体操作办法:各学校根据本通知第四条关于考核等次和标准的规定,以及本校制订的考核办法,按不超过实际在本单位考核总人数的20%确定优秀等次名额。先确定考核总分在各组前15%的教职工为优秀等次,考核总分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等次;然后按照其余考核对象的考核总分,从高到低取足优秀名额(同一组不超过20%,遇班主任除外);再对照考核标准,结合教职工的考核总分确定其他人员的考核等次。凡符合本通知第四条第4、5款规定的考核对象,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学校要将优秀等次的人员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5天。
评分中如发现评价主体草率打分、捆绑评价等不良现象,区教育局将分析评价主体的认同度分值,视情节轻重对行为人(或集体)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定为职业道德问题,降低考核得分和考核等次。
(六)反馈结果
考核结果确定后,考核组将《教职工年度考核表》返还给教职工,被考核人可以在区教育局考核网络平台上查阅本人的考核总分和名次,在本人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名。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若有异议,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
(七)材料归档
考核工作结束后,各考核单位整理《台州市中小学教师年度考核表》在7月中旬报区教育局人事科审核并验印。《路桥区2024年度(2023学年)考核结果名单》(附件2)、《关于XXX等同志2024年度(2023学年)未考核的情况》(附件3)及请销假审批表等材料及时做好整理,上交时间根据区人力社保局要求另定。考核工作全过程必须做好记录,随同考核材料一并存档。
六、考核结果运用
考核结果作为批次聘任、职务晋升、绩效工资发放、考核奖发放、组织纪律处理的主要依据。各校对考核优秀的教职工,要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考核基本合格、不合格的教职工,要由考核组逐一谈话,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予以批评教育。对于考核排名居后的教职工,学校主要负责人要对其诫勉谈话,告之考核得分及名次,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要予以批评教育,并帮助分析原因,指出改正方向,予以正确引导。
附件:1.路桥区中小学教职工学年度考核自评表
2.路桥区2024年度(2023学年)考核结果名单
3.关于XXX等同志2024年度(2023学年)未考核的情况
路桥区教育局
2024年4月10日
请点击查看:路教人〔2024〕6号《关于做好2023学年度教职工考核工作的通知》.doc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