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1004002691642P/2024-1625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路桥区府办 公开日期: 2024-06-25
有效性 文件编号

【文字解读】关于《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路桥区住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方案 (修订) 的通知》的解读

发布日期:2024-06-25 10:01 访问次数:

近日,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台州市路桥区住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和出台的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住宅房屋征收安置政策体系,依法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台州市路桥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二、制定依据

1、《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台州市路桥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三、新旧政策的对比

原政策:第九条  被征收人购买的商品用房售价超过房票结算金额,其超出部分由被征收人与房产开发企业自行结算;购买的商品房总价少于房票金额的余额部分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房票有效期内重新开具房票。余额在原房票总额的5%以内或少于10万元的,房票使用人可在房票有效期内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申请直接兑现货币。

现政策:第九条  被征收人购买的商品用房售价超过房票结算金额,其超出部分由被征收人与房产开发企业自行结算;购买的商品房总价少于房票金额的余额部分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房票有效期内重新开具房票。超过房票有效期未使用的,视同被征收人自行改为货币补偿安置方式,货币补偿标准为市场化安置标准的70%。房票余额在原房票总额的10%以内或少于20万元的,被征收人可提前申请调整为货币补偿安置方式,其中余额介于原房票总额5%(含)-10%(含)或10万元(含)-20万元(含)部分,可按70%兑现;余额在原房票总额的5%以内或少于10万元的,可全额兑现。

四、主要内容

1、第一期适用范围。路桥街道龙头王村、桐屿街道山羊居、桐杨居、东明村、凉溪村、杜岙村、盐岙村、上山童村范围内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市场化安置协议的。上述范围内被征收人以其他安置方式已签订协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变更调整。区内其他区域若以市场化安置方式征收的,可报区政府批准后按本方案执行。

2、房票金额构成。被征收住宅房屋市场化安置的房票金额=市场化安置补偿标准+房票补贴。

市场化安置补偿标准=市场化安置片区价*拟安置面积-产权调换安置结算款。

房票补贴由市场化安置补贴、提前购房补贴和地下车位补贴三部分组成。

3、房票的发放与使用。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经双方核准市场化安置补偿金额后,征收人出具房票。被征收人凭房票在区范围内自行选购征收人商定参与市场化安置的商品房。

4、房票使用范围。与路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同意使用房票协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尚未出售的本区内商品房(含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车位等,下同),或者政府单位(含区属国企)提供的商品房。被征收人凭房票可以结算二手住宅购房款。 

5、使用时限。房票使用时限有效期为36个月(以房票开具时间开始计算),房票不得转让、买卖、套现、赠与。逾期未使用的,视同被征收人自行改为货币补偿安置方式,货币补偿标准为市场化安置标准的70%。

五、适用范围
全区
六、注意事项
房票余额兑现为房票使用后,房票剩余余额符合兑现条件,房票使用人可在房票有效期内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申请直接兑现货币。
七、关键词
住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是指由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提供《路桥区市场化实物安置购房凭证》(房票),被征收人凭房票直接购买本区范围内由征收人指定的房源的安置方式,是在产权调换、货币安置方式寄出上新增的一种补偿方式。

八、施行时间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九、解读机关

本文件解读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人:李灵芝

联系电话:0576--82409073


信息来源: 路桥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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