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LQD01-2024-0006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路桥区加快推进旅游业发展扶持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路桥区加快推进旅游业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振文旅企业发展信心,加快我区旅游高质量发展,提升我区旅游产业竞争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40号)以及中共台州市委、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台市委发〔2016〕9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路桥实际,特制定本扶持政策。
第二条 设立区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2000万元,区财政每年视财力情况及工作需要安排专项资金,列入部门预算,用于旅游规划编制、旅游项目开发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市场推介、旅游数字化建设、旅游要素培育扶持、旅游品质提升、产业融合发展、旅游人才队伍建设、旅游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奖励以及经区政府确定的其他旅游发展项目。
第二章 奖励项目和标准
第三条 提升旅游品质。
(一)鼓励旅游景区提升品质。对新评定的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奖励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提升晋级的,按差额补足。对新评定的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奖励100万元、30万元。大力推进“万村景区化”建设,对成功创建省3A级景区村庄的奖励3万元。
(二)鼓励开展“微改造、精提升”行动。为推动旅游业高品质提升和高质量发展,全面开展国家A级旅游景区、文博场馆等旅游核心吸引物,景区镇、景区村等旅游目的地,星级酒店、等级民宿等旅游接待场所的“微改造、精提升”,对列入省级示范点的单位,给予奖励5万元。
第四条 鼓励旅游企业做大做强做优。
(三)鼓励创建品牌旅行社。对新评定的省五星、四星、三星级品质旅行社,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提升晋级的,按差额补足。当年被评为全国百强、省百强、市“十佳”旅行社的,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
(四)鼓励饭店创星创优。对新评定的国家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提升晋级的,按差额补足。
(五)鼓励发展主题饭店。对新评定的金鼎级、银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金叶级、银叶级绿色饭店,金桂级、银桂级品质饭店,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提升晋级的,按差额补足。
(六)鼓励发展民宿产业。鼓励城乡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其它条件发展民宿,积极参与浙江省民宿等级评定,打造一批高品质民宿。对新评定的省白金级、金宿级、银宿级、省级文化(非遗)主题民宿,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3万元;提升晋级的,按差额补足。
(七)实施文旅企业梯度培育计划。对新评为省文化和旅游梯度培育计划的领军企业、骨干企业、新锐企业的文旅单位,分别给予奖励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提升晋级的,按差额补足。
第五条 推进产业融合发展。
(八)鼓励开发旅游新业态。鼓励利用我区文化、工业、农业、中医药、非遗、运动等资源建设一批“旅游+”示范基地。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各类“旅游+”示范基地的单位(经国家、省旅游主管部门发文认定),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10万元。
(九)鼓励促进夜间文旅消费。对新评为国家级、省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的文旅单位,分别给予奖励40万元、10万元。
(十)鼓励推广路桥特色美食。支持开展“诗画浙江 百县千碗”工程,推广“路桥义百碗”“路桥十大碗”。对新评定为省级百县千碗特色美食小镇、美食街区的单位,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评定为省级百县千碗旗舰店、示范店、体验店的单位,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新评定为市级百县千碗旗舰店、示范店、体验店的单位,分别给予奖励4万元、2万元、1万元;对被评为“百县千碗”美食大师、美食工匠、美食守艺人的,给予奖励0.5万元;提升晋级的,按差额补足。
(十一)鼓励研发、销售有路桥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文创产品)。对参加国家级旅游商品大赛,并获金、银、铜奖的单位,分别给予奖励3万元、2万元、0.5万元;对获评年度省级文创产品、旅游商品大赛金、银、铜奖的单位,分别给予奖励1.5万元、1万元、0.25万元。
第六条 鼓励开拓旅游市场。
(十二)大力促进旅游消费经济。鼓励社会力量结合当地民俗、特色自然资源和特色产业办好文旅促消费活动。对经区文旅主管部门备案,经认定并列入我区年度文化旅游活动计划的给予适当补助。单个活动按照该活动有效开支总额10%补助,每家单位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年补助总额控制在30万元以内。
(十三)鼓励文旅企业开展宣传促销。文旅企业参加由文旅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级交易会、博览会等旅游宣传促销与招商活动,对企业工作人员给予参展补贴,省内展会每人每天500元补助,省外展会每人每天800元补助。每家每次不超过0.3万元,每家每年不超过1万元。
