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4学年度教职工聘任与交流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5-28 15:13 访问次数:


各中小学、幼儿园,直属事业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为合理配置教师资源,促进我区教育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路政发〔2014〕15号)、《关于印发〈路桥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交流工作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路教人〔2024〕5号)、《关于做好2023学年度教职工考核工作的通知》(路教人〔2024〕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工作量标准的通知》(路教人〔2022〕25号)等文件,经研究,现就2024学年度我区教职工聘任与交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聘任与流动原则

根据科学设岗、双向选择、精简高效的原则,以教职工编制数及岗位设置数为依据,结合班额、周课时数及受聘教师的年龄结构,合理聘任学科教师。参与交流的教师人数不少于应交流对象人数的10%,参与交流的骨干教师不少于交流轮岗教师总数的20%。

区内外中、高级职称教师流动,若流入学校没有相对应的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或岗位等级),则采取高级低聘办法确定岗位(校级领导组织调动的除外)。竞聘交流到城区学校的教师一律聘任到流入学校同岗位最低等级。

鼓励富余学科教师校际流动,富余学科教师纳入组织交流由区教育局组织全区调配安置。除交流到黄琅学校任教的教师以外,对口交流教师不再实行职称两校申报倾斜政策,须交流期满后回原校参加职称评审申报

二、聘任与流动条件

(一)聘任的教职工应符合以下条件: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文化、法制以及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二)流动的教职工应符合以下条件:

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交流按照《关于印发〈路桥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交流工作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路教人〔2024〕5号)执行。个人因素非组织原因调配的交流人员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在本单位工作满三学年(拟对口交流到城区学校的农村学校教师不限);竞聘交流对象年龄不超过50周岁获得区级及以上教坛新秀、名师等荣誉或取得中级以上职称的,须继续在原单位服务三年;同一编制单位教师流动人数不超过在编总数的5%;2024学年顺延任教非毕业班的。局管干部及组织调配人员的流动,不受以上条件限制;原短期支教(挂职)教师、共享交流教师以及对口交流教师(取得中级以上职称除外),支教(挂职)或交流期满回原单位,不受以上条件限制。

跨区流出人员须符合以下条件:原则上总量控制在7人以内,同一学校不超过1人;市名师名班主任名校长、省市教坛新秀、省特级教师及以上荣誉获得者原则上不准流出;区名师、教坛新秀及区优质课、教学大比武一等奖及以上获奖者须继续在本区服务六年;新招聘教师须在本区服务满六年;评上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后须在本区(本单位)继续服务满三年。

跨区流入的另见相关公告。

三、教师流动步骤

(一)第一阶段:教师申请

1.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区内交流。

各校全面摸排本校教师基本情况,根据《关于印发〈路桥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交流工作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路教人〔2024〕5号)文件确定符合条件的交流人数,及时更新《路桥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交流摸底名册》(附件1),考虑学校实际结合本人意愿制定本校教师交流计划,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区内交流方式包括:对口交流、支教交流、片区交流、竞聘交流、组织交流等。

参加对口交流、支教交流、片区交流的教师选择对应的交流方式填写《路桥区学校教职工流动登记表》(附件3对口交流是城区与农村学校之间教师对口流动,交流三年期满回原学校。鼓励农村学校教师对口交流到城区学校,参加职称评定时其对口交流经历视作农村经历加分。统筹安排农村学校新分配教师参加对口交流,新分配教师在择岗时签订交流协议后直接入编在对口交流学校,交流三年期满调回。填写《登记表》需明确交流对象人选姓名及所在学校,交流对象是新分配教师的填“新教师”;支教交流是城区教师单向流动到农村学校,交流三年期满回原学校。严格支教交流期间纪律管理,新增支教交流教师须提供拟流入学校的任课安排说明(明确任教班级、学科及周课时数),经流入学校校长签字盖章后交局人事科备案,对于弄虚作假的,取消交流资格;片区交流是城区学校之间、农村学校之间的教师调动,需严格控制

原对口交流期满回原学校的,交流双方教师直接填写《路桥区学校教职工流动登记表》。对口交流期满意向继续交流的教师按对口交流程序进行。

上述《路桥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交流摸底名册》《路桥区学校教职工流动登记表》经学校审核盖章后于 4 月24 日前交到教育局组织人事科叶敏老师处。

