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4-05-29 16:22 访问次数:

工程建设项目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主要内容:申请登记参加建筑项目工伤保险。

服务对象法人,其他组织

二、国家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  2004-01-01

第二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07-01

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安全监管总局 全国总工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安全监管总局 全国总工会 

一、完善符合建筑业特点的工伤保险参保政策,大力扩展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三、市级法律依据

《台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台人社发〔2015〕204号)

四、主管部门名称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五、实施或牵头(科)室名称

台州市路桥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六、受理条件

行政区域内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单位

七、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中标通知书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建筑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备案合同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八、对外公布的办理程序描述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审核标准

办理结果

收件

即办

窗口工作人员

按照事项收件要求办理,符合条件的予以收件。

申请人向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工作人员收下材料或者获取政务服务网申报数据。

受理

即办

窗口工作人员

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核。

符合条件的予以录入受理。

审核

即办

工作人员

对材料进行复核并按规范核对业务处理。

符合条件的做出审核决定。

办结

即办

工作人员

业务规范处理。

对材料进行归档处理。

送达

1个工作日

工作人员

启动送达流程。

根据告知渠道对审核决定内容进行告知或送达。

 九、办结时限

法定期限:1工作日

承诺期限:即办

十、结果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

十一、咨询途径

咨询电话:0576-82429435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576-12345,0576-82409000或12345投诉热线

网上投诉:http://zxts.zjzwfw.gov.cn

十三、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咨询电话:0576-82429435

网上查询:bsjd.zjzwfw.gov.cn

  

附录1 工程建设项目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流程图



如果内容不能正常显示,请安装pdf软件 点击下载pdf软件
信息来源: 路桥区政府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