(十四)鼓励做大地接市场。对组织或招徕外地游客来我区观光旅游的台州市旅行社进行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1.一般团队奖励。旅行社组织游客在路桥区内游览经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景点,并用一次正餐的(早餐除外),奖励10元/人(可累加);在区内酒店住宿一晚的,再奖励10元/人(可累加);参加旅游节庆活动(旅游部门文件确认)再奖励10元/人。旅行社一次性招徕过夜游客达到100人及以上、不足200人的额外奖励0.2万元;一次性招徕过夜游客达到200人及以上、不足300人的额外奖励0.5万元;单家旅行社本项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疗休养奖励。符合《台州市游客招徕奖励办法(试行)》中疗休养奖励条件的旅行社,组织市外游客在路桥区内住宿一晚、用正餐一餐的,年接待量累计300人次及以上的,给予奖励每人次40元,年累计600人次及以上部分,给予奖励每人次50元。单家旅行社本项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包车包机及专列大团奖励。符合《台州市游客招徕奖励办法(试行)》中包车包机及专列大团奖励条件的旅行社,且组织游客在路桥区内住宿一晚、用正餐一餐的,一次性组织接待同一客源地游客300人及以上的包车(汽车)旅游团队或200人及以上的专列(火车)旅游团队(同一班次,停靠站为台州市内同一站点),或一个月内组织接待同一客源地游客累计100及人以上的包机(飞机)旅游团队(每班次不少于20人,落地机场为台州机场),一次性给予奖励0.5万元。单家旅行社本项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4.地接总人次奖励。路桥区内旅行社年度地接总人数前两名的分别给予奖励1万元、0.5万元。当年度内提出旅游地接奖励申请的企业少于三家时,取消本项奖励。
地接奖励实施细则由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本办法另行修订。
第七条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十五)大力培养优秀导游员。对考取外语或小语种导游证、中级导游资格、高级导游资格且在路桥旅游企业服务满三年的专职导游员,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0.2万元、0.5万元、1万元。
(十六)鼓励提高技能水平。对参加由文旅主管部门组织举办的行业技能比赛获得名次的选手实施奖励。获国家级个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奖励1万元、0.5万元、0.3万元;省级个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奖励0.4万元、0.2万元、0.1万元;台州市级个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奖励0.15万元、0.1万元、0.08万元。单项奖参照二等奖执行。
第八条 其他。
(十七)用于旅游规划编制、市场推介、旅游项目开发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数字化建设及其他旅游发展项目扶持。
第三章 奖励申报及审批程序
第九条 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每年根据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持方向、方式和重点,并通过相关信息平台发布年度资金奖补申报指南。
第十条 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申报指南要求,向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合作协议、等级证书、表彰文件等),涉及项目投资的均需经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出具审计报告)并附有效票据(正式发票等),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第十一条 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要做好奖励扶持项目审核把关,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后执行,由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发文予以兑现,并将有关资料抄送区财政局备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对违法经营被查处、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有旅游投诉造成较大负面影响、不服从区文旅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或涉及区委区政府“一票否决”事项的单位或个人,两年内不得享受本办法。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或个人提供的申请及相关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对于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奖励资格,且两年内不得申报,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若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补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本政策补助资金以年度预算安排为限,若年度资金兑现总额超过预算总额,按比例调整兑现。
第十五条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2024年7月1日起至本办法施行前已发生且尚未奖补的事项,按照本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路桥区加快推进旅游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路政办发〔2022〕38号)及配套政策同时废止。
路政办发〔2024〕18号(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路桥区加快推进旅游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doc