竞聘交流是农村学校教师向城区学校流动。城区学校申报拟竞聘岗位(学校没有2024年相应学科进人计划的岗位原则上不设立),4 月24日前向教育局组织人事科提交《城区学校聘用农村学校教职工岗位需求表》(附件2 )纸质稿,区教育局根据各校编制数与进人计划核定竞聘岗位数。5 月10日前,区教育局组织人事科制定并公布竞聘交流公告,参加竞聘交流的教职工按学校学科岗位报名(每人限报一个岗位),报名时间另行通知。区教育局(或授权需求学校)组织综合测试,择优确定各竞聘岗位拟聘用人员,竞聘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满,竞聘教师填写《路桥区学校教职工流动登记表》(附件3 )

组织交流,含富余学科教师调配、撤并学校教师分流调配、管理干部调配、符合2023年以前组织关怀措施的工作调配及严重违反职业道德教师安置等交流,由区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2.非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区内流动。

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启智学校在编教师流动参照义务教育学校执行。

3跨区流动。

本区申请跨区流出的教师到流入地人力社保局领取并填报相关表格,于4月24日前交区教育局组织人事科。

区外流入我区原则上通过公开选聘方式,根据我区教师需求情况确定面向区外选聘岗位,区教育局组织应聘教师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经考察合格后择优聘用,具体另见公告。

(二)第二阶段:办理流动手续

区教育局组织人事科根据各校提交的《路桥区学校教职工流动登记表》制定对口交流、支教交流、片区交流、组织交流、竞聘交流、跨区流动等交流方案,经区教育局党委会审核同意的流动教师于6月底办理交流相关手续。

四、教师聘任步骤

(一)学校第一批次聘任(7月8日——7月10日)。

学校要根据学科岗位需求和教师师德表现、年度考核等情况,按照本校制订的教职工聘任实施办法,对学校所属的教职工聘任与否予以确定。学校聘任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应聘人员,第一批次聘任人数最多不超过在编总人数的98%,并由校长发给聘书。经局党委会审核同意的流入老师纳入第一批次聘任。下列人员不得列为第一批次聘任:       

1.未参加年度考核人员;

2.考核基本合格或不合格、不确定等次人员(不含实习期教师);

3.考核总分排名在全校教职工后2%的人员(至少1人),不含三年内退休、新入编未满三年的教师,以及本学年因孕育或重大疾病(参考国家规定重大疾病目录)的病假教师。先从考核总分在全校(不含完小)教职工后2%人员中选取1人,再在其他不同的学科组(或年级组)末位依分值由低到高选足2%,各完小由中心小学根据完小人数确定是否选取后2%人员。

对于未列入第一批次聘任的人员,学校主要负责人要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告之其未列入第一批次聘任的原因,明确改正方向。

(二) 学校第二批次聘任(7月10日—7月12日)

第一批次未聘人员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重新择岗:一是申请在原校工作,调整工作岗位(小学段可在中心校辖区内流动),原校根据教育教学实际以及申请人的表现决定是否列为第二批次聘任;二是申请调出原学校并服从教育局统一调配,接受新单位工作安排,由新单位予以第二批次聘任。上一学年及本学年均未被学校列入第一批次聘任的人员,由学校向区教育局申请统一调配交流到其它学校或在本校待岗。待岗人员从第4个月起只发基本工资,由学校组织参加跟岗学习,下一年仍未被聘用的,予以解除聘用合同。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学校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聘用合同。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三)新教师聘任(7月12日—7月15日)  

按照2024年新教师招聘程序,体检和考察合格者经公示后进行公开择岗。学校根据工作关系转移介绍信与新教师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限为短期,聘用合同起始时间为开具介绍信时间(或聘用人员报到时间),聘用合同结束时间不得超过学校其他教职工聘期的截止时间,同时明确试用期(见习期)期限,试用期(见习期)计入合同期限内。新教师试用期(见习期)满后,参加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试用期(见习期)考核,考核合格后予以首次岗位等级认定。新聘用的教师到学校工作以后,须在该校服务至少三周年,在本区服务至少六周年。

学校填写《中小学教职工批次聘任情况汇总表》(附件4),在7月18日前报区教育局组织人事科。

 

附件:1.路桥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交流摸底名册

2.城区学校聘用农村学校教职工岗位需求表

3.路桥区学校教职工流动登记表

4.路桥区2024学年中小学教职工批次聘任情况汇总表

5.路桥区教育系统各事业单位名称


                                         路桥区教育局

                                                                          202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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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路桥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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