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1004002691642P/2024-16224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路桥区府办 公开日期: 2024-06-06
有效性 文件编号

【文字解读】《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政策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6-06 11:25 访问次数:


一、制订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2021年7月20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公布,明确要加强政策调整有序衔接,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关怀扶助计生特殊家庭的决策部署,帮助计划生育家庭解决实际困难,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政策的意见》。

二、制定依据

1.《浙江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政策的意见》(浙卫发〔2015〕68号);2.《关于开展浙江省独生子女死亡家庭辅助生育服务的意见》(浙卫发〔2014〕6号);3.《浙江省卫生健康委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浙卫发〔2023〕36号);4.《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计划生育公益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路政办发〔2012〕156号);5.《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路桥区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对象和标准的通知》(路政办发〔2013〕70号)。

三、主要内容

(一)经济补助类  

1.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对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依法鉴定为三级及以上残疾)家庭的父母,发放特别扶助金,其中独生子女死亡的发放标准为1200元/月/人(直至亡故),独生子女一级、二级、三级伤残的发放标准为1200、1100、1000元/月/人(直至独生子女康复)。

2.独生子女死亡(或一、二级伤残)家庭一次性补助  已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独生子女15周岁及以上意外死亡,或发生一、二级意外伤残且该独生子女无子女或子女未成年的,一次性给予补助30000元;独生子女4-14周岁意外死亡或发生一、二级意外伤残的家庭,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元-30000元人民币;独生子女3周岁及以下意外死亡或发生一、二级意外伤残的家庭,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元-5000元人民币。

3.辅助生殖医疗家庭补助金  对于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医疗机构中的诊疗服务自付费用部分给予补助,夫妇累计最高标准不超过5万元。

4.依法收养家庭补助金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依法收养子女的,按户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

5.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金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金每人每月360元,二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590元,一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820元。

(二)社会保障类

主要包括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先便利医疗服务、联系人制度、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优先养老服务等五个方面。

四、适用对象  

该政策适用于路桥区户籍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和符合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部分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范围的对象。

五、新旧政策差异

(一)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金提标。根据特扶金动态调整的原则,自2024年1月起,我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一级、二级、三级人员扶助金提高到每人每月820元、590元、360元。

(二)调整了独生子女死亡或二级以上伤残的计划生育公益金一次性补助标准。原政策“独生子女15周岁及以上意外死亡或发生一、二级意外伤残的家庭,给予一次性补助30000元人民币”调整为“独生子女15周岁及以上意外死亡或发生一、二级意外伤残,且该独生子女无子女或子女未成年的家庭,给予一次性补助30000元”。

六、重点注意事项

(一)路桥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含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

(二)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包括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合法收养子女包括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收养子女的情况;

七、关键词解释

(一)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简称计生特殊家庭,指计划生育家庭中独生子女伤残(持有效残疾证)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

(二)独生子女伤残。独生子女伤残是指计划生育家庭中的独生子女伤残的,并持有效残疾人证。

(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是指计划生育手术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技术服务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诊疗护理规范、手术常规等,实施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而造成手术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不良后果。

八、征求意见情况

2024年3月,已召开协调会征求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意见,3月1日至3月12日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征求意见。

九、解读机关、解读人及政策咨询电话

解读机关:路桥区卫生健康局

解读人:蒋琼俏(路桥区计划生育协会专职副会长)

政策咨询电话:0576-89219315


信息来源: 路桥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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